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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游戏发行生态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与合规路径——以授权风险防范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5.04.23 来源: 浏览量:15

在游戏行业的产业链中,发行商作为连接研发商与玩家的关键角色,承担着市场推广和运营的重要任务。笔者近期在实务工作中,频繁遇到游戏发行商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总结与分享,以期为行业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引言


在当今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全球游戏市场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从PC端的3A大作到移动设备上的休闲手游,游戏种类日益丰富,玩家群体不断扩大,市场规模持续攀升,众多研发商怀揣着创意与激情投身其中。然而,在游戏发行这一关键环节,仅有少数大型游戏厂商具备独立完成发行的资源与能力,多数游戏研发商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推动游戏从开发到玩家手中的这一过程,游戏行业逐渐衍生出多元化的公司角色。研发商专注于游戏的创意构思与开发制作;发行商则凭借其丰富的渠道资源、市场推广经验和专业的运营团队,助力游戏走向市场;游戏平台或渠道作为连接研发商与玩家的重要桥梁,为游戏的分发和销售提供平台支持;此外,还有诸如提供技术支持、美术外包等相关辅助公司,它们各自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游戏产业链。


在这一生态体系下,游戏发行过程中涉及众多主体以及复杂的授权关系,笔者近期在实务工作中,频繁遇到游戏发行商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这些问题不仅可能影响游戏的正常发行和运营,也给各方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潜在经济损失和合作障碍。因此,深入研究游戏发行过程中的实务问题,对于促进游戏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总结与分享,以期为行业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游戏发行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游戏行业在法律与监管层面构建了严密的规范体系,以保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游戏发行作为连接游戏产品与玩家市场的关键环节,涉及众多法律主体和复杂的商业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我国游戏发行领域的核心法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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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游戏选品过程中的合规关注要点


在游戏发行的漫漫征途中,精准寻找到适合代理发行的游戏产品,无疑是决定整个发行流程成败与否的关键性一步,其重要性类似于电商平台对优质商品的筛选机制。毕竟,唯有具备过硬品质的游戏产品,方能有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斩获令人瞩目的优异成绩。


目前,除了像腾讯、网易这类拥有深厚底蕴、强大实力的大厂能够凭借自身完备的资源与技术优势实现游戏的自主研发与自主发行外,市面上绝大部分的游戏发行活动都采用联运模式,即研发与发行业务分别由不同的公司承担。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研发与发行业务板块存在一定的专业壁垒,对于中小型研发商而言,很难在同一时间将这两项业务都做到尽善尽美;其二,联运模式能够有效地分担风险,若研发商需同时承担研发成本与市场推广投入,其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可想而知。


对于游戏发行商而言,在选择共担发行风险的游戏产品时,主要考虑以下两个维度,其一是游戏本身的质量,其二是游戏研发商的质量。



(一)审查游戏质量



在对游戏自身质量进行审查时,发行商应当充分考虑游戏发行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现实要求,确保游戏内容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若游戏内容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发行商需进一步评估其是否具备可修改性,以及修改过程中的具体难度和成本投入。


在游戏审核过程中,暴力、血腥、色情、宗教和政治等敏感内容是重点关注的对象。例如,《黑神话:悟空》在WeGame版中,为符合相关规定,将“酒”替换为“甘露”。这些内容若处理不当,可能直接导致游戏审核不通过,甚至面临禁播的风险。此外,若游戏涉及文化误读或对历史事件的不当阐述,同样可能引发审核问题,进而需要进行内容修改或调整。



(二)审查游戏研发质量



在产品引入的过程中,除了对游戏本身的品质进行全方位评测之外,对合作研发商实力的深度评估同样不可小觑。笔者在实务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例:一些合作方在漫长的发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对经济周期的充分抗风险能力,当游戏历经艰难终于拿到版号、具备了发行上线的条件时,研发商却因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后续可能产生的修改费用,最终导致游戏虽已达到上线条件却无法顺利上线,前期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付诸东流。


为了避免此类遗憾的发生,发行商在引入产品时,对研发商进行尽职调查以评估其后续履约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发行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技术实力。除了游戏的研发阶段需要扎实的技术支撑外,在后续的合作过程中,发行商与研发商还往往需要频繁地进行技术对接,例如SDK(软件开发工具包)的接入以及业务后台的对接等操作。倘若研发商的技术实力欠佳,这些对接工作便可能会遭遇重重阻碍,进而影响到游戏发行的整体进度与效果。


其次是运维实力。对于一款上线运营的游戏而言,服务器等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是基本要求。若游戏频繁出现服务宕机或者卡顿现象,即便游戏在其他方面的品质再出色,也难以留住玩家,甚至可能引发玩家的大量投诉与负面评价,对游戏的口碑与商业价值造成打击。


最后是过往产品。通过对研发商过往推出的游戏产品进行深入调研与分析,发行商能够较为直观地了解到对方在游戏策划、技术研发、美术设计等多个关键环节的水平与风格,从而对其整体实力有一个更为清晰、客观的认知。这有助于发行商判断该研发商是否具备持续产出优质游戏的能力,以及其产品是否符合自身的发行定位与目标受众的需求。


此外,建议发行商也重点考察研发商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从财务角度来看,了解研发商的资金实力、现金流状况以及融资能力等信息,能够帮助发行商预估其在面对经济周期波动时的抗风险能力,从而降低合作过程中因研发商资金链断裂而导致项目搁浅的风险。而从商业信誉角度出发,考察研发商在以往合作中的履约记录、行业口碑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等情况,有助于发行商筛选出诚信可靠的合作伙伴,避免与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的研发商进行合作。



四、授权代理中的合规关注要点



在选定合规产品后,如何通过授权代理合同锁定双方权责,成为风险防控的下一个关键战场。授权代理合同作为研发商与发行商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其条款设计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双方利益分配与风险控制。对于研发能力突出但缺乏市场运营能力的企业而言,通常需将游戏产品的独家发行权授予具备渠道资源的发行商,由此形成的授权代理关系往往成为法律风险的集中爆发点。笔者结合过往项目经验,主要介绍以下三个合规关注要点:


(一)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处理方案


游戏的授权代理合同中通常会明确游戏源代码、美术资源、音乐等核心元素的原始著作权归属,并要求研发商承诺无第三方权属瑕疵(如外包作品需提供完整的权利链条证明);同时需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权利进行预先约定,例如明确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此外,针对版号、商标及域名等实务中易引发纠纷的资产,建议提前设置解约后的处理方案,包括版号主体迁移责任、商标域名转让义务以及用户数据移交的合规流程,避免出现某游戏因未约定解约后美术素材使用权,导致发行商下架游戏后仍以原素材宣传竞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二)细化代理权范围与限制


在代理权划分层面,建议游戏发行商和研发商摒弃“全平台独家代理”等模糊表述,通过精细化条款限定授权范围:地域维度上需区分国内(如是否包含港澳台)与海外区域(如东南亚、欧美等),并避免渠道交叉(如《原神》国内由米哈游自主发行,日本由索尼代理PS平台且约定平台独占期,欧美则授权Discord负责社区运营);渠道类型上需明确覆盖iOS/Android官服、第三方应用商店或主机平台,甚至细化至混合变现渠道(如抖音小游戏);权限性质上需约定独家代理的排他性条款(如研发商不得在授权期内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发行),同时设定最低营收指标等动态调整机制。


(三)约定授权金支付与退款条件


在游戏发行合作中,授权金作为许可方授权使用游戏著作权的对价,其支付与返还机制是双方博弈的核心条款。实践中,授权金通常由发行商预先支付给研发商,其数额、支付节奏(如分期支付)及退款条件均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游戏的发行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且周期性较长,受政策调整的风险较大,若条款设计模糊或缺乏可操作性,极易引发争议。


笔者近期就遇到多起因发行周期过长,发行商拟及时止损、终止授权合同,并就已经支付的授权费用退还问题产生争议的案例。就这一类型案件,以天津某有限公司、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5号,以下简称“《天空之门》案”)为例,发行商因游戏运营期间频繁出现技术故障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研发商返还3000万元授权金,而研发商提起反诉,向发行商追讨500万元未付的授权金尾款。最高院的裁判思路主要有两大关注点:其一,合同解除权的认定需结合行业特性,若游戏持续故障导致运营方合同目的落空(如用户流失、监管介入),即使游戏已上线,仍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其二,授权金作为持续性授权对价,解除后应“按比例返还”而非全额退还。本案中,法院以实际履行期(15个月)占约定授权期(31个月)的比例折算,判令研发商返还1750万元,既尊重合同履行现状,又避免对无形IP的“零损耗”特性作僵化处理。


然而,如果发行商擅自停服且不能证明被告违约或终止了授权,在不满足协议明确约定的退款条件下,即便游戏存在瑕疵,亦无权主张返还授权金。前述裁判思路可见于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宣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20)沪0107民初2499号)。


就授权金的金额,属著作权许可对价,法院原则上尊重双方定价自由。以英卓游戏有限公司、广州梦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175号案)为例,法院认为授权金应视为梦爵公司(研发商)将涉案游戏著作权独家授权给英卓公司(发行商)使用所对应的对价。英卓公司支付授权金,是为了取得涉案游戏在上述地区的独家经营权,因此该笔费用属于许可使用费,而非违约金性质。法院指出,违约金在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时可依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予以调整,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是当事人基于对市场价值和交易风险的理性评估后协商确定的结果,应予以尊重,不宜参照调整违约金的标准进行干预。


五、结语


游戏发行作为连接研发与市场的核心环节,其法律风险管控需贯穿“选品-签约-运营-退出”全流程。本文聚焦选品及签约阶段,风险防控需以‘权属审查-代理权限定-退出清算’为主线,结合动态履约管理形成合规闭环。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条款的静态设计仅是风险防范的起点,合作过程中仍需发行商与研发方建立版本更新合规审查等流程,以应对动态履约中的版本迭代、用户数据管理、突发舆情等问题。同时,本系列文章还将继续深入探讨游戏发行过程中各个参与角色所需的资质问题,敬请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