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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保险公司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执行寿险保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0.14 来源: 浏览量:985

    作者:杜开颜

    随着私人财富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将目光投向高额保险理财产品,人寿保险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重要选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寿险保单信息、协助执行寿险保单的情况也日益增多。但是,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对保险法律知识了解不足,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导致保险公司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时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保险公司既要履行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又要履行协助、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定义务,还要兼顾公司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当前情况下,很难实现三者的平衡。

    据笔者了解,向保险公司提出查询、协助执行(包括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划拨等)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主要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查询、协助执行主要是为了追缴赃款,亦有公安机关以“基础信息采集”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批量提供客户信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一般仅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保单信息以及协助对保单进行冻结/查封,较少要求对保单进行处置,但也有要求“提取资金汇入指定账户”的情况,甚至存在个别公安机关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将退保资金汇入其指定的民警个人账户的情况。人民法院要求查询、协助执行保单主要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产品;民事案件中的债务人(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产品;离婚、继承、析产诉讼涉及到保险权益的分割等。

    一、从法律文书发现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充分

    据笔者了解,保险公司接收的各类法律文书“五花八门”,这些法律文书在援引法律方面普遍存在问题。

    1.未援引任何法律条文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11)字第14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办案需要”[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反贪协冻(2010)5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2.仅援引法律名称,未注明具体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10)息民初字第2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该135760元系本案涉案赃款,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法强制追缴,请贵公司予以协助”[湖南省某人民检察院《关于商请协助追缴涉案款物的函》]。

    3.援引法律条款不准确

    (1)援引《民事诉讼法》(2007)第二百一十八条[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48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笔者认为,该条文中所称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特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而且人民法院只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查询、冻结、划拨。保险公司并不经营存款业务,人寿保险与储蓄存款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人民法院在要求保险公司查询或协助执行保单时援引此条规定做为法律依据是不妥当的。

    (2)援引《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吉林省某人民法院(2016)吉0723执保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笔者认为,首先结合上下文,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收入”应指被执行人的工资、劳务报酬一类的收入,而非利息、股息、投资等收益,更非退保资金或保险理赔金;其次保险公司既不是本条第二款中所称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也不是本条第二款中所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因此,以此条作为法律依据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保单、提取“收入”是不妥当的。

    (3)援引《民事诉讼法》(2007)第一百零三条[山东省某人民法院(2010)字第30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二百二十一条[四川省某人民法院(2010)某民一初字第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笔者认为,该两条目的在于对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以及规范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并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做出查询及执行行为的法律依据。

    (4)援引《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广东省某市监察局(2012)监查询字第49号查询保险通知书、某直辖市监察局(2012)监查询字第142号查询存款通知书]。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者认为,《行政监察法》仅授权监察机关查询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商业银行法》规范的商业银行而不是保险公司,因此前述法律条文不能作为监察机关查询保单的法律依据。

    (二)对具体执行内容的表述不统一

    关于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文书中的表述不一,含义不明,保险公司很难操作。简要列举如下:

    1.“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耿某某170791.54元”[河北省某人民法院(2011)某法执字第400号执行裁定书]。

    2.“扣留耿某某为李某某投保的2008年至2018年期间的全部投保金额;扣留期间,如耿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所投保费、收益,不得返还耿某某,如你单位需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所投保费和收益,不得返还给任何人”[河北省某人民法院(2011)某法执字第4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3.“对以被告周某某的名义于2008年2月19日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40000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可中途退保。保险期满后,未经法院许可,不可将保险金额退还给被告周某某”[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10)某民初字第2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4.“对被告何某某个人存款[1]予以查询、扣押”[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11)某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裁定书]。

    5.“对何某某在你公司投保的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10万元、保单号****的保险予以扣押,不准何某某领取,如何某某前来领取该保费,请告知其到县人民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11)字第14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6.“依法冻结巩某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2]。查封期半年”[山东省某人民法院(2010)字第30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7.“提取被执行人毕某某、柳某某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号为****的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解除后的账户价值”[山东省某人民法院(2012)某执字第2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8.“将丁某某在贵公司所购买的理财产品10万元,三日内提取至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2010)某民执字第14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9.“冻结张某某在保险公司的存款50000元,不准支付”[河南省某人民法院(2011)某民初字第485-1号民事裁定书]。

    10.“冻结李红某在你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20万元[3],请停止支付6个月”[陕西省某中级人民法院(2010)某民执字第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11.“冻结鲜某某于2009年3月11日在贵公司购买的保费120000元(保单号为****),请贵公司尽快与投保人(即被执行人)鲜某某解除投保合同事宜,便于人民法院划扣执行”[四川省某人民法院(2010)某民一初字第2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2.“提取被执行人段某某即将收取的保险收益款[4],请你们按照此通知将段某某的应收入款70000元直接转入以下我院账户”[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2014)某执字第0175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可以看到,司法、行政机关经常将人寿保险混同于银行存款,经常直接使用《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到保险公司要求查询保单信息、对保单进行冻结、甚至直接要求从保险公司提取“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也不甚了解保险费、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这些概念,法律文书上使用过的概念有“投保金额”“保险金额”“保费”“账户价值”“存款”“保险收益款”等;部分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将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保险费转入其指定账户;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所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名称也不能统一: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等。

    二、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

    (一)缺乏高层级的、明确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这两部法律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保单情况以及对保单权益采取执行措施的最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这两部法律均未直接把保单权益列举为财产,自然更不会涉及如何具体执行保单权益。

    笔者查到的明确规定了对保单权益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较高层级规范性文件只有一件——201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其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资产。

    笔者还注意到,2015年3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布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该通知在寿险保单协助执行方面做了非常有益的尝试,但鉴于其地区性效力,并不能解决寿险行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可以说,关于保单查询和执行的具体措施,现有规范性文件基本是空白。笔者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情况等保单信息是保险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涉及客户隐私,应当受到妥善保护,有必要通过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何种机构在何种情况下履行何种手续后才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做出规定。至于对保险合同的冻结、对保费的扣划等处置措施,关系到公民财产权利,更应通过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严格约制。

    (二)具体处分措施不明,保险公司无从操作

    对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采取哪些处分措施尚且不明,更不用说如何操作。例如,应该叫冻结保单,还是叫查封保单?保单冻结、查封的概念是什么?冻结/查封期间保单效力如何?附加险效力如何?续期保费是否正常收缴?是否仅限于禁止退保、保全?还是说退保、保全前应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批准?冻结/查封后保单现金价值能否变化?投资连结保险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可以转换?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向受益人理赔?设定了质押的保单如何处理?现在的情形是,保险公司不知如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也无法给予确切答复。

    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投保人在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对保单进行处分,或由法院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意见对保单进行处分。例如,投保人可以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这样保单的效力得以维持,既保障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同时投保人通过转让保单获得的价款可以用来履行法定义务,达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目的。执行程序中对寿险保单的处分,与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执行手段并不类似,其实更接近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变卖”。

    (三)缺乏办理查询、协助执行手续的基本流程

    关于查询、协助执行银行存款,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等数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协助执行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过《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协助执行房屋土地权属,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过《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银行存款为例,《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时应审核何种法律文件、登记何种信息、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等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险行业尚缺乏这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较高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查询保单?哪些国家机关有权要求对保单进行处分?对有权机关不合法、不合规的查询保单、协助执行保单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或者退回?保险公司可以审核有权机关的哪些文件、证件?是否必须登记?应当登记哪些内容?是否可以要求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签字?……显然,这不是保险公司内部规定及工作流程可以解决的问题。

    (四)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有时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将保单现金价值甚至全部保费划至指定账户,更多时候是直接指令保险公司将保单现金价值甚至全部保费划至指定账户。无论哪种方式,保险公司都需要先进行解除保险合同的操作,而这种解除目前并无明确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成为一些保险公司拒绝按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理由。这种理由当然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不仅如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会因妨害执行被处罚:

    近日,招远市某保险公司因擅自为一被执行人退出已被法院冻结的保费,妨碍法院执行,被招远市人民法院责令限期追回保费并处罚款……执行人员于是对被执行人任某某的这两份保单的理赔款及收益依法办理了冻结手续。9月18日,执行人员至该保险公司提取被执行人任某某的保费时,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拖延拒绝,并表示法院虽然可以冻结保费,但提取保费必须经投保人同意,否则法院无权提取保费。为了尽快执结案件,执行人员于11月8日一大早去被执行人任某某住所要求其协助提取保费。然而,此时被执行人称其已经退保而且保费也被“消费”一空……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12月16日招远法院依法责令该保险公司限期追回己退给被执行人任某某的5532.76元保费并处罚款。目前,擅自退保的业务员己辞职,该保险公司只好将该保费全额赔付并交纳了罚款,同时深刻检讨了自身的行为,保证以此为戒,吸取教训,绝不会再有类似事件出现。[1]

    [1]平安山东新闻网http://www.pasdxw.com/show.asp?id=4534《擅自“解封”,赔!妨碍执行,罚!》

    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解除了保险合同,又会面临被投保人以《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依据主张保险合同解除无效、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形。据笔者了解,已有类似案件发生且保险公司败诉:

    郭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到期未还。2007年7月,临沂中院判决郭某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及利息。郭某未按期履行,法院查明郭某在某保险公司投有10份人寿保险。2008年1月,临沂中院要求该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将郭某投保的50万元保费提交,后更正为提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6万余元,并予以划拨。保险公司解除了与被执行人郭某的保险合同。后郭某以保险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临沂兰山区法院。法院认为郭某已按期缴纳全部保费,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能以法院执行保险费为由解除合同,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1]

    [1]《人民法院执行人寿保险单问题研究》赵磊,《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3期

    笔者建议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沟通,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执行阶段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何种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应办理哪些手续等问题予以明确,这样既便于保险公司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公务,也避免与客户发生争议。

    三、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正确理解保险资产的避债功能

    寿险行业普遍存在“个人保险资产不会被查封、冻结,个人保险资产可以避税避债”、“保单不被冻结且不受债务人索债,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唯有人寿保单不被冻结”的宣传话术。笔者曾经处理过保险公司被客户围堵讨要说法的事件,起因就是业务员在展业时承诺保单不会被强制执行,客户认为受到了欺骗。

    人寿保险确实具有一定的避债功能,但不能片面理解,不能夸大。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人寿保险保单被执行的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更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认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进行执行。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法律合规人员应当了解:

    1.人寿保险被人民法院执行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成为执行标的。人寿保险具有财产属性,其财产属性体现为: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获取的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投保人因退保而获取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

    (1)关于保险金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即成为受益人所有的财产,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债务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当然不能要求执行已归属于受益人的保险金;但如果受益人是债务人(被执行人),那么受益人的债权人要求执行受益人已经获得的保险金,其实并无法律上的障碍。此外,如果出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指定身故受益人、受益人无法确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等情况,则被保险人身故后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属于遗产性质的保险金。

    (2)关于保单现金价值

    首先,保单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旦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保险人就必须向投保人给付现金价值,这项权益是投保人的合法债权。其次,保单现金价值确定的归属于投保人,投保人对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处分,比如质押、转让。保单现金价值在国外普遍被认为是个人金融资产。基于以上原因,保单现金价值是可以作为投保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的。

    2.“人寿保险不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营销人员宣传人寿保险不可以被强制执行时经常引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所要规范的仅仅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问题。《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到期债权”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产生在保险合同到期或者保险事故发生等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成就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人寿保险”,应理解为保险金的请求权。也即,当债务人享有人寿保险金请求权但怠于行使时,债权人不能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向自己给付人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中,“劳动报酬”“养老金”是与“人寿保险”并列的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劳动报酬”“养老金”不可以被代位追偿,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要求用人单位、社保机构协助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收入(劳动报酬)和养老金,“人寿保险”自然也是同样道理。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其实根本就不涉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正在履行的人身保险合同问题——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到期债权”。

    笔者认为,只有保险公司对保险资产的避债功能和自身负有的协助执行义务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帮助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树立正确观念,从而避免出现展业时误导客户的情况以及因妨害民事诉讼程序而被罚款甚至拘留的情况。

    (二)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有基本概念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特别是法律合规人员应当认识到,只有具有相应权力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查询、协助执行。

    1.有权查询、冻结保单的行政、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查询、冻结保单,保险公司必须配合办理。

    2.有权处分保单的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四十四条:扣押、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检察机关指定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权利人书面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指定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由此可见,法律授权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等过渡性手段,只有对于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才可以由检察机关经特定程序先行变卖、拍卖。保单应归类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财产,对这类财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直接自行处置,而是经相关人员申请,其可以批准当事人以适当方式处置。做此种处置时,保险公司只需按照正常退保流程对待即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是有权对保单进行处分的。人民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保单的,保险公司必须予以协助。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毕竟有限,很难判断到底哪些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查询、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此种情况下,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应当要求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其所进行的查询、协助执行工作书面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制定司法协助保全流程,并严格执行工作规范

    保险公司的保全部门应当在法律合规部门的协助下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同时要注意,不能以内部审批流程对抗司法程序。

    1.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出示证件和必要的法律文书

    遇有查询保单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人民警察证、介绍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清单。

    遇有要求冻结、处分保单时,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如果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了投保人(被执行人/犯罪嫌疑人)出具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退保,则按正常退保办理即可。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示的证件,保险公司应当留存复印件(根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都允许保险公司复印),不应再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出示身份证。

    2.对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查询、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进行核对

    如果发现法律文书中记载的内容有误或不够明确具体,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修改、补正。例如前文提到的某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被告何某某个人存款予以查询、扣押”,该协助执行要求对保险公司而言就存在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修正。又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确认保单冻结的具体范围——投连险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可以转换、保单冻结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通知司法机关,等等。如果涉案保单办理了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应向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告知。

    如有必要,保险公司还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解释保险与存款的区别、保险金与保险费的区别、保险费与保单现金价值的区别,等等,以免出现麻烦。

    3.对于不合法的查询、协助执行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拒绝

    对于无权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超越职权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查询或者协助执行,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当然,保险公司应当做到有理有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某些情况下则可以寻求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的帮助。

    遇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并可向相关部门控告、举报、投诉。

    结语

    保险公司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询、执行寿险保单的过程中遇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关系到国家司法权、行政权的行使,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维护。保险公司应当重视这个问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降低公司风险。也希望监管机关能够与司法机关协调沟通,尽快对上述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使保险公司在协助查询、执行寿险保单的过程中有章可循。

    [1]此处的“存款”应指人身保险合同

    [2]此处的保险金应指保单现金价值

    [3]实际是指冻结李红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已交纳了120万元保险费的四张保单

    [4]经了解,此保险收益款并非指保险金,而是退保时的保单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