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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企业的应对之策

发布时间:2020.02.21 来源: 浏览量:1280

文章作者:冯雅馥  金晓  左祎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从被发现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到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仅仅用了一个多月时间。

 

在这一个多月中,我们经历了新冠病毒从“未发现明显人传人证据”到“肯定有人传人现象”的恐慌,习惯了每天起床第一件事就是关注“新增确诊病例”和“新增疑似病例”的统计数据,适应了各自居住城市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我们还未来得及品尝农历新年的喜悦,就被迫投入疫情防控的战役之中。

 

作为法律人,应当在这场战役中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将从疫情防控、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以及诉讼动向这四个方面进行梳理,为企业重回正轨提供一些专业意见。特殊时期,我们并肩同行、共克时艰。

 

一、疫情防控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除外。如果市政府不再发布新的通知,则2020年2月10日应是复工日的第一天。当员工们纷纷回到企业开始办公时,企业有义务保障每位员工的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同时,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仅如此,如果企业怠于履行疫情防控职责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切实做好企业内疫情防控工作,这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

 

企业中的疫情防控工作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1. 建立疫情防控工作组,及时关注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同时,工作组负责统计所有员工假期期间的行动轨迹、返程后是否已满14天隔离期、是否接触过疑似或确诊病例、假期期间身体是否健康等情况。统计完成后,工作组可要求未满隔离期的可疑员工返家自行隔离至隔离期满后再复工,劝导已有疑似肺炎症状的员工及时就医,保留工作底稿并配合主管机构及时上报。

 

2. 配置一定数量的红外测温仪,由工作组成员在每天上班之前对所有员工测量体温并记录,一旦发现疑似发热的员工立刻劝导就医并就相关情况进行上报。

 

3. 办公场所内配置适量的消毒用品,并且做好办公场所内的消毒工作和通风工作。若条件允许,每天可进行两次以上的消毒工作。

 

4. 办公场所内的所有员工必须佩戴口罩,尽量避免聚集。

二、人力资源管理

为应对疫情期间的用工问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主要表述三个指引性意见:

 

第一,被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第三,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基于此,关于人力资源管理,我们给出如下意见:

 

1. 不建议企业提前复工。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将2月10日定为企业复工的第一天,诸如湖北省、浙江温州等少数地区将企业复工日定于2月10日之后。若企业提前复工,除了需要满足疫情防控的硬性条件,还需按照员工正常工资标准的双倍支付工资。双倍的工资开支与经营收益之间的平衡,这是企业需要斟酌的。况且,考虑到14天隔离期的存在,春节后返回的非本地员工可能也无法提前复工,提前复工无疑也为企业的疫情防控埋下了隐患。若企业确有业务需求,可让部分关键性员工居家远程提前复工,以最大程度开源节流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的生产经营收益。

 

2. 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慎重。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肯定不希望疫情尚未控制住的局面下就出现失业潮。因此,国家政策导向一定会竭力阻止失业潮的出现,若企业以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为由强行开除员工,最终很可能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而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即便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申请经济性裁员,估计审批之路也不会通畅。所以,若企业确实需要缩减产能减少损失,建议尝试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协商不成,是否可以让员工同意降薪调岗,或者降低福利待遇,又或者采取其他可行措施陪同企业共渡难关,这是每个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需要完成的大考。

 

3. 企业确有困难,应积极与员工协商。覆巢之下无完卵,企业的兴衰走向关系着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每个员工都与企业在一条船上。在此大环境下,即便员工想换一条船,其他的船也不见得多好。要破解企业的经营困局,一方面,企业应将自己面临的困境跟员工坦诚交流,劝说员工放弃一部分的短期利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另一方面,企业也应当充分理解员工的难处,每个员工的背后都有一个家庭,员工需要这份收入偿还房贷、归还车贷以及应付日常开支。在企业渡过难关之后,应当加倍地补偿这些在企业困难时期留守的员工,不负这份可贵的忠诚。

 

4. 研读最新政策,享受政策红利。全国各地政府已经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企业松绑减负。以上海市为例,目前已有四项针对企业的减负措施:

 

  • 2020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 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虽然,这四项减负措施无法从根本上扭转疫情肆虐下的市场环境,但也为帮助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提供了不小的助力。企业应时刻关注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最新减负政策,不放过每一个可享受的红利,抓住每一个自救的机会。

 

三、  合同管理

 

疫情来袭,全国各地区根据本地疫情的严重程度采取了与之对应的“封城”政策,全国面临着区域封锁、人员隔离以及企业歇业的窘境。在此情况下,尚未履行的合同可能会面临无法履行的困境,企业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即将出现的违约困局,分析如下:

 

1.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等待司法机关发布的审判口径。2003年“非典”疫情爆发时,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2003]72号),其中第三部分明确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现在,司法机关尚未就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民事诉讼审判工作发布权威性司法解释,企业切忌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未履行的合同都能凭借不可抗力豁免违约责任。

 

2. 企业应主动排查合同风险,确实无法按约履行的合同应主动发函向合同相对方说明情况,争取合同相对方的谅解。从疫情的发展趋势来看,“新冠肺炎”疫情有很大概率会被司机机关认定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企业若要以“新冠肺炎”疫情豁免无法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还必须证明两个事实:其一,企业无法履行合同与国家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二,国家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企业履行合同造成的阻却效力达到根本不能履行的程度。因此,企业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 主动向合同相对方发函,将企业面临的困难、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原因、希望延期至何时履行等情况向合同相对方说明。

     

  • 满足开工条件后立即开工,能履行的部分先行履行,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尽量减少合同相对方的损失,保留相关凭证。

     

  • 安排专人收集保留物流停运、员工返程、水电开支等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而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相关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的状态,则无法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3. 企业无法按约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作为主张因不可抗力豁免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为http://www.rzccpit.com/,在首页中“商事证明书”一栏中既有开具《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的接入端口,只要根据系统的指引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等待审核通过即可。

四、诉讼动向

目前,全国范围内各级法院、各仲裁委员会、各劳动仲裁委会为响应国家疫情防控的形势政策,均发布公告更改了接待方式。由此产生的影响,归纳如下:

 

1. 诉讼时效并不当然中止,企业仍应积极行使权利。虽然《民法总则》第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但此处的不可抗力仅适用于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管控措施直接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的企业,例如企业或主管人员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各个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的通道向全社会开放,企业也可以通过发函、发微信等形式主张权利。因此,企业仅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止难获认可。

 

2. 诉讼和执行的处理进度将延缓,企业需早做应对。根据各个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公告,诉讼庭审一律停止,案件执行以“不集中,少外出”为原则开展工作。在疫情的到有效控制之前,大部分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进度都将不可避免地处于停滞状态。若企业有涉诉案件,宜尽早商讨案件停滞期间的应对方法,将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雪崩之下,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抗击“新冠肺炎”这场战役,没有一个人可以置身事外。今天,中华民族能够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也是战胜了千万场磨难才取得的成就。华夏儿女,手拉手,心连心,一定能打赢这场没有退路的战役。疫情之下,我们与企业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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