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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从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看反诉

发布时间:2017.09.11 来源: 浏览量:1215

作者:赵乃锋

 

反诉,肇始于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古罗马时代,由罗马法中的抵消抗辩发展而来,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即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一个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项被告拥有的权利,体现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告民事权益的重要保障。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秉持着“一次性完整全面解决民事纠纷”理念开始着手制定民事诉讼法全新的司法解释。反诉作为一个能够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的行为,自然也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以下便围绕2015年2月4日正式实行的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探讨关于反诉的规定。

 

一、反诉的构成构成要件
 

第一,反诉是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在最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即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禁止在反诉中向第三人扩张;

 

第二,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此为构成反诉的关键要素,因为只有具有牵连关系,本诉与反诉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才具有内在相关性,才能由同一合议庭合并审理。

 

第三,反诉的提出时间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法庭辩论结束后,将进入合议庭对案件事实的合议阶段,此时对事实的认定已经结束,不得提出反诉。

 

第四,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不得违反专属管辖。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专属管辖往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规定的,具有排他性,常见的专属管辖有: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以及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案件将由民事诉讼法特殊规定的法院进行管辖。

 

二、反诉的类型
 

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第二款的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司法解释用言简意赅的语言表述了反诉的三种类型,具体详言之:

 

第一,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如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甲因乙拒绝交付房租而起诉乙,诉请乙交付租金。乙在答辩状中声称该租赁合同无效,这即为基于同一租赁合同关系的本诉与反诉。

 

第二,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2009年9月,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约定一年后还款,2010年10月乙因甲仍未还款而起诉甲,甲辩称其在2010年3月曾卖给甲一块玉石,价值5000元,且乙同意以玉石货款清偿借款。此处甲提出用玉石的货款清偿对甲的债务,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同时其可使乙的债权消灭,与本诉具有因果关系。在学理界有人认为“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表述有欠妥当,他们认为本诉与反诉之间本身就存在因果关系,有本诉的因就必然存在反诉的过,用因果关系来界定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牵连性未免显得外延过大。

 

第三,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如甲与乙因琐碎之事而发生拳脚,甲为此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医药费和误工,乙同时以相同的理由要求甲亦赔偿其医疗费和误工费。此处甲乙对对方的诉求都基于打架这件事实,打架即为两个诉讼标的指向的共同的原因事实,且本诉与反诉之间又存在着相互抵消或一方吞并另一方的关系。

 

三、反诉与抗辩的区别
 

如何区分反诉和抗辩,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之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第232、233条和328条对反诉和抗辩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区分,再加上学理解的总结,大致上有四种区别:

 

第一,反诉与抗辩的性质不同。反诉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抗辩则不是一种请求权,它只是诉讼中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无论如何抗辩,都不可能产生一种新的诉讼请求。

 

第二,反诉与抗辩提出的时间不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同时,新民事诉诉法司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发回重审”。即反诉只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抗诉则可以在一审、二审的任意阶段提出。

 

第三,反诉与抗辩对本诉的适用范围不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与本诉的当事人范围;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与之相对,抗辩则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四,反诉与抗辩的独立性不同。反诉可与本诉合并审理或另行起诉,本诉的撤诉或不成立并不影响反诉的成立,反诉仍可独立进行。抗辩则必须依附本诉存在,只能在已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本诉若不存在,抗辩也随之消失。

 

四、当事人是否必须在诉讼中提出反诉
 

在制定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最高院一直秉持着一次性完整全面解决纠纷的理念,为了促进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最高院在第247条规了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以此促使当事人意识到若不在一次诉讼中全面完整的解决纠纷,就有可能面临丧失救济途径的可能。尽管如此,诉权从理论上来说仍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力,当事人就应有选择的余地,在当事人处分原则的前提下追求诉讼纠纷的一次性全面完整解决。所以,在我国现行立法的背景下,当事人是提起反诉还是另行起诉,仍是当事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