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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最新监管体系下——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信息披露要点总结

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 浏览量:2855

    作者:张莹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以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其他监管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时点及披露内容做了规定。本文结合上述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最新发布的监管规则对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较为详尽的梳理。

    一、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减持计划预披露

    根据上交所于2016年1月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称“《减持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计划公告内容详见上交所于2016年1月7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九十八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计划实施情况公告》(以下称“《减持公告》”)。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前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须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原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披露义务

    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格式及内容参考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十三号上市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四)减持比例达到5%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针对证券交易市场增持)。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年9月18日)》,“每增加或者减少5%”是指每次变动的幅度达到5%,而并非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二日”为交易日,不含公告日当天。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之规定,我们认为减持比例达到5%时仅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书。但实践中,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权益变动或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20%股东减持的,一般披露详式权益变动书。

    (五)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减持公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适用《减持公告》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特殊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上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监管机关针对存量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特殊规定。例如,根据《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每达到该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出售股份。

    二、持股变动期间限制

    (一)一般性规定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特定股东持股变动情况的监管,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时期或特定身份的股东减持作出了一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窗口期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披露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任职资格限制: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及离职一定期间内转让股票的限制;

    3、短线交易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4、内幕交易限制: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二)最新监管规定

    除以上一般性规定,上交所于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作出了进一步限制,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期间限制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①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限制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