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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信托持股在A股IPO审核中的审核与核查思路
作者:诸珠
一、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含义与特点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基于前述定义,信托的特点体现为: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必须妥善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财产的利益交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在一定时候将信托财产的本金也交给受益人;信托财产独立性,对于受托人来说信托财产与其所实际拥有的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日常的投资活动中明显独立于其他财产;有限责任,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即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1]
(二)信托持股境内拟上市企业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基于信托的上述特点,信托计划作为股东持股拟上市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二、A股IPO中信托持股的审核情况
相关数据显示,在香港上市的家族企业中,1/3以上都是以家族信托持股,而在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中,1/3以上亦都以家族信托持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财富管理和传承的案例屡见不鲜。[4]A股资本市场中信托计划受制于股东身份适格性、拟上市企业股权清晰和稳定性要求等,注册制实施以来,信托计划间接持股拟上市企业成功上市的案例陆续出现,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的审核案例对信托持股在A股IPO的审核情况与核查思路进行总结。
(一)相关法律法规
1.注册制实施前规定
注册制前,拟上市企业存在信托持股计划的审核规定见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19年发布),前述法律文件除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外,还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情形提出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
2.注册制实施后规定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年2月公布):“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二)信托持股审核案例
经检索近年来A股拟上市企业中存在信托持股架构的相关案例,主要为家族海外信托持股,另有少量信托类私募基金间接持股。根据案例汇总分析情况,信托持股架构如未涉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条线,且持股比例较小或设立时间较早、不属于专门为持股拟上市企业而设立的情形,信托持股架构在审核过程中得以保留,具体如下:
1. 未涉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条线主要案例
上述审核案例中,XYGF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存在信托持股计划的情况下亦通过审核,XYGF相关主要问询问题及回复思路如下:
2.涉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条线主要案例
注:美国ACMR系注册在特拉华州的NASDAQ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HW持有美国ACMR的投票权比例为43.63%。美国ACMR的直接股东含2个信托计划,由实际控制人HW设立,受托人为其配偶。
②相关问询问题及回复思路
港股分拆在A股科创板上市的SHGJ(688336.SH)信托持股架构与SMSH类似,信托持股架构亦成功通过审核。
(三)信托间接持股核查程序
三、结语
基于我国信托立法和工商登记规定现状,存在信托持股结构的拟上市企业常见方式为“资金信托+SPV”和显名股东登记为信托私募基金管理人两种,其中“资金信托+SPV”模式下多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条线的家族信托架构为主,审核案例呈现的偏向也较为明显:
[1]郭辉. 中国信托业:理论与实践[D].西南财经大学,2000.
[2]以Vista信托为例,最初由《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确立。其设立目在于保障公司股份能在信托中无限期保留;确保公司治理由董事会负责,限制受托人监督及介入的权利。使得委托人既能享受继承规划、避免遗嘱认证,又能保留对公司决策的实际控制权,因此成为境内企业家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优先选择。
[3] 曾艳,刘丽颖.我国股权家族信托设立的法律环境及其完善问题研究——以“资金信托+SPV”模式法律风险分析为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10):112-118.
[4] 梅慎实,谢江东.信托持股上市科创板破茧而出:问题与希望[J].董事会,2021(Z1):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