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
电话:86 10 8800 4488, 6609 0088
传真:86 10 6609 0016
邮编:100005
国枫视角
关于解除上市公司股东之间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法规分析
作者:李大鹏、唐诗
一、一致行动的定义及属于一致行动法定情形
(一)一致行动的定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二)一致行动的法定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过会项目的公开披露的反馈意见答复情况,《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中提及的“相反证据”,应为明确、具体、有实际事项/案例可以佐证的“相反证据”,需要有实际事项/案例的底稿支持而非简单的文字分析。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有关问题
除上述法定一致行动情形之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签署具体的一致行动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之间构成前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一致行动情形下,投资者可以同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若该类投资者解除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该类投资者仍属于法定一致行动情形的,其一致行动关系仍存续。
同时,为解除原有一致行动协议,相关投资应签署相应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协议书》,且该解除协议书应符合投资者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出具的相关承诺(如有)。
另外,为解除原有一致行动协议,上市公司应就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协议书》签署事项进行公告并对该次一致行动解除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以及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一并公告说明。
综上,在不存在上述法定一致行动的前提下,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与相关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协议书》的方式,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