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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仲裁员手记(二):仲裁中如何引入第三人
发布时间: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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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手记”系列文章将分享何海锋律师担任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和研究仲裁实务问题的一些观察和思考。
作者:何海锋
在商事仲裁实务中,仲裁第三人的追加与准入,始终是困扰业内的疑难问题。仲裁制度以仲裁协议相对性为核心根基,管辖权源自当事人合意授权,原则上仅约束合同签约主体,这也是仲裁与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诉讼程序最本质的区别。
但现实商事交易架构错综复杂,母子公司、担保主体、实际控制人、关联合作方往往交织在同一交易链条中,一旦发生纠纷,多名主体均与案件存在实体利害关系。法律关系呈网络化分布,仲裁管辖却受限于单一仲裁协议,由此催生了大量程序争议。
为适配市场需求,国内主流仲裁机构相继在规则中设立当事人追加、合并仲裁等配套制度,但各机构规则细则不一,加之司法审查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持严格审慎态度,进一步加大了实务操作难度。何为“表面受仲裁协议约束”、追加当事人与合并仲裁如何区分适用、担保方、实际施工人、债务继受人等主体能否纳入仲裁程序,均是实践中极易触碰的法律风险点。
化解仲裁第三人难题,既需要准确把握仲裁规则与司法裁判尺度,更应当树立事前风控思维,在缔约阶段通过条款设计划定仲裁合意边界。
一、为什么仲裁中的第三人成为一个问题 仲裁制度有一个底层逻辑:仲裁协议的效力,原则上只约束签字方。这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根本所在。诉讼是国家公器,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但仲裁的权力来源是当事人的授权,没有签字,就没有授权。但问题是——现实中的商业关系,哪有那么清爽?一个项目里,母公司签总合同、子公司签执行合同、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争议发生的时候,责任链条上的每一个人,都和这场纠纷有切身的利益关系。偏偏仲裁只能审合同上的签字方。这就是仲裁第三人问题的根源:法律关系是一张网,但仲裁协议是一根线。 二、各大仲裁机构怎么规定 仲裁中的第三人 面对实务需求,中国四大仲裁机构都在规则里设置了“追加当事人”制度,但每家的规定都不一样。 (一)贸仲(2024年版规则) 贸仲2024年新版《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追加当事人"制度,核心要点是:(1)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申请追加。(2)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追加的,如果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应在征求各方意见后,由贸仲作出决定;被追加当事人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自收到追加通知之日起算。(3)如果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或存在其他不宜追加的情形的,贸仲有权决定不予追加。 贸仲2024年修订还特别明确:追加当事人程序开始后,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由贸仲仲裁院决定程序事项;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二)北仲(2022年版规则) 北仲《仲裁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追加当事人"制度,核心要点是:(1)申请追加或被追加为当事人,应当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2)可以追加当事人的条件包括:仲裁协议形式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追加当事人均同意。(3)北仲在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时,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对其他当事人程序权利造成不公正的损害、导致不适当的程序拖延,以及其他不宜追加当事人的情形。(4)仲裁庭组成前,由北仲决定是否追加;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被追加的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北仲新版《国内仲裁规则》对"追加当事人"条文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当包含的内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三)广仲 广州仲裁委员会在规则中也规定了类似制度,允许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参照广仲《仲裁规则》相应条款。 三、什么叫“表面上受仲裁协议约束” 这是追加当事人制度里最核心、也最微妙的一个门槛。贸仲规则明确说了:申请追加当事人,必须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这句话怎么理解? 第一种情况: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以下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扩张至非签字方:一是合并、分立: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二是继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三是债权转让: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受让人明确反对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多份关联合同的仲裁条款。如果你签的一揽子合同——框架协议+执行合同+补充协议——各份合同的仲裁条款高度一致,或者明确约定"适用于双方签订的所有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那么这些合同背后的当事人,理论上都受到同一个仲裁条款的约束。贸仲2024年规则第十四条还新增了"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这一情形,扩大了多合同仲裁的适用范围。 第三种情况:追加当事人需要被追加方"表面上有仲裁合意"。这是关键——追加当事人制度并不是在突破仲裁合意的相对性,而是在寻找被追加方是否原本就受仲裁协议约束。如果你想追加的第三人和原合同没有任何关联,既不是合同主体,也不是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定情形都不适用——那对不起,追加不了。 四、合并仲裁:另一种解决路径 如果追加当事人走不通,你还有一条路:合并仲裁。北仲《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贸仲《仲裁规则》第十九条,都规定了合并仲裁制度。 合并仲裁的条件是(以贸仲为例):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或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个合同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个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且多个合同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或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均同意合并仲裁。 注意这里的关键区别:追加当事人是一个案子里把第三人拉进来,而合并仲裁是两个或多个已存在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案件。合并仲裁的前提是已经有仲裁案件在先,而且通常要求各案之间有牵连关系。贸仲还特别明确: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至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案件。2024年贸仲规则还降低了合并仲裁的适用门槛——"多个合同所涉标的具有牵连关系"也被纳入了可合并的情形。 五、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关键裁判规则 光有机构规则还不够,法院对仲裁第三人问题的态度,直接决定了裁决能否顺利执行。来看看几个关键案例: 规则一:仲裁条款效力扩张要"有根有据"。2024年北京金融法院在一个典型案例中明确: "仲裁效力扩张有具体范围,不能任意做扩大解释。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不能当然推定从合同当事人受该仲裁条款约束。""仲裁条款仅能约束合同签署方,不具有扩张适用于非合同签署方的效力。"——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特13号,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规则二:保证人未在主合同签字,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复函中明确认定:"某电子设备公司仅签署担保函格式,而未在采购合同中签字,故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某电子设备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关于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同样适用于该担保函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他14号复函。 规则三: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受发承包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2024年新疆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实际施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为由主张相关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扩张于实际施工人,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除非实际施工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确认或者明确表明接受适用承包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否则该仲裁协议不应约束实际施工人。"——新疆高院2024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规则四:公司注销后,股东承诺担责可构成仲裁条款效力扩张。 在(2024)粤03民特××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公司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未了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即构成公司注销后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客户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 六、实务中的误区 误区一:以为仲裁条款能自动约束担保人。很多人在主合同里写了担保条款,担保人也签了担保函,但担保函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等到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时把担保人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担保人马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大概率支持。记住:主合同有仲裁条款,担保函没有,担保人原则上不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误区二:以为追加当事人是仲裁庭的义务。有人觉得:"我申请追加第三人,仲裁庭就应该追加,这是当事人的权利。"错了。仲裁机构(仲裁庭依授权后)有权决定是否追加,而且有权以"案涉仲裁协议表面上不能约束被追加当事人"为由拒绝追加。在(2021)京04民特330号案中,知名人士罗某提出仲裁庭未追加某科技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构成程序违法。法院明确认定:北仲并未被赋予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权力,罗某未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追加申请,因此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公司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误区三:以为多份合同天然可以一起仲裁。你签了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回购协议、担保协议四个合同,都约定了贸仲仲裁。争议发生后,你把这四个合同都放进一个仲裁申请里。 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凭什么说这四个合同可以并在一起审?贸仲规则说得很清楚:多合同合并仲裁,需要多个合同"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如果你在不同的合同里约定了不同的仲裁庭组成方式——比如投资协议约定独任仲裁员,回购协议约定三名仲裁员——这两种约定在客观上不相容,不能合并仲裁。 七、在签合同时就解决好 仲裁第三人的问题 仲裁第三人问题,最好在签合同的时候就解决,而不是等到争议发生后再打补丁。 首先,一揽子合同统一仲裁条款。签一揽子合同(框架协议+执行合同+补充协议)时,确保所有合同的仲裁条款高度统一,并明确写明:"本条款适用于双方签订的所有与[项目名称]相关的合同。"就这一句话,未来发生争议时,合并仲裁的路径就清晰多了。 第二,把相关方纳入仲裁条款。如果你预期担保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可能会被牵涉进来,不要只写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把他们的名字也写进去,或者写明"包括但不限于为本合同提供担保/支持/关联的任何第三方"。 第三:写清楚追加当事人条款。北仲新版国内仲裁规则第二十条已经重构了"追加当事人"条文,明确了追加的适用条件、决定主体、考虑因素等。你可以直接引用该条款,或者参照制定自己的示范条款:"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追加与案涉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受本仲裁条款约束。" 小结 仲裁第三人问题,本质上是在问:仲裁合意的边界在哪里?这个边界,在仲裁规则和司法审查这里并不是很清晰;不要等争议发生后再去争,而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就画清楚。 ✦ + + 系列研究文章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