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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业绩 | 国枫凯文律师针对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取得开创性胜诉结果

发布时间:2014.10.17 来源: 浏览量:2330

我所合伙人谢刚律师日前成功代理北京某科技公司股东与外部投资人的对赌投资协议仲裁案件,取得北京法院首例认定同类仲裁条款无效的裁定。

 

本案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及公司股东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上述约定显然不能等同于简单的或裁或审的约定。经检索,针对同类型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先后有昆明中院、深圳中院、杭州中院、北京二中院等多地法院,作出过“该条款的表述肯定了当事人接受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于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是无效的。但后半部分约定的无效并不导致整个仲裁条款的无效,因此仲裁条款的约定有效”的认定,这无疑加大了本所律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难度。

 

但是凭借职业敏感度以及对中国仲裁制度的深刻理解,谢刚律师未受既有判例的束缚,以仲裁法的基本理念、原则以及规则为依据,以一裁终局制度为切入点,辅以或裁或审原则为补充,结合最高院的相关意见,向三中院充分阐述了本案仲裁条款应为无效的理由。三中院在听取双方代理人意见后,最终完全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以该条款违反一裁终局制度及或裁或审原则为由,裁定仲裁条款无效。在法院下发裁定后,经仲裁庭工作,仲裁申请人最终撤回了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