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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15.07.23 来源: 浏览量:2088

作者:李大鹏、唐诗

 

一、征集投票权的相关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条规定:股东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3、《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4、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关于征集投票权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关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法律分析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之规定,独立董事征集股东投票权之行为属于股东授权征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相应表决权之行为,其授权范围应包括对具体议案事项的赞成、反对、弃权或授权征集人自主决定之情形。
股东授权征集人对有关议案投赞成、反对、弃权票时,征集人应按照股东的授权内容行使相应表决权;股东授权征集人对具体议案事项按照征集人判断自主决定时,股东应明确认可征集人就相关授权议案事项的自主表决权决定。

三、相关案例
就已有案例来看,对于授权的约定情况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以特变电工(证券代码:600089)、中源协和(证券代码:600645)已公告的《征集投票权授权书》为代表,明确要求拟授权独立董事进行投票的股东对具体议案进行决策(包括:同意、反对、弃权,下同),如股东不对某一具体议案进行上述决策的则视为股东对该具体议案弃权。
另一类以九州通(证券代码:600998)、万里股份(证券代码:600847)已公告的《征集投票权授权书》为代表则约定在股东不对某一具体议案进行决策(同意、反对、弃权)时,征集人则被视为已获得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授权:征集人有权按照征集人自己的意愿对该具体议案行使表决权。

四、结论
综上,股东可以在出具的征集投票权授权书中明确授权征集人对具体议案的决策要求(包括:同意、反对、弃权),也可以概括约定在股东未对上述授权范围的具体议案进行决策时,即视为已授予征集人自行决定并行使具体议案表决权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