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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讲堂 | “投融资”系列专题课程第五讲——投融资并购方案与条款对IPO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07.12 来源: 浏览量:1032

为进一步洞悉企业投融资模式,助推企业高质量合规发展,国枫律师事务所数位执业经验丰富的资深合伙人、经办律师,在业务管理部的组织协调下,围绕“投融资”专题陆续开展系列课程分享活动,涵盖全面注册制下境内并购重组实务、新国际形势下中资企业出海战略,以及投融资并购中的税务规划、数据合规、方案设计等。


第五讲

本次课程将在IPO视角下,关注拟上市公司投融资方案设计及条款起草的注意事项,并结合法律规定及IPO审核实践,针对“融资方案设计” “融资对象核查” “股东特殊权利” “对外投资的关注要点”等重点内容进行讲解。



一、拟上市公司的融资方案设计

(一)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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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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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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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制权稳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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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及IPO中的解决方案

(一)股东特殊权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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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特殊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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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赌条款的效力及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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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判定对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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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判定对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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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总结


司法裁判经历了由“原则上无效”到“有条件地支持有效”的转变。


2019年发布的《九民纪要》提出了法院认定与公司对赌协议效力的总体思路。结合相关案例,法院考量与公司对赌是否有效的要素主要包括: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是否损害资本维持原则、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以及目标公司利润情况等。


针对与股东的对赌,原则上认定为有效,但亦存在认定为无效的司法实践。


(四)IPO审核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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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IPO中的解决方案


方案一:全面终止且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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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约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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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三:带恢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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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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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股东特殊权利被监管案例


监管案例一


2019年4月,发行人在递交申报文件及随后的问询回复、对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回复中均未披露对赌协议。2019年12月,发行人上市两天后,发布公告称实际控制人被某投资方起诉要求向其支付合伙份额回售款。


上交所最终认定:该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申报文件中遗漏披露对赌协议相关情况,在上交所审核问询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均问及对赌协议或其他债务安排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的2名保代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发行人律所的3名签字律师在相关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专业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监管案例二

某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的申报稿和上会稿中并未披露对赌协议,在注册稿中却有披露对赌协议的存在。


2021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文确认了该发行人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未按监管要求清理并披露相关对赌协议事项的情况,做出对该发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购


(一)收购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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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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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后的运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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