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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一致行动协议争议解决机制实务探析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 浏览量:2289

对于IPO企业,一致行动协议通常被实际控制人作为加强控制权稳定性的方式,一致行动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也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对象,笔者拟结合实务经验及相关案例,对一致行动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探析,并给出实务建议。


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控制权的稳定性属于上市监管的重中之重。实践中,存在诸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来加强控制权的稳定性,在此种情况下,一致行动协议及其约定内容在上市过程中便显得格外重要。由于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间通常在报告期前,签署时一致行动人对一致行动协议内容没有过多关注,从而导致在上市过程中受到监管部门的诸多挑战,最终导致上市延迟,甚至因此导致上市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文结合监管部门对一致行动协议的审核关注要点及实务经验,对一致行动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给拟上市公司提供些许启示。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概述


《公司法》《证券法》中并无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规定,一致行动协议的概念可参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4.5.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4.5.5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6实际控制人”规定:“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司应当披露一致行动的实施方式、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协议期限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全国股转中心均对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在多人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公司时,应明确争议解决机制,以避免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重大分歧时公司治理陷入僵局,确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控制权的稳定性。


二、一致行动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分类


经检索和梳理已上市公司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相关案例,实务中一致行动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以某一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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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致行动协议中,设定以某一方的意见为准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提高决策效率,迅速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协商和谈判。然而,此类机制也可能忽视其他股东的意见,增加决策失误的风险。


(二)以持股数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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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持股数较多的一方意见为准的争议解决机制相对简单且直接,决策效率高、权责划分明确、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性,降低“公司僵局”风险,符合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但此类机制可能会导致少数股东的合理诉求被忽视,除此之外,所有决策都由持股较多的一方决定时,可能会削弱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以人数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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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数多的一方意见为准的争议解决机制强调决策过程中的“多数人原则”,可以更好地体现参与各方的意愿和意见,避免由少数大股东垄断决策权,有助于做出更加全面和客观的决策。但以人数为准的机制可能会忽视股东在公司中的实际出资和利益,导致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但人数较多的一方)在决策中占据主导地位,进而影响大股东的权益。


(四)不同事项约定以某一方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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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致行动协议中,针对不同事项约定以某一方的意见为准的争议解决机制,根据具体事项的性质和各方的能力,灵活分配决策权,可以确保在不同情境下做出最合适的决策,提高决策质量。但如果决策权分配不合理,某一方在其负责的领域做出错误决策的风险可能增加。尤其是在某一方意见为准的情况下,其他股东的不同意见可能被忽略,导致决策不够全面或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视为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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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所有参与方统一投反对票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防止做出对公司不利的决策,但此类机制也存在局限性,可能会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影响决策进程。


基于上述分类,笔者对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0日已上市的53家公司进行了取样分析。该53家已上市公司案例对于一致行动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约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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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图可知,2024年已发行上市的公司中,有超过一半的公司不涉及一致行动协议。在约定了一致行动机制的案例中,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公司在一致行动协议中采用了“以某一方意见为准”的争议解决机制。


三、一致行动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审核关注要点及实务建议


“以某一方意见为准”的争议解决机制目前已经成为多数拟上市公司在约定一致行动协议时的选择,但因实践中一致行动人亦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特殊需求,因此,通过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审核关注要点,进而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公司的一致行动协议争议解决机制,成为值得探析的地方。


(一)一致行动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审核关注要点


经检索近期的IPO及已上市公司案例,笔者列举部分监管部门对于一致行动协议的审核关注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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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上述案例问询问题的分析,针对一致行动机制,监管部门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完整、详细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2.一致行动人在出现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争端解决机制;3.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性;4.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存在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的风险。


(二)一致行动协议争议解决机制的实务建议


结合以上案例、监管部门的审核关注要点,以及笔者的实务经验,笔者就拟上市公司设计一致行动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建议如下:


第一,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可约定在发生争议时,以某一方的意见为准。此类机制目前已被大多数上市公司采用,也是监管部门认可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若公司一致行动人之间对以某一方意见为准的机制存在争议,可采取以事项进行区分,不同事项以不同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的机制,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事项之间的决策权不能重合,且无遗漏。例如,可以约定某一事项由某一方决定,剩余所有事项则由另一方决定。


第三,若一致行动人在表决事项中存在特殊需求,且前述机制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则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需要对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所决策的事项无遗漏、明确具体,并且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综上,结合前述案例以及审核部门的问询问题,笔者认为一致行动协议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置应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保证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实施和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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