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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李白》风波的冷思考:演艺行业版权合规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发布时间: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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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场围绕李荣浩的歌曲《李白》在商业演唱会上被改编演唱而引发的版权风波,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改编权以及行业内“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准则,再次以一种激烈的方式推至公众和法律人的视野中。本文希望借此契机,拨开舆论的迷雾,回归法律的视角,厘清翻唱与改编的界限,明确授权流程的合规要点,并为行业参与者提供审慎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作者:顾忻媛
近期,一场围绕李荣浩的歌曲《李白》在商业演唱会上被改编演唱而引发的版权风波,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改编权以及行业内“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准则,再次以一种激烈的方式推至公众和法律人的视野中。当熟悉的旋律响起,掌声与流量背后,可能正悄然发生着对创作者权益的侵害。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次简单的名人纠纷,更是一堂生动的、面向全行业的版权法公开课。它既暴露出部分从业者在版权认知上的普遍误区,也为我们剖析商业演出场景下音乐版权核心法律问题提供了典型样本。本文希望借此契机,拨开舆论的迷雾,回归法律的视角,厘清翻唱与改编的界限,明确授权流程的合规要点,并为行业参与者提供审慎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一、房屋的“装修”与“做客”: 一个厘清版权关系的比喻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这次事件中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一首原创歌曲,如同由词曲作者精心设计、建造完成的房屋,其完整所有权——即著作权,自始归属于创作者本人。 答案是:当然需要。 因为,无论房子被装修成了什么样,它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即歌曲的核心词曲)依然属于原房主。你只是对它进行了二次创作,形成了一个装修版本。你想再次公开展示这个装修版本用于商业目的,依然是在使用原房主的核心资产,因此,你仍然需要为这次“做客”行为,向原房主申请表演权的许可。 在李荣浩与单依纯的争议中,正是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李荣浩作为“房主”,拒绝了单依纯团队在其演唱会上展示“改编版《李白》”的申请,但对方仍擅自公开表演,已直接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 二、表演“改编作品”的法律分析: 为何仍需原作者点头? 单依纯在《歌手》节目中对《李白》的改编,加入了“我本是辅助,今晚来打野”等游戏梗和念白,无疑形成了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新版本。那么,在后续的商业演唱会中表演这个新版本,为何依然需要获得李荣浩的许可? 这涉及到《著作权法》中关于“演绎作品”和基础作品权利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条法律可以拆解为两层含义: 1. 改编者享有新作品的著作权:单依纯(及其团队)对《李白》的改编,如果具有独创性,那么这个“改编版《李白》”本身作为一个新的音乐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依纯方享有。她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这个改编版本。 2. 行使新权利不得侵犯旧权利:单依纯方在行使她对“改编版《李白》”的著作权时,不能损害李荣浩作为原作者对《李白》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中,就包括了表演权。 换言之,“改编版《李白》”的权利,是嫁接在原版《李白》权利基础之上的。任何对“改编版《李白》”的商业性表演,都同时构成了对原版《李白》词曲核心的再次使用。因此,每一次商业表演,都必须同时获得两个授权: 在此次事件中,表演者就是单依纯本人,她有权在获得李荣浩的表演权许可的前提下,表演自己的改编版本。当李荣浩明确拒绝后,这条授权链就断裂了,任何后续的商业表演行为都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三、律师建议: 如何避开商业演出中的版权“陷阱”? 对于演唱会主办方: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对于商业演唱会而言,演出组织者是获取作品表演许可和支付报酬的第一责任人。 尽早启动授权流程,提高版权审查意识:建议至少在演出前30-60天,向音著协或相关版权方提交完整的演出曲目清单,启动授权申请,为可能出现的沟通、协商预留充足时间。同时,应当将获取全部音乐作品的合法授权,视为与预订场地、搭建舞台同等重要的核心筹备工作。 尊重权利人的“拒绝权”:如果收到版权方的明确拒绝通知,主办方应立即将相关曲目从演出计划中移除,并准备替代方案。任何“先斩后奏”或“强行使用”的行为,都是将整个项目置于巨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之中。 保存完整的授权档案:所有与版权方沟通的邮件、授权合同、付款凭证等,都应作为重要文件妥善归档,以备核查。 全面理解授权范围,主动清理额外权利:主办方还应认识到,音著协的“一揽子”许可主要解决的是词曲的表演权。对于改编权、使用原版伴奏涉及的录音制作者权、演出录制直播涉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必须主动、单独地寻求额外许可。 对于艺人及其经纪公司: 法律将获取授权的首要义务置于组织者身上,是为了提高商业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表演者和其经纪公司可以高枕无忧。如果表演者“明知或应知”演出未获授权,仍然登台表演,则极有可能与主办方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树立版权意识为职业底线:将“先授权,后使用”内化为不可动摇的职业准则,演出前务必取得全部曲目的书面授权,口头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 明确合同中的版权条款:在与主办方签订的演出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版权责任的划分、保证条款以及违约后的追偿机制,以保护自身在内部追责时的合法权益。 建立内部版权审核机制:切勿将版权审核的责任完全“外包”给主办方。团队内部应设立专人或法务岗位,或委托专业律师对演出曲目的授权情况进行独立核查。 审慎对待改编行为:任何对他人作品的修改,都应启动版权预警。在策划阶段就应与原著作权人建立直接沟通,就改编意图、范围和条件达成一致,并签署正式的改编授权协议。 结语:版权问题, 不能“如何呢?又能怎?” 音乐是艺术,但承载音乐的商业演出,则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近期这起广受关注的版权争议,再次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它告诉我们,对规则的敬畏,不是一句空话,而是需要所有参与方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审慎履行的具体义务。 在单依纯的改编版《李白》中,一句反复吟唱的“如何呢?又能怎?”以其独特的“发疯”美学,精准地击中了当下年轻人的情绪。然而,在严肃的版权法律问题面前,任何从业者都绝不能抱有“如何呢?又能怎?”的侥幸与漠视。因为法律的回应,将是明确而严厉的。唯有全行业共同敬畏并遵守规则,创作者的心血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中国的音乐产业才能在法治的阳光下,迎来更加健康与繁荣的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