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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浅析母子公司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9.05.27 来源: 浏览量:3436

摘要:母子公司的形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作为当前流行的形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调整好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关系,对于公司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本文阐述了母子公司关系之法律概念、特征及规制,并对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一、母子公司关系之法律界定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或通过企业合同能够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所谓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企业合同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此“一定数量”的标准,各国公司法上所定的控股比例有不同。法国规定10%-15%的持股为参股,而超过50%的持股为控股。日本公司法规定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为半数以上。德国则无具体比例的规定,但要求“大部份股份”或“多数表决权”。在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

 

二、对母子公司债务关系的法律分析

 

母子公司各自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因而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母公司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或者滥用其地位,损害子公司少数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自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严格有限责任论

严格有限责任论是从母子公司各为独立法人实体的前提出发,坚持传统公司法人格理论,强调母公司对子公司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有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基石,即使在母子公司的场合中一般也应予以坚持,否则会动摇公司法人制度的根基,而且从实际出发,以母子公司为基本模式的跨国公司或公司集团,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经济组织,这些以母公司为核心的跨国公司或公司集团之所以广泛设立子公司,即在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吸引。若禁止母公司享有有限责任,必定影响跨国公司或公司集团的发展,进而制约整个经济的发展。

(二)整体责任论

整体责任论是从母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的角度出发,认为既然母公司将子公司作为基全局利益一盘棋中的各个棋子,通过母公司的中央管理而调配子公司于全局利益的棋盘上,母公司就应对子公司之全部债务负责。整体责任论实质上就是无限责任论,它重视母公司实际控制支配子公司之事实,特别在全资子公司的场合下,无视子公司具有的独立人格,主张在任何情况下母公司都应对其全部所有或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这种观点不利于鼓励跨国公司或公司集团的生存和发展,有悖于经济效率的一般准则,所以迄今仍未被各国所接受。

(三)直接责任论

直接责任论是在以股东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整体责任论对母公司责任过重而易产生弊端,仅强调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直接责任的做法有两种:

以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种理论的根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代理,即如果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代理人”、“工具”、“化身”,母公司就要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责。(2)母公司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使子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导致子公司破产的情况。(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操纵,即母公司对子公司实际行使控制权并且滥用其控制地位,对子公司造成损害时。(4)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产和事务过度混合,自己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对事务的决策权。(5)公平和合理的考虑。此外,虚假出资、子公司的设立不符合正常的程序、母子公司的相同或重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对公司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虚假陈述、脱壳经营、恶意破产等原因也可以使各国法院在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

 

三、对我国立法的解决方案

 

由于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所以跨国公司开始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主体。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公司对我国经济的积极推动作用,更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公司法

第一、我国公司法应对母子公司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还要不断借鉴和引用外国相关法律、司法实践以及判例中有关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紧密的与现有法律联系融合,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第二、借鉴国外司法实践以及判例法,借鉴余劲松教授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和情形的观点,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加以解决:(1)过度操纵或者不当控制。即母公司不当的操纵子公司,将子公司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或代理人而从事欺诈或者其他的不当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谋取私利并损害其他股东及部分债权人的利益。(2)未遵守独立法人的必备要求,母公司将自己与子公司的资产、业务及账户混同,使公司形骸化,从而使子公司并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独立法人地位。

(二)完善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规范我国外资公司组织与活动的重要法律,针对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坚持有限责任原则时产生的种种缺陷,要求我国不断借鉴和引用外国法律、司法实践以及判例中有关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制,完善我国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当一些特定的情况发生之时,应适时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束缚,运用国际社会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责任承担的观点适当合理地解决问题。由于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对公司法在规制外资企业方面的一种补充和例外,要求我们在完善三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时,要以公司法为基础,不断跟紧我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从而在完善自身的同时也不断丰富我国公司法,使二者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规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对于母、子公司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其相互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制。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对母子公司关系予以系统地规制,从而促进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