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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关于延长春节假期期间需要注意的劳动关系法律适用解读

发布时间:2020.02.07 来源: 浏览量:980

作者:陈威、魏文博、王一然

 

2019年底爆发的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冲击着全国人民的春节生活,也对企业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为了帮助企业审慎处理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劳动关系,我们特撰写此文并提出法律建议,供企业参考。

 

1、能否提前复工?提前复工有何法律责任?

 

复工,于本文中系指企业[非承担特种职责的企业,特种职责企业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下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每年年底公布的次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并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计划安排的节后全面复产、复工。

 

目前,国家卫健委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

部分省级人民政府则陆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当地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通知延迟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我们认为,该等通知的法律性质为行政命令,全国范围内均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另行公布的延迟复工通知的,企业应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要求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若不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延长春节假期而提前复工的,可能面临:

(一)
民事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
行政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三)
刑事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虽然是针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危险的犯罪行为的,但目前国家卫健委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故该罪名项下“(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仍可能适用。

 

故我们建议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决定具体复工日期。

 

2、推迟复工期间(2 月 3 日至2月9日)属于法定假日还是休息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我国法定节假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对2020年的假期作出了安排,该等假期中除前述法定节假日外的假日,应视为休息日。

 

可见,法定节假日已由《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故我们认为国务院及各地省级人民政府因疫情态势而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应视作各级人民政府为防控疫情而安排的休息日。

 

一般而言,休息日未上岗工作的职工,企业无需向其发放工资。但,以笔者所在的广东省为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该《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中“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中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另,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广东省人社厅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针对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资做出解答,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其他省市的企业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相关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出的《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隔离期间工资待遇如何计算等问题相关解答》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内企业延迟复工劳动关系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相关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进行顺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提醒及建议:

在相关人员满足续签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人力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完成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进行备案登记,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赔付。另,如果员工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提出被迫解除,要求企业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仲裁部门或者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上海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

 

天津市:《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四川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辞退、裁员?未及时返岗职工,企业应当如何安排?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未及时返岗的职工,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如员工不享有年休假的,可根据企业制度分别进行事假或者病假的报请。

 

提醒及建议:

在疫情持续的这段期间,企业虽然面临重重的经营困难,但是仍应当从全局出发,配合国家进行疫情的防控。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尽可能的避免用工冲突的进一步升级。建议不要解除上述人员的劳动关系,如果在没有相关依据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可能造成违法解除的严重后果,并有可能触发员工的抵触情绪,甚至上升为群体性事件。企业在审查员工的请假申请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有紧急工作,建议在与员工协商的前提下,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相关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北京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浙江省:《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河南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 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6、非因疫情未及时返岗职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第一种观点:

在没有国家发布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非因疫情未及时到岗,根据企业内部相关的规章管理制度,可以认定员工的旷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

现阶段防控形势迫在眉睫,且全国范围内都存在疫情的传染源,不排除个人不被传染的可能性;以及各地区区域内政策均有不同,如果因为疫情未及时返岗即认定员工旷工,显然不合情理,有悖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初衷。

 

笔者认为:

应当一分为二的看待该问题,首先企业人事部门应当取得与员工的直接联系(通过微信、邮件、电话等形式,如后续出现仲裁纠纷,可将上述沟通内容作为企业催告员工上班的证据),建议企业给予员工机会陈述其未能及时返岗的原因,如果员工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不能及时返岗的合理性,企业不应按照员工旷工处理。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按照员工事假进行处理,并不予发放其事假期间内的工资。建议企业充分研究此次疫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完善企业内部员工管理制度,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7、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应依法支付停工工资、生活费。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相关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提醒及建议:

笔者认为,企业因疫情导致停工停产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定之后应当对相应的工资发放制度进行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在现阶段情况下,建议考虑可以通过邮件、微信、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进行公示告知。

8、疫情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开庭时间、审理期限有何影响?

 

仲裁时效中止、延期开庭、审理期限顺延。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相关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提醒及建议:

1.非必须到工作场所办公的人员,建议尽量允许员工在家办公,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转的情况下,将风险降到最低。

 

2.对于复工返岗的员工,提供复工期间所有员工必需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清洁剂、消毒剂、酒精棉片等,有必要进行提前的储备及后续的采购。

3.因公共交通及经营场所的制约,会导致员工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比如无法按时上下班,考勤制度可以考虑相应的暂时性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