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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拿到北京户口就离职,到底赔多少?

发布时间:2019.01.07 来源: 浏览量:1651

作者:杜开颜

 

近日一则“毕业生获得北京户口后离职,法院判赔31万元”的帖子热传,不少HR欢呼雀跃的同时,恐怕会暗生疑惑:为什么我们公司的法务/法律顾问说不可以约定户口违约金?为什么我们公司的员工拿了北京户口就离职法院只支持了很少的赔偿金(甚至没有支持)?

 

本文中,笔者将就与户口违约赔偿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地区的部分判例进行梳理、分析,希望有助于厘清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助于用人单位制定出更为合法、合规、有效的管理制度。

 

一、条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3、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参考判例

1、某附属中学(通州校区)与梁某人事争议案[1]

(1)案件要点

①事业编制、人事争议;②违约金为5万元加未履行合同年限乘1万元(7年期合同);③人才引进费20万元;④一审法院支持31万元(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2)判决理由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原告系被告事业编制员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在聘用合同未到期,亦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形下,单方不再出勤提供劳动,导致双方人事聘用关系实际解除,其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意见,因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对原告该项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被告违约金数额减少至5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外省市按人才引进的受聘人员申请调离,追缴人才引进费20万元。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系非京籍毕业生,被告已为其办理北京市户口,原告在仅工作一年后离职,必然给被告造成相应损失,其应按上述补充条款的约定支付被告人才引进费。对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人才引进费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律师点评

本案特殊性在于,梁某是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员工,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与企业员工有所不同——该案判决书适用法律部分引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2]。这里特别提示广大HR、法务和律师朋友,不要简单机械地参考、引用人事争议方面的判例。

 

2、某理财顾问公司与汪某劳动争议案[3]

(1)案件要点

 ①约定违约金3万元(3年期合同);②法院支持0元。

 

(2)判决理由

依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在专业技术培训及竞业限制、保守商业秘密情形下,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非京籍员工落户办理协议书》第8.2条中关于汪某未履行完毕劳动合同应向某理财顾问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对某理财顾问公司要求汪某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3)律师点评

该判决书在适用法律部分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是,“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时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的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了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用人单位无权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就户口办理问题与员工约定服务期以及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通常情况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类似判例还有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某劳动争议案[4]。

确有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支付户口违约金并得到法院一定程度支持的判例,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劳动争议案[5]、某汽车有限公司与雷某劳动争议案[6]。但从判决书内容看,判决理由均是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故应当予以赔偿。

 

3、某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劳动争议案[7]

(1)案件要点

①约定离职补偿金10万元(5年期合同);②法院支持6万元。

 

(2)判决理由

被告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原告造成相应经济损失10万元,故被告在其承诺的服务期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被告因不满服务期向原告提出辞职,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被告在提出离职时,已经自愿将提前离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6万元赔偿金支付给原告,已经履行承诺书所规定的义务,故被告在离职后再要求原告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现原告起诉要求无需向被告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3)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就北京户口办理问题与员工约定的提前离职赔偿金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构成,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会更大。

 

类似判例还可以参考某医疗设备公司与田某劳动争议案[8]、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案[9]、某地面服务公司与戴某某劳动争议案[10]。

 

三、结语

员工拿到北京户口就离职可能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不乏员工缺乏诚信以用人单位(国企居多)为跳板的,也不排除个别用人单位对员工过于压榨。司法实践中,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等等,都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赔偿金额进行酌情考虑的因素。

 

从判例看,近年来北京法院对于户口赔偿金的支持力度有所提高——比如即使约定为“违约金”亦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又如法院认可的赔偿金额也呈增加趋势。目前比较为法院所接受的赔偿金额为5年10-15万元。

 

作为代理过劳动争议诉讼仲裁、审核过企业规章制度及协议的执业律师,笔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在与户口相关的协议中,不要表述为违约金,而要表述为损失赔偿、赔偿金。

2.在与户口相关的协议中,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合理,并且最好能够明确赔偿金的构成和计算方式,以减轻成讼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3.用人单位收取赔偿金时,收据上不要写成“违约金”,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11835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46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6376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3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

[6]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051号民事判决书

[7]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989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2857号民事判决书

[8]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7006号民事判决书

[9]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137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3780号民事判决书

[10]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