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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案例中的证券纠纷案例简评(附裁判要旨)

发布时间:2024.03.01 来源: 浏览量:293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首批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证券纠纷案例有11个,包括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个、金融行生品种交易纠纷3个、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个、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1个、证券欺诈责任纠纷4个、融资融券交易纠纷1个。相较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二级案由“证券纠纷”项下的16个第三级案由,涵盖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入库案例能否满足司法裁判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仍有待实践的检验。入库的证券纠纷案例审判年份跨度较大,从2014年至2023年,但仍以2020-2023年间为主。法院层级以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居多,包含专门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的两个案例。


具体来看,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选取的是一个债券交易纠纷案例,回应了债券交易纠纷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即债券未到期时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还本付息。《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规定:“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存在其他证券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为由,请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发行人承担还本付息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其他证券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提前解除合同的条件。”入库案例认为,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投资人可据此解除合同,要求债券发行方提前赎回债券并支付利息。


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分别选取了三个案例,均强调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是合同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属于高风险交易;同时,无论是交易结算,还是违约责任的认定,都要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


证券回购合同纠纷选取的是一则对赌协议纠纷案例。该案例严格意义上是否属于证券纠纷案由项下的证券回购纠纷,值得商榷。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回购条款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即应依法予以清理,且本案回购条款与二级市场股票市值直接挂钩,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选取的是一则证券公司与其经纪客户之间由于客户未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限制其交易而引发的纠纷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明确客户有如实提供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也有充分告知说明的义务。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选取了三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和一则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例。第一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涉及董事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问题,重申了司法解释对于董事勤勉尽责抗辩的认定原则。第二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聚焦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认定问题,但该案例认为应当从对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影响或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影响两个方面判断,与新司法解释的规则似乎并不一致,后者明确把量价影响作为认定重大性的标准。第三则案例是少见的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例,法院认为,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损失认定有别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应当以净损差额法原理作为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基础。第四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例涉及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选取的竟然是一则由场外配资引发的民事责任案例。该案例认定场外配资无效,与实务中大量存在的融资融券纠纷无关。


现将11个证券纠纷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汇总如下:


案由1: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入库编号:2023-08-2-303-001
案号:(2018)沪02民终313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债券在赎回期届满前,债券发行人出现重要信息披露不实、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等违约行为以及评级下调,足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信用风险、投资价值的判断,致使债券持有人无法基于债券价格波动获取投资收益,且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券发行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投资人可据此解除合同,要求债券发行方提前赎回债券并支付利息。


案由2: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2.某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某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由: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入库编号:2023-10-2-304-001

案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S380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汇率掉期交易属于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在合同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提前终止的情形下,违约责任的认定应以我国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遵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惯例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2.提前终止款项具体金额的计算应符合市场公允价值。通过安排反向交易进行提前交割实质上是采取了ISDA主协议终结款项法/替代交易法的计算思路,将所有未完成交易提前至终止结算日进行,通过对掉期点的计算拟制出所有未完成交易在提前终止结算日所适用的远期汇率,旨在取得与原始交易相同的经济效果。


3.某外资银行诉某石油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由: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入库编号:2023-08-2-304-001

案号:(2020)沪74民终533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要旨:

1.衍生品交易是合同当事人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在金融机构对产品交易结构、蕴含风险进行充分揭示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有一定的预期,并在此基础上自主作出商业判断,由此订立的交易协议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交易协议约定,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交易构成违约的,作为协议相对方的金融机构有权依据协议约定提前终止协议。
2.ISDA主协议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适用于国际市场的标准化合约,作为国际惯例和国内行业规则被广泛采用并为交易参与方所熟知。法院在对违约责任进行认定时,应以《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同时充分考量ISDA主协议相关规定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身特性,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合理性原则为基础,计算提前终止款项的相应市场公允价值。


4.某银行天水分行诉彭某某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


案由: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入库编号:2023-08-2-304-002

案号:(2020)甘05民终816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采用保证金制度,以金属交易所会员身份代理客户在金属交易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业务系衍生金融工具,是一种金融合约。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交易代理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有权从客户交易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支付费用的情况下,银行不得擅自从客户账户中扣划资金。银行对客户账户未尽到防控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客户在银行未采取强行平仓后,未对市场行情、交易风险作出合理预判,未采取自行平仓等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客户个人承担。


案由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5.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

案由: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入库编号:2023-08-2-308-002

案号:(2021)沪民终74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回购条款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即应依法予以清理,且本案回购条款与二级市场股票市值直接挂钩,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2.对故意规避监管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裁判应与金融监管同频共振,给予否定评价,避免违法者因违法而不当获益,依法维护“三公两同”的资本市场秩序,提升资本市场的治理实效。


案由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6.宣某诉某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由: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入库编号:2023-08-2-310-001

案号:(2020)浙01民终69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依法开展身份识别工作,客户应当予以配合,但金融机构须依照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即告知需要核实的内容以及拒不配合的后果,特别对如老年群体等客户,应以合理方式告知。


案由5: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7.李某某诉某上市公司、吴某某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由: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入库编号:2023-08-2-314-001

案号:(2020)沪民终5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董事对于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采过错推定原则,董事可以基于勤勉尽责而提出免责抗辩。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宜根据不同情形下董事负有注意义务程度的不同而确定勤勉义务认定的类型化标准,并在个案中重点考量董事任职情况、信息来源以及董事参与信息披露文件的程度及其具体行为等因素,合理认定董事民事责任。


8.吴某某诉延安某制药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

案由: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入库编号:2023-08-2-314-003

案号:(2021)陕民终1083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认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应当从对投资人的决策产生影响或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影响两个方面判断。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市场交易价格的,即可确认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否存在,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大盘指数和行业板块指数的波动情况作出判断。证券虚假陈述损失的计算涉多个学科和领域,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精确化核算。


9.上海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上海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某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案由: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入库编号:2024-08-2-314-001

案号:(2021)沪74民初146号

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要旨:

定向增发投资是以“面对面”签订协议方式参与认购证券,定增投资者的索赔不适用证券侵权中依据欺诈市场理论、旨在保护不特定投资者合法权益而确立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定增投资者仍应对行为人实施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其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损失认定有别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应当以净损差额法原理作为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基础。对新三板市场证券侵权的损失认定,法院应充分听取专业意见,以对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投资时的科学估值方法等作为参考。


10.许某成等92名投资者诉欢某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由: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入库编号:2024-18-2-314-001

案号:(2022)渝民终87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未设计、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核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依法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比例,应当综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程度、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大小等予以确定。


案由6: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11.江西省某投资有限公司诉庄某某、张某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入库编号:2024-08-2-317-001

案号:(2022)赣民终681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非证券经营机构出借资金给他人用于融资融券、进行股票交易等,并通过控制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平仓变现等方式,收回资金、控制风险的,构成场外配资。
2.以场外配资为目的签订借款合同,属于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经营只允许证券公司才能经营的融资行为。该合同因规避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破坏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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