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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万科与华润的重组之争——议案到底通过了没?

发布时间:2016.06.27 来源: 浏览量:1048

    作者:钟晓敏

    2016年6月17日下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万科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持有的前海国际100%股权,初步交易价格为456.13亿元(发行价每股15.88元),全部交易以对价交易发行股份方式支付。

    然而关于万科董事会的此次决议是否合法以及张利平董事的回避表决,引起了市场广泛热议。对于这一重组议案是否通过,华润和万科也各执一词:

    当晚,万科董事会发布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称议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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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6月18日亦通过官方微信发表声明,坚决质疑决议通过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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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万科的公告,董事会成员11名,主要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3票反对,1名董事即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计算赞成率时,究竟是以全部11名董事作为分母,还是将回避表决的独立董事张利平剔除掉的10位董事作为分母。华润认为:赞成率应为7/11,并未超过2/3;而万科则认为:赞成率为7/10,超过了2/3。

    一、议案是否通过?

    首先,我们来分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是否已经万科董事会合法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111条,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24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万科的《公司章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由董事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即2/3以上董事通过。同时,万科的《公司章程》第126条对董事关联关系应当披露并且回避表决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到“董事会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

    因此,由于独立董事张利平的回避(假设其回避合规),董事会表决时的法定总票数为10票,7票赞成,超过法定人数的2/3,相关议案予以通过。

    二、回避表决

    其次,我们来关注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问题。

    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126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按照万科的公告,其回避原因为:“就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2项议案,由于其本人任职的美国黑石集团正在与公司洽售在中国的一个大型商业物业项目,带来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存在《公司章程》第152条第2款所述之关联关系,不得对该等12项议案予以表决,特此回避本次会议12项议案之投票表决”。

    简单总结万科公告:乔世波董事、魏斌董事、陈鹰董事并未就万科向地铁集团购买标的资产事项投反对票,但认为万科与地铁集团较适合采用在项目层面合作的方式,万科可通过债权融资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无需发行大量股票。

    那么回到张利平董事的回避事由:该回避事由应当是由于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导致张利平董事可能在万科向地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事项上出现倾斜,从而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也就是说,只有黑石正在与万科洽售的商业物业项目与万科购买地铁集团持有的标的资产事项存在竞争关系,从而可能导致了利益冲突,才构成回避事由。

    当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万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从停牌至今引起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可以预期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股东出席率将有望突破新高,我们也期待万科的中小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