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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关于矿业权评估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5.08.24 来源: 浏览量:996

    作者:曹一然

    我国矿业权有偿法律制度及矿业权评估制度的建立,推进了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进程,提高了矿业对市场经济的适应程度,而其中矿业权评估可谓是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助推剂。本文拟从管理制度层面和评估技术层面对矿业权评估进行分析研究,以探讨矿业权评估的法律程序和矿产资源价值确定。

    一、我国矿业权评估的立法进程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后,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及矿业权流转制度基本建立。根据其中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的采矿权人申请人除依照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要进行评估。由此,诞生了矿业权评估业。

    1999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并印发《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该等法律法规以及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结合在一起,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系统,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2008年八九月,国土资源部连续出台3个文件:《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加上此前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布的《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建立起了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业界人士认为,这标志着我国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建立。

    二、矿业权价值和矿业权评估内涵

    矿业权价值是矿业权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对矿产资源客体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投入而产生的预期投资收益额。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经济环境条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资料,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约定矿业权在某一时点上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它具有时效性、目的性、咨询性、估计性的特点;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值或公平市场价值。目的是为矿业权定价提供参考意见或依据。

    三、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

    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转让、延续矿业权等涉及应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其他涉及国家利益或公众利益(如将矿业权作价出资或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矿业权评估也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对按照上述规定委托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公示后,验收、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的除上述之外的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清单,进行备案。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1、公开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在2006年8月以前,无论出让还是转让涉及的矿业权价款评估,评估委托均采用矿业权(申请)人自主选择、或者管理机关指定评估机构的办法。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8月7日发布《关于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公告》,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机制作出重大改革:凡是由国土资源部批准有偿出让的矿业权,其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承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对政府出让矿业权评估委托的现行做法是:对拟出让的矿业权,首先在部门户网站公开拟出让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料,公开对承担评估机构的要求(相当于核定入围参加摇号的条件),公开对参加报名摇号的评估机构审查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讲明原因。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和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5个工作日后,以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于当日公告选择结果。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评估合同书。被选定的评估机构若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应在公告后的3日内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放弃的评估项目延至下次选择评估机构承担,或在公开选择评估机构时选出候补机构接替承担评估。

    2、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矿业权评估结果由原先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变更为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目前,矿业权价款评估实行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填写内部审查责任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业权评估委托,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公示。对通过合规性审查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正文、附表、附件目录和评估合同书在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的予以验收,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评估报告公示期间有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意见汇总后,书面通知评估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答复的情况进行验收或要求修改评估报告。予以验收的,向评估机构出具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

    其他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月份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直接网上备案,不出具备案证明。

    四、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因素

    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以下因素以及相关指标和参数的选取将对矿业权评估价值产生直接影响:

    储量品位

    储量品位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影响是显然的。储量大品位高的矿床,开采的经济价值大,矿业权评估价值就高。

    而可动用的储量的直接决定因素又是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因此,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的选取值得关注。

    (1)生产规模指标的选取

    根据《矿业权评估指南》的规定:

    ①确定生产规模的原则如下:

    匹配原则:矿山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

    政策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符合国家、地区和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市场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产品要有可靠的市场。

    技术先进可靠原则:所确定的生产能力必须与现有技术相结合,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必须能够达到,同时也要体现技术的先进性。

    经济原则:经济合理,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②确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有:市场需求因素、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矿床的勘探程序和资源储量、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外部建设条件(包括材料供应、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等供给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的承受能力)。

    ③生产规模指标的选取

    根据上述原则和影响因素,选取生产规模指标应综合考虑国家政策、总体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容量、销售条件、交通运输等可能制约生产规模的因素。对于在建、拟建矿山,其生产规模应依据经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经审批的(预)可研报告或矿山初步设计确定。

    (2)服务年限

    《矿业权评估指南》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确定采矿有效期的,适用采矿有效期,没有确定采矿有效期的,按采矿有效期30年处理。但根据法律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因此,如果可采储量超过30年开采所动用的资源储量,矿业权评估过程中,服务年限的取值最长也只能是30年。

    开采条件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开采条件比较多,如矿体埋藏深度、矿体形态的复杂程度、矿体的产状(走向、倾向、倾角)、矿体的厚度、矿石与围岩的稳固性、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开采条件好,矿业权评估价值高。

    选冶条件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选冶条件主要有矿石类型、矿物组成、技术品级、矿石结构、主元素和共生伴生元素等。选冶条件好,矿业权评估价值高。

    区位条件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区位条件有自然地理区位、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自然地理区位包括矿区地形、地貌和矿区气候。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包括水、电、原材料、劳动力供应状况、矿区及周围经济文化发达程度、交通状况。区位条件对矿业权评估价值影响很大。区位条件优越,矿业权评估价值就高;反之,区位条件差,矿业权评估价值就低。

    销售状况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销售状况主要有产品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

    (1)产品销售价格

    矿业权评估中的价格参数是直接关系到评估结论和结果的关键性经济参数,是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重要因素。取价依据可以是国家权威部门或机构正式发布的价格标准,也可以是来自于市场的价格信息。但除了已有明确规定之外,无论评估人员采用哪种取价依据,都需明确陈述理由、对市场价格信息的真伪、代表性和客观性等做出评价和评述。

    产品销售价格应当根据矿产品质、市场销售情况及矿区周边矿实际销售情况综合确定,一般可以参考及选取的数据是临近类似矿山评估基准日前3年又一期的价格。评估机构有必要类比临近矿山的销售情况和供给和需求关系,判断是否综合反映了产品的销售价格。

    (2)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直接影响到评估选取的现金流量法中的现金流入量,是决定评估结果的关键指标和参数,而销售收入的影响因素是根据生产能力等计算出的销售量以及产品销售价格。因此,销售量数据选取和销售收入的计算是否合理是矿业权评估价值公允的重要因素。

    经济因素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因素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状况、通货膨胀和政府的经济政策。这些因素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影响比较复杂。

    其他因素

    影响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其他因素有国际经济状况、军事冲突、国际垄断与竞争等,这些因素有时对矿业权评估价值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