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精研思 笔耕不辍

出版物/Publications更多分类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

电话:86 10 8800 4488, 6609 0088

传真:86 10 6609 0016

邮编:100005

国枫视角

军工企业IPO审核中的法律关注要点

发布时间:2022.06.27 来源: 浏览量:15600

近年来,随着军民融合深入发展,军工企业迎来了走向资本市场的最好时期。但由于军工企业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在IPO审核监管中,监管部门往往会重点关注与军工行业相关的特定问题。


一、主要军工业务资质


(一)军工业务资质简述


因军工行业的特殊性,业务资质往往是军工企业开展相关经营业务的必备要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军工企业所涉及的主要业务资质情况梳理如下:


1.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


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保密资格”,该办法第五条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三级保密资格单位可以承担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2021年6月30日,国家保密局发布《关于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级别进行了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调整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等级,不再受理新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申请一级保密资格;承担机密级或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申请二级保密资格。2021年7月1日前受理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通过审查后其三级保密资格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要求开展保密管理。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程序申请一级或二级保密资格,并执行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标准。


另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根据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发布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知识问答》问题19:“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因此,从事相关军工生产业务的企业,如需进一步取得列入军工产品许可目录范围(详见下述)资质,则应首先取得与之科研生产内容相对应的保密资格,保密资格同时也是军工企业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前提条件。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第六条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


因此,如军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许可目录范围,则应当取得与产品相对应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3.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


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装备采购实行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该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装备采购的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总装综合计划部于2010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其规定自2011年1月起,凡与军方直接签订装备采购合同(含预研、科研、购置、维修、技术服务合同,不含装备技术引进合同)的承制(含承研、承修)单位,必须具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通常而言,军工企业传统的“军工四证”中,还包括了“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2017年初,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推出《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路举措》,确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依托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统一受理“两证合一”后的资格审查申请,统一发放新版《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同时,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以前的三类简化为A、B两类:其中,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此外,进一步调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继续缩减许可范围和许可项目数量,以扩大民营企业可以参与国家武器装备建设的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军民融合创造有利条件。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从事军工业务的企业都必须持有“军工四证”或“三证”,我们应按照相关资格、资质文件要求,以军工企业的相关产品是否在军品生产许可范围来判断其是否需要以及需要取得哪些军工业务资质,且相关业务资质还会随着许可范围的变化而予以调整。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


该证不在传统的“军工四证”范围内,是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的一大补充。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其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模式共同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有效监控。


因此,若军工企业从事武器科研生产的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范围内,则还应进行备案并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

(二)有关军工业务资质的IPO审核反馈及问询


军工企业IPO审核过程中,其是否已取得业务所需资质、相应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有效期届满后申请续期是否存在障碍、相关资质证书到期后从事相关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等是监管部门审核问询的重点,其中:


在富吉瑞(2021年10月上市)科创板IPO审核过程中,交易所即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军工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变更手续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障碍、报告期是否存在无资质开展经营的情形,并要求对发行人的军工资质是否完备、资质变更及续期是否面临法律风险等发表明确意见。


在侨龙应急(已预披露)正在进行的创业板IPO审核问询中,交易所亦要求发行人明确说明取得的军工行业资质情况、是否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相关许可(及资质、认证)、相关许可(及资质、认证)是否均在有效期内且合法有效、各产品是否取得了全部必需的批文或注册等。

二、军工项目涉及的信息脱密处理、豁免披露


(一)信息脱密处理、豁免披露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监管部门对IPO申报企业及其申报文件最核心的要求。其中,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在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亦对各类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军工企业涉军业务往往与国防安全密切相关,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安全信息,因而军工企业在开展涉军业务及对外披露信息时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与限制。在信息披露方面,拟IPO的军工企业通常在满足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对涉密信息予以脱密处理或豁免披露。其中,相关信息脱密处理及豁免披露有关的规定如下: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的《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报单位[1]在通过军工事项审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其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实施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的《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提出了“先进行脱密处理,后申请豁免披露”的要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脱密处理。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财务信息,军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就拟IPO企业具体信息披露涉及的脱密或豁免事项,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3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要求:“部分发行人因从事军工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需申请豁免披露部分信息,发行人应如何办理豁免申请程序?


答:根据招股说明书准则,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发行人主营业务涉及军工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我会不对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断,主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对存在涉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的,发行人在履行一般信息披露程序的同时,还应落实如下事项:


(1)提供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


(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认定涉密的依据及理由,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涉及军工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出具承诺文件。


(5)对我会审核过程提出的信息豁免披露或调整意见,发行人应相应回复、补充相关文件的内容,有实质性增减的,应当说明调整后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6)说明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不存在泄密风险出具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


申报会计师应当出具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


涉及军工的,中介机构应当说明开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否符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等军工涉密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1、《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1-30条,均对拟上市的军工企业在不同板块申请IPO时涉及的信息豁免披露问题提出了类似审核要求。

(二)有关信息脱密处理或豁免披露的审核反馈及问询


军工企业IPO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会着重关注以招股说明书为核心的申报文件涉及的信息脱密处理、豁免披露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超出核准文件批准的范围、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保密规定、脱密处理或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会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发行人是否受过保密方面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其中:


在恒宇信通(2021年4月上市)创业板IPO审核过程中,交易所即要求发行人提供有权主管部门关于其脱密处理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涉密客户、供应商或其有权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其脱密处理后的申报文件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确认文件以及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清单,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特定行业保密规定,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等。


在上海瀚讯(2019年3月上市)创业板IPO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亦要求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其产品、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情况是否涉及信息披露豁免,如是,要求其在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从满足投资者投资判断的需要出发,充分披露产品特点、业务模式、合同内容、财务信息分析等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保守国家秘密基础上最大程度提高披露质量。交易所还要求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落实下列事项:(1)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为涉密信息的认定文件;(2)发行人关于信息豁免披露的申请文件应逐项说明需要豁免披露的信息,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豁免披露后的信息是否对投资者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3)涉密客户、供应商或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不存在泄密风险的确认文件;(4)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的声明;(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履行和能够持续履行相关保密义务的承诺文件;(6)保荐机构、律师对发行人信息豁免披露符合相关规定、不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出具的意见明确、依据充分的专项核查报告;(7)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对发行人审计范围是否受到限制及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对发行人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判断的核查报告;(8)说明发行人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


三、客户集中度较高


(一)军工企业客户较为集中是行业特点及审核问答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IPO的一个必备条件,若发行人的客户集中度较高,监管部门往往会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因重要客户变化而带来的经营或业绩下滑的风险。对于军工企业而言,其业务往往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安全,同时具有技术密度高、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特征,军品业务订单亦呈现出明显的计划性。同时,军品的最终用户基本为军方单位,我国各大军工集团及其下属单位通常是承担武器装备生产任务的厂家,大多军工企业则是军工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的配套供应商,并根据军方及军工集团的采购需求开展业务。而按照同一控制下财务合并口径计算,军工企业在IPO审核中往往体现出客户(主要为军工集团、其他军工业务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集中度较高的特点。


如上所述,客户集中度历来就是审核重点关注问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8中,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事项提出了关注要点:“部分首发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向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50%以上,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答: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表明发行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但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应重点关注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在此基础上合理判断。


对于非因行业特殊性、行业普遍性导致客户集中度偏高的,保荐机构应充分考虑该单一大客户是否为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客户,是否为异常新增客户;客户高度集中是否可能导致对其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疑虑,进而影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


对于发行人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具备合理性的特殊行业(如电力、电网、电信、石油、银行、军工等行业),发行人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充分说明客户集中是否符合行业特性,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发行人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相关的业务具有稳定性以及可持续性,并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


针对因上述特殊行业分布或行业产业链关系导致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况,中介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考量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二是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三是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四是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同时,保荐机构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上述客户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情况,充分揭示客户集中度较高可能带来的风险。符合上述要求,一般不认为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7、《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第1-14条,均对拟上市的军工企业在不同板块申请IPO时涉及的客户集中度问题提出了类似审核要求。

(二)有关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审核反馈及问询


军工企业IPO审核过程中,对于其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监管部门常常会问询客户集中度高是否符合其行业惯例、客户对其采购的必要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等问题,其中:


在智明达(2021年4月上市)科创板IPO审核过程中,交易所即要求发行人说明各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大量采购其产品的必要性、是否为终端客户、与可比公司进行比较说明其销售模式、客户集中程度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变动原因、客户的稳定性、其与主要客户合作的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主要客户董监高及核心经办人员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等。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被要求对上述事项以及发行人客户的真实性、客户与集团企业的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方式。保荐机构还被要求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2条的规定,对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在迈信林(2021年5月上市)科创板IPO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亦要求发行人披露向前五大客户销售的主要内容、客户集中度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趋势是否一致,充分揭示销售集中度高的风险,并要求发行人说明其主要客户基本情况、合作模式、合作历史、进入客户供应商体系的过程、军工客户是否有特殊要求以及其与客户,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相关案例的通常回复,军工企业往往以相关业务受到国家严格的集中管理和统筹安排,军品采购计划明确,客户集中度高符合军工行业惯例等方面,发表其不会影响自身持续经营能力的意见。

四、与军工业务有关的境外人员身份限制


(一)与军工业务有关的境外人员身份限制规定


如前文所述,从事军工业务的企业往往持有不同的军工资质证书。在申领资质证书时,相关规定通常要求申请企业的特定人员不能拥有中国境外身份。如《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即规定:“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和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知识问答》问题29亦有限制性规定:“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二)外资控股的企业……”。因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取得均对军工企业涉及的境外人员有限制性要求,而保密资格又是企业申请军品生产许可的前提条件,故对境外人员的身份限制直接关乎到企业的军工资质取得以及军工业务的开展。

(二)有关特殊人员身份的审核反馈及问询


军工企业IPO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其开展军工业务时相关人员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军工企业境外人员的限制性规定等问题,其中:


在富吉瑞(2021年10月上市)科创板IPO审核过程中,交易所即要求发行人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对开展军工业务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的条件和资格的规定、其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条件、是否存在其他境外人员或其配偶作为股东或关键管理职务的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在蓝盾光电(2020年8月上市)科创板IPO审核过程中,交易所亦要求发行人说明并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取得了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批文许可备案及认证、现有股东(穿透后)及董监高人员等身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发行人开展军工业务应当具备的股东条件,是否存在其他境外人员或配偶作为公司股东或关键管理职务的情况。

除上述关注要点外,军工企业在IPO过程中还存在军品采购及审价程序、毛利率较高、收入确认标准及成本核算等财务问题,以及历史沿革、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报告期内业务合规及行政处罚等常规性法律问题,本文不再赘述。综上所述,从事军工生产的企业,由于业务特点及特殊性,其在IPO过程中均会被审核监管部门提出较为针对性的反馈问题。这就需要拟上市企业及服务的中介机构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以期顺利实现最终目标。

注:[1] 此处所指申报单位,系已按法律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桌面.png

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