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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研究报告第5期 | 集团管控实践与新公司法的合规要求——双控人及董监高责任视阈

发布时间:2024.11.18 来源: 浏览量:88

国枫研究院是国枫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专业研究机构,旨在立足律师业务,洞察行业趋势,推动法治进步。国枫研究院将定期发布研究报告,深度剖析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期发布的是由国枫律师事务所李志勇律师团队完成的《集团管控实践与新公司法的合规要求——双控人及董监高责任视阈》。


通过权威主体统一控制,不同程度地替代成员企业间市场交易,从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但这必然意味着成员企业之上存在一个权威控制主体,实践中普遍谓之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公司法理论称之为双控人。双控人因其对成员企业意志施加重大影响而存在,其效果是成员企业的独立意志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


近年来,国企、民企、外企甚或混合所有制公司组成的公司集团发展迅猛,集团管控方式热点纷呈,直线职能式、混合制、事业部制及母子公司制管控模式的研究和实践飞速发展,以资金池、财务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司库等形式呈现的资金集中及金融资源共享和内部资本市场,以人力资源调配与共享、知识产权集中管理、集中采购、统一招标等形式实现的生产要素共享,以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现的经营目标管控、发展战略管控,以子公司股东代表制度、委派董监高管理制度实现的子孙公司意志管控模式变化演进,层出不穷。与集团管控的全面深化相比较,非控股股东、公司、债权人针对其认为的不当管控导致的其他股东损失、公司利益损失、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发起的司法追诉也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为就案件提供相对准确的裁判标准,九民纪要提供了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有关地方法院也出台裁判意见或疑难解答。为应对集团管控、母子公司管控中出现的“恶治”,新《公司法》形成了以揭破集团公司面纱为核心、以双控人赔偿责任、董监高赔偿责任、事实董事赔偿责任、影子董事连带责任为内容的责任配置体系,其立法意图在于促进企业集团管控良性发展,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惩戒双控人滥用控制权,董监高配合控制权滥用,违反忠实义务,有失勤勉义务的行为。


在此形势下,为梳理既往裁判及司法政策,分析新《公司法》相关制度创新,对中国企业集团化管控的实践进行法学视角观察,看新《公司法》创新制度如何兴利除弊,探司法机构如何在个案中斟酌权衡,结合近三十年集团管控、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实践经验,李志勇团队发布本报告,希望有助于集团公司治理的实践者承接新制度财富和机会,规避新制度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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