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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家出资企业的减资程序问题

发布时间:2016.11.21 来源: 浏览量:4068

    作者:周昌龙

    由于国家出资企业的特殊性,这类企业在减资时,除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告债权人、实施减资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外,关于减资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及进场交易问题,值得进行总结梳理。

    一、国家出资企业减资是否需要评估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称“《国务院91号令》”)

    1991年11月16日实施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91号令》第四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国资委12号令》”)

    2005年9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国资委12号令》第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无论是《国务院91号令》还是《国资委12号令》,对国家出资企业减资时是否必须履行评估的核准或备案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国资委12号令》中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增加出资、股权转让等行为导致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的情形,非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导致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较减资前发生变更的,也应当适用国资委12号令的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企业减资可以分为同比例减资、单方减资。同比例减资,顾名思义,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所持股权占注册资本的比重不会发生变化。即使减资时不履行评估程序,也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企业进行非同比例减资,必然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这种情形下,则应当履行评估程序,以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上海市国资委在《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2)468号)中明确规定,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非同比例增资、减资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的,需进行资产评估。

    二、国家出资企业减资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实施)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减资时应履行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作了简单规定,但未提及是否需要进场挂牌交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交易类型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未规定企业减资应当进场交易的情形。

    (二)国家出资企业减资相关案例

    1、嘉事堂(002462)-同比例减资,未经国资委批准,但履行评估备案程序。

    (1)减资原因

    自2000年以来,公司参与了北京市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房山区和朝阳区5个区的国有医药企业改制,相继成立了嘉事宏润、嘉事裕丰、嘉事兴月和嘉事朝阳四家医药企业。随后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收购上述医药企业股权,至2006年基本完成了对各区医药企业的整合。在此过程中,公司股本被动地由6,022.79万元增加至18,250万元,而公司的盈利水平没有相应幅度的提高。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及使资金规模与公司现有业务规模相匹配,同时考虑到公司持有的中青旅股份的解禁将会为公司提供充裕的流动资金,公司决定进行减资。

    (2)减资程序

    公司2006年8月25日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本次减资采取所有股东等比例减资方案,将注册资本由18,250万元减少至12,000万元,缩减比例约为34.25%。减资部分公司按每股1元价格向股东返还资本金,减资前后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变,经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由于公司采取同比例减资方式,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守验字[2006]第010129号验资报告。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完成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

    (3)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减资行为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了减资公告程序,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验资程序。发行人的此次减资系现金同比例减资,不涉及其他财产的分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此次减资合法有效,不存在风险或潜在问题。

    保荐人认为:经核查,发行人2006年减资时已经编制了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于2006年9月8日在《北京日报》发布减资公告,符合《公司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规定,发行人减资后注册资本由18,25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发行人此次减资采取所有股东等比例减资方案,减资前后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不变,经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不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行人已就该次减资事项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北京中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守验字[2006]第010129号验资报告对该次减资事项进行了审验。因此发行人本次减资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潜在问题或风险。

    2、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煤集团)回购减资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晋煤集团回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晋煤集团3.61%股权的意见》(晋国资产权函[2014]593号)、晋煤集团董事会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关于晋煤集团回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晋煤集团3.61%股权的决议》(晋煤集董决议[2015]2号)以及晋煤集团股东会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关于晋煤集团回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晋煤集团3.61%股权的决议》(晋煤集股决议[2015]1号),同意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晋煤集团3.61%股权。

    2015年1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山西省分行与晋煤集团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根据协议,中国建设银行将其持有的晋煤集团3.61%股权作价36,602.00万元转让给晋煤集团。

    晋煤集团于2015年1月29日完成回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晋煤集团3.61%股权的行为,回购价格36,602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完成减资事项,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和完成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手续,晋煤集团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5,163.46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90,519.6万元。

    三、总结

    国家出资企业减资的程序规定比较分散,经过梳理归纳,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国家出资企业的减资,如是同比例减资则不需进行资产评估,也无需进场挂牌交易。如果非同比例减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的公开、透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资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或备案,并且按照公开挂牌交易的规定,履行进场交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