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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新型网络洗钱的合规风险识别与防范——以新《反洗钱法》施行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4.12.09 来源: 浏览量:354

新《反洗钱法》施行在即。就面对新的监管态势、应对各类新型的网络洗钱行为,将给各类企业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对此,本文旨在为企业了解和识别新型网络洗钱行为,识别防范新型洗钱风险提供参考和建议。


作者:刘华英、李明恺


在全球经济数字化、复杂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严重冲击各国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为遏制新形势下的洗钱违法犯罪,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新《反洗钱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新《反洗钱法》共七章65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新《反洗钱法》修订后,监管机构就提高对网络技术以及区块链、网络直播平台、虚拟货币等各种新技术、新业态相关的新型洗钱风险的监测、分析、控制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样,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各类企业均应更加关注反洗钱层面的立法、执法动向,充分识别自身可能涉及的反洗钱义务,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防范各类新型洗钱风险对企业的影响。

一、反洗钱监管态势

(一)网络洗钱手法的翻新升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各类网络洗钱手法也不断翻新升级。在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专门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包括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

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修订后的反洗钱法,举行集体学习,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强调,应增强打击利用虚拟货币等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等实施洗钱犯罪的能力,形成打击合力[1]。各类新型洗钱行为已成为当前监管部门重点打击整治的对象,企业应对各类风险行为模式、关联风险类型有所了解和关注。

(二)反洗钱监管趋严


近年来,各监管部门在监管动向、立法及司法方面,持续关注和打击洗钱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1.监管动向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2022-2024年),就修订反洗钱法和办理洗钱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强化洗钱类型分析和反洗钱调查协查、增强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2.立法层面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犯罪行为人“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范畴。今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洗钱犯罪的审查认定标准进行进一步明确。今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一步明确洗钱罪上游犯罪类别、监管理念,并明确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责任。

3.司法实践方面

近年洗钱类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加,2021年法院一审审结的洗钱罪案件同比上升153.3%,2022年、2023年同比分别上升39.7%、23.5%[2]。


(三)反洗钱监管范围与要求的延伸


1. “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的确定


新《反洗钱法》在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同时,亦正式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贵金属和宝石现货交易商等机构纳入反洗钱专门监管范围,要求其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本章关于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义务。


2. 单位和个人的反洗钱责任的明确


此外,新《反洗钱法》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对除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亦应对自身可能涉及的洗钱风险、需配合相关机构开展的反洗钱工作事项予以了解。


3. 新型洗钱监管要求下反洗钱义务主体的拓展


此外在新《反洗钱法》修订讨论审议过程中,基于防控互联网新型洗钱行为的需要,亦有观点认为应当将互联网平台等主体纳入反洗钱义务机构中。针对该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刘国强在采访中表示:“现在有一些机构暂时还没写进去,但修订草案设置了兜底条款,将来根据情况可以逐步加,这方面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3] 


随着反洗钱监管范围的拓展和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如互联网平台等其他特定企业亦可能根据新《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之兜底条款规定被认定为“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依法接受专门监管、承担反洗钱义务。


二、新型网络洗钱行为类型及风险


(一)新型网络洗钱行为类型


1. 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

第三方支付即区别于交易方(第一方)、银行(第二方),提供储值账户运营和转移货币资金等各类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代表企业如支付宝、微信支付、拉卡拉等。第三方支付从互联网早期时代发展至今,相关业务模式、监管要求已逐步完善,但自其出现以来,亦始终面临洗钱违法犯罪的相关风险和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然而早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国反洗钱报告》就将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列入我国十大洗钱犯罪类型之中。具体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的典型洗钱风险类型包括:


(1)支付转账类(“跑分”)。行为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转账功能,通过自有账户或招募他人提供账户,将非法资金在多个第三方支付账户间流转以将其“合法化”。

案例:近期,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毒品犯罪所得自洗钱案件,行为人利用某平台“口令红包”功能支付的时差性、口令接收主体和资金领取主体具有可切割性等特点,要求买家向其发送“口令红包”,后将该“口令红包”的字符串发送给与其关系密切人员,由其领取后混入其他购毒款重新生成一个“口令红包”发回行为人,被法院认定构成洗钱罪。 [4] 

(2)虚假交易类(“刷单”)。行为人通过电商平台或其他网络平台的交易和支付结算功能,采用上架虚拟商品、进行虚假发货等方式虚构交易,将非法资金转变为相应店铺的经营收入。

案例:行为人通过电商平台商铺,上架“门店特权定金”“门店抵扣券”“定金”等虚拟商品,防止被平台查到是虚假交易,通过网络招募“刷单”人员下单虚拟商品、将虚拟商品制作为代付链接,为上游赌博、色情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渠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5] 

2. 第四方支付平台洗钱

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指通过聚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及其他服务商接口等多种支付工具进行的综合支付服务。央行将聚合技术服务商定位为收单外包机构,无需取得业务许可,但不得从事支付结算核心业务[6] 。随着对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逐渐完善,第四方支付因其技术成本和资质要求较低,可定制化程度高,可实现资金在监管渠道以外的“体外循环”,利用或专门开发第四方支付平台开展洗钱活动的案例快速增加。

案例:行为人向某技术公司定制开发第四方支付平台、租用服务器,通过吸纳发展下线、代理(“码商”“码农”)提供、收集大量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绑定第四方平台,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流转服务。当客户在赌博网站充值时,平台随机推送“码农”控制的支付宝或者微信二维码供客户充值,客户扫码将资金转账至“码农”控制的账户后,平台将“码农”确认收款的信息推送给赌博网站,赌博网站给客户上分。平台将赌博网站发起的转账信息通知“码农”,各方扣除佣金后将剩余款项转入赌博网站提供的账号。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7] 


第四方支付洗钱行为通常基于第三方支付的账户、渠道、功能,除利用合法第三方支付功能从事洗钱活动外,亦存在有资质的第三方平台人员与第四方支付机构勾结开展洗钱活动。

案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刘某与第四方支付平台勾结,向其提供3687个商户号,帮助境外违法人员收付非法资金43.14亿元,导致企业及相关员工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8] 

3. 网络直播、网络游戏洗钱

(1)代充、交易洗钱。“代充”类洗钱犯罪即通过各类代充代缴方式,将非法资金用于服务或虚拟商品充值,将其转换为合法“代充”收入。例如电费、话费代充,亦包括游戏、直播等网络平台虚拟货币、会员服务等代充。此外,行为人还可能通过平台提供的用户间交易渠道,或采用私下交易方式,使用非法资金购买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后再进行出售。

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即规定: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符合刑法规定情形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上海警方近期破获一起网络游戏洗钱案件,行为人在网络游戏中持续群发“低价代充”“高价回收闲置账号”等广告,招揽“客源”,使用涉诈资金按照官方价格8.5折的“优惠价”完成充值。此外,行为人还向自有账号充值“游戏钻”,交易游戏道具,再将赚取的“游戏钻”和其他玩家进行现金交易。相关人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 


(2)直播打赏洗钱。行为人利用直播“打赏”机制,将非法资金通过平台打赏或直接向主播个人转账,以“明面打赏、私下回流”方式,主播方收到打赏款项后按照比例进行返现。

案例:某直播平台四名签约主播明知充值至平台打赏或银行转账至其个人账户的资金系非法集资所得,仍在接受打赏或转账后通过关联银行账户倒转或以“微信红包”“借款”等名义,将部分资金回流到于某指定的账户,分别接受打赏和转账2800元至200余万元不等,回流资金900元至40余万元不等。2024年8月19日,法院判处四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万元到15万元不等的罚金。[10]  

4. 虚拟货币洗钱

虚拟货币洗钱,即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将其作为转换非法所得、跨境转移资金的工具。包括直接以非法资金购买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其他虚拟道具洗钱、第四方支付洗钱等过程中的交易工具。

案例:近期,福州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条为网络诈骗等黑灰产平台提供资金转移和支付结算的案件线索,涉案金额巨大。经侦查查明该犯罪团伙系通过运营第四方支付平台,采用虚拟货币稳定币为非法期货平台黑灰产业提供资金转移支付,并从中赚取返佣。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1]  

(二)新型网络洗钱行为的风险类型


1. 涉洗钱行政违法风险

根据新《反洗钱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如未尽到相关审查、预防、保密、配合调查等义务的,可能受到责令改正、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可能被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于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给予警告或者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取消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对于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可能被责令限期改正;机构及其负责人可能被给予警告或处罚款。

2. 涉洗钱刑事犯罪风险

对于反洗钱刑事追责,新《反洗钱法》明确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监督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流程,对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联合追责打击。对应到《刑法》中,洗钱行为根据涉及资金类型、行为方式等,可能涉及多个不同罪名的涉罪风险,主要包括第191条洗钱罪、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以及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企业及企业内部人员如直接从事或为各类洗钱行为提供帮助的,可能被以上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企业即便未通过交易等方式转换非法资金性质,如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等帮助的,还可能构成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 资金账户冻结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关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账户存在非法资金流入或其他涉嫌洗钱活动可能性的,可以依法申请冻结或查封企业账户。即便企业实际并未直接从事洗钱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如涉及从用户、合作方等接收非法资金的,或因其他因素被判定存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的,亦可能导致资金账户冻结而遭受严重损失。

三、企业涉新型洗钱风险的识别要点与防范策略


(一)识别要点


1.关注企业账户安全

提供资金账户作为洗钱类犯罪的基本、常见行为模式,对于各类型企业而言,首先应避免对外出租出借账户的行为,警惕各类借用企业对公账户“走账”“过账”行为涉及洗钱的风险。关注企业内部账户信息保管及相关系统、密码、使用审批流程,避免其被用于非法用途。

2.关注业务模式潜在洗钱风险

企业应对自身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进行反洗钱方面的合规性审查:

(1)对于业务范围中涉及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相关内容的企业,应充分审查和考虑如转付、代付等相关支付结算功能可能被用于洗钱违法犯罪的风险;
(2)对于其他新技术、新业态相关企业,如电商平台、游戏平台、直播平台等,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应重点对各类虚拟交易、虚拟道具、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活动的风险进行评估,考虑其被用于搭建资金结算通道、转换资金形式等方面的可能性;
(3)企业在对外提供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等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尤其如涉及提供具有交易结算相关功能的软件产品或服务时,对于相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功能是否符合正常的业务逻辑进行审查评估。避免提供涉及加密货币交易、匿名支付等高风险服务。

3.关注异常用户与异常交易情况

充分落实对用户身份的登记审查、实名认证、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对用户涉及如虚假交易、短期大额或高频率交易等异常行为进行监测,对异常行为及异常账号进行标记。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背景信息、身份资质调查,对相对方提出不具有商业合理性或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模式、隐瞒或虚构身份、交易目的等反常情况进行洗钱相关风险的审查评估。对交易相关支付方式、交易资金来源进行风险审查。

4.对于风险情况、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在洗钱类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明知”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资金存在违法犯罪情况是判定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中是否涉及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是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关键要素。

企业如发现相关人员或交易存在各类异常情况,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等信息,可能涉及洗钱违法犯罪的,应立即采取调查核实、终止交易、暂停服务、上报监管部门等应对措施。


(二)防范策略


1.确立反洗钱的意识和基本要求


企业可自上而下确立反洗钱的合规基本理念,可将反洗钱作为企业合规建设、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在员工手册、合规手册等文件中宣示、提示反洗钱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内普及反洗钱基本概念、基础知识,组织相关培训宣贯。可组织各级人员签订反洗钱承诺书(或将反洗钱承诺纳入合规承诺中),表明对于反洗钱合规要求的知悉和认可。


2.开展洗钱风险识别评估


企业应结合具体业务模式、业务特点,充分考虑所涉及业务环节、用户群体、合作对象等存在的洗钱风险,识别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类型,并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潜在影响进行评估。


企业应保持对行业或业务相关的各类新型洗钱风险案例、事件的关注,对于各类新技术、新业态可能涉及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3.建立洗钱风险事件监测、处置程序


企业在完成洗钱风险识别评估的基础上,可围绕重点风险环节、事项设置监测指标、流程,例如对异常账户、异常行为、异常数据、可疑交易的认定和识别标准,对特定风险场景、高风险环节的监测、检查机制。可在总结相关经验基础上建立风险监测、预测自动化模型。


企业应围绕可能涉及的洗钱风险建立完善风险处置程序,包括洗钱风险发现后的报告、调查、处置等机制,洗钱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处置应对流程和预案等。


4.明确岗位人员反洗钱工作职责要求


企业应对各级人员涉及的反洗钱工作要求进行明确,确保反洗钱工作要求的具体落实。明确反洗钱重点风险岗位、关键管理岗位人员职责和资质等要求,确保其具备识别防控洗钱风险的知识和能力。


5.关注洗钱关联风险识别防控


(1)数据合规与反洗钱。新《反洗钱法》修订内容中,对企业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信息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合规要求。例如增加规定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明确反洗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数据、信息安全的保护要求、增加金融机构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反洗钱信息共享的信息安全要求等。


实践中,企业保存的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等数据一旦发生泄漏,极有可能被用于洗钱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冒名注册账户开展洗钱活动、招揽“跑分”“刷单”人员等。


企业在开展反洗钱治理过程中,尤其在应对防控新型网络洗钱风险的同时,应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履行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相关义务,防止企业涉及或引发洗钱上下游关联合规风险。


此外,企业在采取如客户尽职调查、身份核验、交易审查等反洗钱工作过程中,亦应确保相关措施符合算法合规、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并防控如反洗钱数据泄漏等相关风险。


(2)反腐败与反洗钱。企业涉及的腐败犯罪与洗钱犯罪往往相互交织联系:一方面,在企业涉洗钱风险的案例中,往往存在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便利,对外泄漏提供信息、在审核或监督环节提供帮助,从中获利等内部腐败情况。此外,企业相关人员为伪造业绩、虚增经营数据等目的,亦可能与洗钱犯罪团伙形成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人员的舞弊、受贿等非法所得亦可能通过各类洗钱方式进行隐匿、逃避追查。


我国围绕民营企业内部反腐出台一系列法律规范与方针政策,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二)》重点强化对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惩治。企业可在防范打击内部腐败行为的同步开展涉洗钱风险的识别和处置,并可就反腐败、反洗钱合规治理采取体系融合、协同建设。


脚注:

[1]巩宸宇:《最高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暨检委会专题学习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载高检网,https://www.spp.gov.cn/spp/tt/202411/t20241129_674975.shtml。

[2]《依法惩治洗钱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载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4/08/id/8070220.shtml。

[3]张维炜:《反洗钱法迎来首次大修:加强新型洗钱风险防控》,载《中国人大》杂志2024年第9期。

[4]张雪泓:《利用“口令红包”收取毒资被判洗钱罪》,载《法治日报》2024年11月27日,第6版。

[5]何敏雄、赖元添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22)赣0830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

[6]《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7〕14号,2017年1月发布。

[7]满某、孙某非法经营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渝02刑终238号刑事裁定书。

[8]《判了!为跨境赌博团伙“洗钱”43亿元 14人获刑》,载微信公众号“平安宜都”,2022年3月23日。

[9]《网游“低价代充”不仅账号被封,还差点成了“洗钱”帮凶》,载微信公众号“网信上海”,2024年6月17日。

[10]朱奇佳、徐朦:《利用直播平台打赏成洗钱犯罪新手法》,载《检察日报》 2024年09月10日,第7版。

[11]《福州警方打掉一利用虚拟币洗钱团伙》,载微信公众号“公安部网安局”,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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