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业绩|国枫律师代理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全面胜诉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
浏览量:56
近日,国枫律师事务所代理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得生效判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国枫律师代理客户获得全面胜诉。
某上市公司曾发布会计差错公告,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但截至公告日公司已收回全部资金和利息。后上市公司收到某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上市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在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行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据此对上市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国枫律师接受上市公司委托后,认为该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上市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全面认可了国枫律师提出的抗辩观点。法院首先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并从实施日后的若干个交易日、更正日后的两个交易日以及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三个时间段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得出涉案虚假陈述内容并未对股价产生明显影响的结论。针对股票的交易量,法院则认为单独考察并无意义。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采纳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上市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并驳回了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1. 上市公司受处罚不代表虚假陈述行为必然具有重大性,上市公司可能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上市公司受到了某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即使监管部门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重大事件,只要上市公司能证明股票交易量或是交易价未发生明显变化,法院在司法层面还是会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进而判决上市公司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大性抗辩是上市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可以一劳永逸摆脱民事赔偿责任的利器,上市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也可以尽快向律师咨询,确认其是否有进行重大性抗辩的空间,避免投入过多的应诉成本。2. 做好可视化的数据分析,证明交易量价的变化趋势在进行重大性抗辩的虚假陈述案件中,梳理不同时间节点股票的交易量、交易价变化情况,是判断抗辩能否成立的核心事实依据。而在进行数据分析时,比对个股数据与大盘数据、行业数据,是证明交易量、交易价有无明显变化的直观证据材料。因此在本案中,国枫律师通过可视化图表的制作,将不同时间节点的个股数据和大盘综合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进行了清晰的比对。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直接使用了我所律师制作的表格,作为法院查明的交易数据。
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刚刚开始实施。我所代理律师首先对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进行检索,发现存在类似案例支持我方关于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观点。法院在吸收我方提交的入库案例和其他检索到的类案后,在判决书中的“法院认为”部分使用了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入库案例带来了更加透明和可预测的裁判观点。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扎根入库案例往往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4. 开展探索性研究,提出通过交易量变化认定重大性的新规则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判断虚假陈述内容是否具有重大性应当从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是否发生明显变化来认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二者间是“或”的关系。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支持了我所律师的抗辩观点,对于如何使用交易量认定重大性提出了详细的论证思路:“司法解释规定的‘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首先以交易价格的变化为判断依据,交易量的变化应当结合交易价格的变化作为进一步的判断依据。诱多型虚假陈述信息被更正或揭露后,如并未出现应有的股价下跌的市场反应,则单独考察交易量的变化并无意义。”本案为其他涉及重大性的虚假陈述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国枫律师事务所深耕资本市场争议解决,善于破解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案由何海锋律师和朱泽硕律师代理,承办律师团队还包括陈豪鑫律师和何运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