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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浅析
作者:王冠、唐诗、钱雅云
主要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事业单位法人通过“以股换股”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分析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事业单位作为交易对方拟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确定合理资产价值后出售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拟用其向事业单位非公开定向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受让重组标的公司的股权。事业单位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其交易出售的标的系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不涉及事业单位以现金支付对价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不涉及事业单位使用现金对外投资的情形。
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开户登记情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第1.3条第二款规定“本指南所称普通机构投资者,是指特殊机构以及依法设立的产品以外的公司法人、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机构,以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第1.4条规定“普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基于上述相关规定,交易对方为事业单位法人属于上述《业务指南》中所规定的“普通机构投资者”。因此根据《业务指南》1.4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交易对方可以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并在其依法设立的账户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通过上市公司向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案例
序号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交易时间 | 事业单位股东 | 事业单位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 | 上市公司支付的对价 |
1 | 000547 | 航天发展 | 2015年 | 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 | 南京长峰航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 上市公司合计向事业单位交易对方发股116,146,578股股票 |
2 | 600482 | 中国动力 | 2015年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四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 | 广瀚动力100%股权、上海推进100%股权、齐耀重工100%股权、长海电推100%股权、海王核能100%股权等事业单位交易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 上市公司合计向事业单位交易对方发股169,619,738股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