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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规解读——加速前来的重组新规

发布时间:2016.06.27 来源: 浏览量:778

    作者:钟晓敏

    2016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俗称的借壳上市。

    同时,上市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类借壳”方案进行多层次的封堵,限制变更业绩补偿承诺,收紧配套融资的金额计算标准及用途。新规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增设财务指标与特殊指标

    在原“资产总额”指标外,新增“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以及“股份”,且只要任一达到100%,即认定为借壳重组。除上述可量化的财务数据指标标准外,增设了主营业务根本变化的特殊指标,并增设兜底条款。

    2、控制权认定

    强化对控制权的实质认定,同时限制通过认购配套融资重新取回上市公司控制权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突击入股标的资产规避借壳的方式。“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新增“管理层控制”的认定,强化对控制权的实质认定。同时,结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按前述计算方法予以剔除。”

    3、限制差壳

    第13条新增“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终止已满36个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4、借壳配套融资&非借壳情形下的配套融资

    取消借壳的配套融资,同时收紧非借壳情形下的配套融资的金额计算标准及用途。“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5、延长锁定期

    “属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除收购人及其关联人以外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6、增加对规避重组上市的追责条款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实施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者规避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易尚未完成的,中国证监会责令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交易已经完成的,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7、限制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估值与承诺业绩密切相关,限制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将有利于使估值水平回归理性,避免承诺业绩虚高无法实现导致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上述征求意见稿多层次对规避借壳的方案进行了限制,绝大多数意图规避借壳的项目都会受到这些限制的影响。当然,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后的资产注入将不适用借壳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