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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涉税争议中的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3.12.12 来源: 浏览量:1948
据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5日报道,2023年11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揭牌成立,这是全国首个涉税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专门合议庭。随着合议庭揭牌,思明区法院组建了由10人组成的涉税案件审判团队,此外还有15名具有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以及包含21名专家学者的涉税案件专家顾问委员会。旨在通过统筹融合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审判职能,由相对固定的审判人员审理涉税案件,统一涉税司法裁判的标准,提升涉税审判的专业水平和司法公信力。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2个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其中一则为涉税刑事案件(案件具体情况请见如下介绍)。该案中,经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后再审改判无罪。该案例作为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虽然释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涉税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但也突出了涉税案件的复杂性、专业性。面对税收征管,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涉税案件中往往要通过二审甚至审判监督程序纠错才能实现合法权益保护。此外,由于各地涉税案件复议机构和审判机关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时常发生。思明区法院涉税案件合议庭抽调来自刑事、民事和行政不同领域的法官,优势互补。此外,通过建立具有财税知识和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民陪审员和专家顾问委员库,充分发挥理论和实务专家在认定事实、解决专业难题方面的优势,将有利于在复杂、专业的涉税案件中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

一、 再审典型案例:孟XX逃税再审改判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XX系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11年10月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2012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A公司在2009至2010年期间售房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税的线索移送给税务机关。同年10月15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限令A公司十五日内缴纳偷逃的税款22万余元及滞纳金,并于次日送达A公司工作人员。

(二)一审、二审判决和理由


因孟XX处于被人身羁押状态,不知悉税务处理决定,A公司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于11月2日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1月7日对A公司逃税案立案侦查。11月13日,检察机关以孟XX犯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原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孟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孟XX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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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判决和理由


判决生效后,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无罪抗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异地再审。洪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孟XX无罪。后经上诉审理,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作出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生效再审裁判认为,本案中,孟XX在因为被羁押没有收到也不知晓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系非自身原因所致,原审以逃税罪判处其刑罚,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再审作出改判,宣告孟XX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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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案说法”: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处理税企争议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税企争议的处理时机和处理方式

本案中,原审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孟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孟XX未上诉,导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我们注意到,该案件未披露企业和企业家有关责任的追究细节。根据我们的经验,在企业涉税犯罪案件中,企业和企业家通常会由于未采取恰当的应对方式,而多次“错失”税企争议的处理时机,结合本案和我们的实际案例,通常被忽视的时机包括:


1.  在公安机关将逃避缴纳税款的线索提供给税务机关,至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前,企业及相关人员未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就相关事实进行有效陈述申辩;


2.  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企业及相关人员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及时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更未能行使救济权利(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3.  企业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包括未履行处罚决定),在税务机关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法院判处逃税罪等环节,企业及相关人员均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例如整理材料及相关证据积极应诉,把握在庭审中抗辩的权利等。


在大数据背景下,各机关在办理涉税案件中信息互享,使税企争议的处理具有综合性和多维度性。加上,涉税案件具有行刑交叉的特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应正确把握税企争议的处理时机,积极行使救济权利,尽可能减少税企争议结果造成的损失,降低涉税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大部分涉税案件,如果涉案的是企业,可能同时涉及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且被追究责任的人员范围涵盖广泛。


在该案件中,孟XX前后得到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绝处逢生”的案件审理走向,一方面暴露出企业家未对税企争议的处理时机引起重视,以及面临税企争议时处理争议的短板和问题,另一方面也给企业家提供了可借鉴的权益保护路径和方法。


(二)忽视“行刑交叉”下各机关的联动效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加强检察机关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行刑交叉”往往使得行政相对人对于案件的进展作出错误的判断,贻误了应对的时机。


此外,税企争议主要的涉争事项可能与涉嫌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违法行为竞合,如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在税收执法中,如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各机关的联动办案模式,导致税企争议一旦处理不当便会引发连锁反应,使案件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给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带来更难应对的风险和挑战。


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涉税争议中的权益保护要点


(一)把握税企争议的处理时机和处理方式

 

由于实务中具体涉税事项的复杂性与细节性,而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对涉税知识和实践往往欠缺了解,更对涉税争议权利救济方式和程序不熟悉,相对于税务机关处于弱势地位,直接进行有效沟通交流的难度较大,容易错过最佳救济时机。因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在必要时应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在其指导和协助下,在检查、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等环节积极进行陈述申辩。协助流程和陈述申辩重要节点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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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争议应对贯穿于税务日常申报、税务稽查、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流程,随着流程的推进,税企争议的对抗性也会越来越强。因此,在前期阶段积极应对税企争议,尤其是在税务机关尚未出具正式文书之前达成共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化解税企争议的难度小,成本低,可控性强。


(二)把握行刑衔接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

 

企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所以在税务机关阶段的恰当处理可以在前端环节处理争议,避免案件失控,降低涉税风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应对税企争议时,特别是可能涉及“行刑交叉”的案件,应当多维度、多视角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把握行刑衔接案件的罪与非罪界限,并充分利用刑法赋予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机会,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利益,使案件有机会“由刑转行”,更避免因处理不当,使案件错误的“由行转刑”。


(三)警惕“双罚制”和附随后果给民营企业、企业家、家庭成员和亲属带来的风险

 

刑事责任的“双罚制”下,企业家因其职务级别的特殊性和对企业的控制,往往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一旦民营企业涉刑,一方面罚金使民营企业面临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企业家个人亦受刑事责任追究。如果涉及监禁刑,则限制企业家人身自由,使其无法经营企业,导致企业日常经营困难。就目前而言,企业家更应当关注的是行政领域的犯罪附随后果。除了刑事责任外,犯罪附随后果将直接影响企业家,使企业家面临任职、经济利益、资格资质等方面的限制,并且部分限制伴随终生。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领域的犯罪附随后果更是波及企业家的家庭成员和亲属,影响相关人员的求学、就业、参军等,不少情形下,附随后果的负面影响比刑罚更有威慑。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根源在于公司治理架构的欠缺。企业家应当考虑在决策、经营、人事、财务等领域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和机制,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四、结语


思明法院现已制定《厦门市涉税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实施办法》,组建涉税案件专门审判团队,建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专业陪审员库,印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涉税案件集中管辖机制工作办法》等。我们预期,随着未来涉税案件合议庭模式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将有利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涉税争议中的权益保护。从企业角度,涉税案件合议庭模式有助于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摒弃传统税务争议解决的路径依赖,积极应对争议和行使救济权利。面对涉税争议,建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对涉争事项进行专业分析,并通过积极举证与有效沟通,降低税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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