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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证券违法违规案件立案调查阶段的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6.09.08 来源: 浏览量:1060

    作者:谢刚

    2016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稽查执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针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特点和趋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持续保持监管执法工作的高压态势。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受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338起,启动初步调查案件241起,新立案件138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在办案件444起,同比增长48%,案件查处数量继续呈现快速攀升态势。[1]上半年,证监会共对88起案件作出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09份,较去年同期增长84.75%,行政处罚的结案效率和惩处力度持续提升。[2]

    面对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大部分公司缺乏应对经验,存在一些错误做法。很多本有可能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公司,由于应对不力,而最终被行政处罚,给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或相关人员的职业生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此背景下,掌握应对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适当方法和策略是涉案公司的当务之急,也是其他公司的未雨绸缪之计。我们曾代理多起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案件,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一些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希望我们的经验能够对公司应对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调查初期:高度重视,积极配合

    证监会对公司正式立案调查后,通常会向公司下发《调查通知书》,载明:“因(被调查对象)涉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在收到《调查通知书》后,很多公司因缺乏应对经验,往往出现认识错误:或者认为一旦被立案调查即难逃被行政处罚的厄运,进而消极等待处理结果,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而拒绝配合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或者过于相信和依赖有关人员的“沟通协调”而忽视了法律层面的应对。这几种错误思想导致部分公司在证监会的调查过程中消极应对、拒绝配合,甚至出现对抗情绪或阻挠行为。

    我们认为,消极应对和阻挠调查都是错误的应对策略。对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事宜,公司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自收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公司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其一,指派专门人员与调查人员对接,负责配合向调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沟通;

    其二,根据《调查通知书》载明的所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初步收集相关材料并理清事实脉络;

    其三,根据需要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以及财务人员等,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搜集、提供有利证据,拟定初步的申辩思路。

    (二)调查中期:依法举证,澄清事实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数据[3],2015年证监会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723件,新增立案调查345件,全年移交处罚审理案件273件,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在立案调查后并未移交处罚审理。可见,即使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也并不是一定会被预处罚。如果积极举证申辩,证明公司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则案件可能在调查结束后即告终结。

    1、认真核对笔录,审慎提供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内容及公司向调查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均将被记录在案,作为作出预处罚及最终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因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在尽可能充分地理清案件事实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审慎客观地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向调查人员提供材料以及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面对调查人员的询问及提供材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接受询问的人员对于不了解、不清楚而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如实向调查人员说明,不能轻易发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个人意见,更不能编造事实。

    其次,接受询问的人员对于询问笔录的内容应逐字逐句仔细阅读,对于笔录中的错误应及时指出,如认为有需要补充的内容也应及时提出并要求补充,只有在确认笔录内容没有错误且准确地反映了本人表述原意后才能签字确认。如果询问笔录记载相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时承认了相关“事实”,则在随后的申辩、听证等程序中如果想“改口”或“反悔”,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佐证,否则很难被采信。

    第三,不能仅仅为了追求“良好的态度”而向调查人员提供不确切、不完整甚至具有误导性的材料。在调查阶段,公司是否违法违规处于尚未查明状态,调查人员希望了解的是案件事实,希望得到的是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如公司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反而会阻碍调查人员对事实真相的查明。

    2、依法行使举证权利,积极主动提供证据

    行政处罚案件在本质上与诉讼案件并无不同,证据是处罚的根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同样是处罚委委员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调查阶段依法举证、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显得尤为重要。

    毋庸置疑,这一阶段是公司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黄金时间。如果能够理清案件事实,在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依法举证,使调查人员通过公司提供的证据尽早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则有可能在第一时间澄清事实,消除误解。而如果公司仅仅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消极被动地提供材料,而不积极主动地搜集和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不仅会失去澄清事实的宝贵机会,还将使公司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陷于十分不利的境地。

    在搜集、准备证据材料的过程中,公司可注意以下方面:

    其一,根据《调查通知书》所列公司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搜集有利证据;

    其二,结合调查人员的询问内容,特别是针对调查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及时、充分地提供有利证据。证据的搜集与提供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必要时可请专业律师予以支持。

    3、根据事实和证据及时提出对于行为法律性质的意见

    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类型的案件中,相关行为的法律定性,即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是案件的关键和核心,也是调查人员所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公司能够就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提出有理有据的意见,则可以使调查人员通过了解相关事实的产生原因及时判断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目前被立案调查数量最多的内幕交易行为为例,在调查阶段,调查人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了解内幕信息的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如董事长)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的联络情况、公司的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证券的情况等进行调查,并搜集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

    如公司在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股票的行为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则公司应对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股票的原因、公司在特定时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原因和内容进行说明,并根据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交易构成要件的规定,及时向调查人员提出相关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意见,消除误解,争取使案件止步于调查阶段。

    (三)预处罚前:依法陈述申辩,竭尽所能争取最好结果

    案件调查终结后,证监会稽查局认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会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进行审理,作出处罚决定建议。行政处罚委员会收案后,由主任委员指定1名委员为该案件的主审委员,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并指定另外2名委员为该案件的合议委员,参与案件的合议、听证等工作。案件经合议委员会合议后,并不当然作出预处罚决定。如案件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不构成行政违法,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则不予处罚,也就不会作出预处罚决定。

    从前述证监会的工作规则可见,调查结束,并不意味着预处罚即行作出,当事人还有进一步申辩的时间和空间。即便在预处罚作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也还有权要求举证、申辩及申请听证。因此,在调查后期至预处罚作出前,公司如有新的证据或补充申辩意见,应及时向证监会递交。同时,公司还应当与证监会保持沟通,并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切实予以整改,不能闭门造车。

    [1]见中国证监会网站:《证监会2016年上半年稽查执法工作情况》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607/t20160701_300128.html

    [2]见中国证监会网站:《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效率和力度持续提升》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607/t20160701_300110.html

    [3]见中国证监会网站:《2016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601/t20160116_289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