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枫30周年系列活动|“与公司法同行”主题沙龙第4期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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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日,国枫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系列活动之“与公司法同行”主题沙龙第4期在国枫举办。本期沙龙以“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条款的功过得失”为主题,由国枫研究院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法论坛》副主编,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景善主讲。
本期沙龙在线下线上同步开展。国枫专职书记李庆应,国枫执行合伙人马哲,国枫合伙人李志勇、何海锋、张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楼秋然,以及其他公司法学者、实务人士参加了线下沙龙,超过5000人次观看了沙龙直播。
何运晨律师
本期沙龙由国枫律师何运晨主持。
陈景善教授
陈景善教授首先介绍了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强化的两项重要制度,即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和董事责任制度,指出在新《公司法》背景下,董事将承担更严格的法律责任。由此引入本次沙龙的主题——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聚焦新《公司法》第191条,陈景善教授介绍了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她指出,条文第一句话明确,董事、高管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由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基于法人实在说的立场,与民法典相衔接;第二句话则是从法人拟制说的视角出发,在满足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的情况下,转变为董事、高管的个人责任。
随后,陈景善教授还介绍了日本公司法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相关规定。相较而言,我国目前的规定较为抽象,对于审计机构、破产管理人等主体是否纳入对第三人责任的范围没有明确,给司法解释留下了空间。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陈教授认为,引入这一规则值得肯定,尤其在破产案件频发的背景下,明确董事责任有其必要性,可以发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陈景善教授还提到,合规也和董事责任有密切联系。结合日本法判例,陈景善教授介绍了日本法上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义务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关系,具体而言,日本法院是通过董事是否履行了建立内控机制的义务来判断是否存在怠于任务或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形。最后,陈景善教授还结合日本法规则,介绍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与资本充实原则、与法人格否认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的问题。主题演讲结束后,主持人何运晨律师,国枫合伙人李志勇律师、马哲律师、张莹律师等与陈景善教授进行了与谈交流。主持人何运晨律师与陈教授探讨了集体决策下董事承担责任的原因,以及间接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具体情形。李志勇律师分享了本次演讲的几点思考:首先,陈教授的演讲非常深刻,让他对于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规则有了新的理解,李志勇律师认为这一规则是董事对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条款;其次,李志勇律师指出,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如果能像日本一样,成为全社会的节日,达到人人庆祝、学习的效果,将是法律界的一件幸事;最后,李志勇律师讨论了一则适用共同侵权规则裁判的公报案例。马哲律师对陈景善教授演讲中提到的商事案件应当用商事思维去审判这一观点深有感触,与陈教授探讨了民法与商法如何衔接的问题,陈教授结合案例进一步明确,商事案件如果简单地采用民事思维裁判,将可能导致不恰当的结果。张莹律师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探讨了董事通过指使其他人行为的方式规避法律责任时,是否能够追究其责任的问题。*本次沙龙直播已生成回放,欢迎关注国枫律师事务所视频号进行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