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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一、问题的提出
拟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和披露是IPO申报审查过程中法律关注重点,核查要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拟上市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合理?是否存在关联方非关联化情况?
2、拟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及相关关联交易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公允、合理?
3、拟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
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标准,目前实务操作主要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但是在上述规定中,均未对拟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需要认定为关联方作出明确指引。这一模糊领域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少困扰,本篇文章将通过探究审核关注视角并结合相关过会案例,对上述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进行梳理与解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根据该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关联法人包括:……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根据该准则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关联方包括:……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准则并未就企业的子公司之重要投资方是否为关联方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按照原理理解,如企业收入来源依赖于子公司,而子公司存在重要投资方应当作为关联方考虑。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证公字〔2011〕5号)
根据该指引第八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5.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0号)
根据该上市规则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
根据该上市规则第15.1条,……(十四)上市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9.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4号)
根据该上市规则第10.1.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0〕1292号)
根据该上市规则第7.2.3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明确将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该指引由上交所制定和发布,适用于全部上交所上市公司,因此,未来申请上交所上市的拟IPO公司应当遵守该指引的规定,将该股东界定为关联方。
其中,上交所科创板是一个例外,根据2020年9月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的通知》中提到的可适用于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业务规则明细里并未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既然上交所在科创板监管规则里并未将该指引作为科创板监管规则,那么我们可以判断,科创板可以不适用指引中的认定标准,可以不将重要子公司中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该股东对上市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倾斜的情形,须认定为关联方。
截至目前暂未查询到深交所主板及创业板规则里明确应将重要子公司中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的规定,结合深交所现有关联方认定标准,我们需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是否属于关联方,如果该股东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须认定为关联方。
三、关于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在审核中的主要关注问题
(一)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常见反馈问题
1、拟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小股东对外投资情况,是否存在与其经营相同、相似业务或上下游业务的情况,其对外投资的企业报告期内与拟上市公司交易的基本情况及定价公允性;子公司的小股东是否经营与其相竞争的业务。
2、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直接股东及间接股东)的基本情况,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资金往来。
3、其他股东如为自然人的,说明自然人股东的背景、最近五年的从业经历、现任职单位和职务;其他股东如为非自然人的,说明非自然人股东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主要产品、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股东的基本情况。
4、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模式,与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合作模式及利润分配方式。
(二)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常见反馈问题
1、拟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与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
2、拟上市公司现有股东与控股子公司/重要子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方的关系,以及是否在业务或技术上存在依赖。
四、相关案例
(一)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1、未认定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的案例
宝莱特(股票代码:300246)深交所创业板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该子公司49%的股权,该子公司2017年净利润1,239.93万元,占上市公司2017年净利润7,071.49万元的比例超过10%,达到17.53%,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上市公司2017年年报也将该子公司列入重要子公司,但收购该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并未认定为关联交易披露,该少数股东自然也就未认定为关联方。
同样还有双林股份(股票代码:300100)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49%的股权,该子公司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比重超过10%,该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也未认定为双林股份的关联方。
2、认定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的案例
(1)大宏立(股票代码:300865)深交所创业板
在“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中作了如下披露:
①李勰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李勰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宏立工程设计的5%股权。
②四川纽赛特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纽赛特”)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纽赛特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宏立智造34%的股权,四川纽赛特基本情况如下:......。
(2)今创集团(股票代码:603680)上交所主板
①其他关联方
……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发行人关联方。该类关联自然人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亦为发行人关联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出具之日,该类关联方包括:
(3)森麒麟(股票代码:002984)深交所主板
林立盛曾为发行人子公司森麒麟(泰国)少数股东,持股比例为20%,2015年10月、2016年12月、2017年8月陆续将其持有森麒麟(泰国)20.00%股权全部转予发行人,转让股比分别为其持股数的50.00%、20.00%及30.00%,经双方协商,作价金额合计为75,000万泰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条(五)规定“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发行人根据此条,将上述重要子公司持股20%的少数股东认定为关联方,与其发生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二)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关联方是否认定为关联方
1、光峰科技(股票代码:688007)上交所科创板
【基本情况描述】峰米科技系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天津金米持有峰米科技10%以上股权,小米通讯通过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控股天津金米。同时,小米通讯为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发行人向小米通讯(含其关联方)的销售比例为0%、9.60%、17.85%,占比逐年提升。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小米通讯关联方小米科技2018年度存在5,928.28元交易往来,与小米通讯的控股子公司小米软件2018年度存在5,000.00万元资金拆借。天津金米、小米通讯和小米软件均被发行人认定为关联方,小米科技未被认定为关联方。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
【披露情况】《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权的企业及其关联方:
2、南新制药(股票代码:688189)上交所科创板
【基本情况描述】发行人子公司广州南新2018年的净利润为6,854.52万元,对发行人净利润贡献较大。广州南新系发行人通过收购取得控制权,目前广州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山侨光”)拥有广州南新13.00%的股权;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332,以下简称“白云山集团”)持有白云山侨光100%股权,通过白云山侨光间接持有广州南新13%股权。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白云山集团存在关联交易。
【反馈问题】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收购广州南新的时间,发行人收购前广州南新的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控制人情况;(2)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目前与白云山集团的关系,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集团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是否与白云山集团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一)发行人收购广州南新的时间,发行人收购前广州南新的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控制人情况......(二)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目前与白云山集团的关系,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集团是否存在依赖,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是否与白云山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1)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目前与白云山集团的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广州南新87%的股权,白云山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白云山侨光持有广州南新13%的股权,广州南新系白云山集团的参股孙公司,白云山侨光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认定白云山集团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2)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集团是否存在依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①发行人具有完善的研发体系,拥有独立的研发人员,且通过长期自主研发形成了完整的核心技术体系,可以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药品生产批件均系发行人自主研发或通过收购子公司、 受让第三方专利而取得,不存在来源于白云山侨光、白云山集团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侨光、白云山集团不存在依赖。
②白云山侨光于2003年1月收购广州南新13%股权从而成为广州南新的少数股东,白云山侨光收购广州南新股权前后均未参与广州南新的具体生产经营、研发工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州南新董事会成员共6名,其中发行人委派5名董事,白云山侨光委派1名董事;广州南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研发人员均系广州南新独立聘用,与白云山侨光、白云山集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广州南新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侨光、白云山集团均不存在依赖。
③发行人、广州南新的主要产品与白云山集团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液、辛伐他汀分散片、头孢克洛胶囊、头孢 呋辛酯分散片、乳酸环丙沙星氯化钠注射液、复方布洛芬片等;根据白云山集团2018年年报,白云山集团主要从事中西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原料药中间体、生物医药和天然药物等的研发与制造,其主要中药产品包括消渴丸、华佗再造丸、复方丹参片系列、板蓝根颗粒系列、清开灵系列、安宫牛黄丸、滋肾育胎丸、舒筋健腰丸、小柴胡颗粒、夏桑菊颗粒、追风透骨丸等;主要化学药产品包括头孢硫脒、头孢克肟、阿莫西林、枸橼酸西地那非。
综上,本所认为,广州南新和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对白云山集团不存在依赖。
(3)发行人的现有股东是否与白云山集团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白云山集团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前十大股东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并访谈发行人全体现有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与白云山集团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
(4)其他关联方
①白云山侨光
白云山侨光系发行人重要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的少数股东,持有广州南新13%的股权。
②白云山集团
白云山集团(股票代码 600332)持有白云山侨光100%股权,通过白云山侨光间接控制发行人子公司广州南新13%股权。
五、结论
拟IPO企业关联方判断的重要条款之一即“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公司应当审慎判断交易性质并履行相应的审议及披露义务。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是否认定为关联方,需要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该被认定对象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是否对上市公司存在重要影响,并综合判断如果被认定对象不按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规则履行相关程序,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综上,结合实务案例,我们认为目前是否认定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为关联方应当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
第一点,无论是拟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如果该少数股东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并且与上市主体在业务、技术或者其他层面构成特殊利益关系,可能对上市主体产生利益倾斜的情形,我们建议都要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少数股东界定为关联方,这里我们应当以行为发生要件为认定依据,即当持有重要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少数股东与拟上市主体发生了利益倾斜行为,自然应当认定为关联方。如光峰科技、南新制药与少数股东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利益倾斜情形,因此,都选择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上述特殊利益关系,我们概括了以下几类:
1、拟上市主体与少数股东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且比重较大。
2、拟上市主体与少数股东之前存在其他非经营性交易情形,如资金往来、担保、委托理财、业务推广等情形,且上述交易事项对拟上市主体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3、拟上市主体主要技术与少数股东存在关联性,如属于技术转让方或者共同使用方等情形。
4、拟上市主体与少数股东对外投资的其他组织或者任职、工作、经营的单位存在上述1、2、3条的情形。
5、拟上市主体与少数股东的其他关联方发生上述1、2、3条的情形。
6、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倾斜的情形。
第二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目前该指引仍然有效,因此如果拟上市公司未来寻求上交所主板上市,我们建议实务中应当遵守该指引的要求,将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保证首次申报文件和今后上市公告披露的口径保持一致,防止出现争议。这里并非以行为要件为认定依据,即不管有没有实质的利益倾斜行为发生,我们都应当认定为关联方。但是寻求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是一例外,根据2020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的通知》,其中提到的可适用于科创板的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业务规则明细里并未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因此,寻求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在申报文件中从业者可以根据第一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判断是否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
第三点,拟在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根据第一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认定该少数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判断是否需要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