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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关于上市公司治理——各方主体要如何发挥作用?

发布时间:2016.09.02 来源: 浏览量:821

    作者:唐诗

    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相较于以前已有长足的改善与进步,各方主体的参与意识、参与程度均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基于现有的各方主体参与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建议可能的改进情况简述如下:

    一、中小股东

    作为活跃的市场参与主体,建议进一步扩展中小股东参与、监督公司重大经营性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比如近期开展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见面会以及不断改进的交易所信息问答平台均是有益尝试。

    关于改进中小股东参与程度:

    重大资产重组的问询方,除了监管部门问询,是否可以新增中小股东这一主体——新设中小股东针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提问问询环节,并要求上市公司与监管部门的问询同步回复、公告。

    中小股东提问的征集方式可采用中小股东在指定平台提问并由中小股东投票的方式,选取需上市公司回答中小股东的具体问题(或可由独立董事拟定若干问题,由中小股东投票确定需上市公司答复的具体问题)。上述方式类似美国公民通过美国白宫官网的提问,该提问如达到公民投票的一定数量时,则美国政府会针对该问题进行明确的书面答复。

    基于上述设计,上市公司的反馈答复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答复证监会反馈问题,二是答复中小股东反馈问题,鉴于是同时提问同时回复,故不会影响上市公司本身的重组/非公开等重大事项的进度。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一般占有较大的资金优势,具有投机性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利益冲动之可能。就改进的方向而言,机构投资者应从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资金来源、共享上市公司中长期发展红利的角度出发,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避免出现“炒作股价”、“跟风重组概念”、“卷钱做一波行情走人”的情形。

    关于改进机构投资者参与方式:

    1、机构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后,应通过上市公司公告其投资上市公司的整体投资计划,必要时积极自我承诺一定期限(6-36个月)的锁定期,战略性地促进上市公司中长期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市值行情的稳定性。

    2、机构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在进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操作且超过一定金额时(金额数额可后续具体讨论)应事先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并应在公告中说明上述买卖操作的原因。

    3、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一定比例(可设定连续90日持股超过5%股权)的股权后,应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类似独立董事工作机制(理解为“持股的独立董事”),机构投资者应每年度向上市公司出具治理建议书并同上市公司年报一起公告。

    三、监管部门

    (一)地方局

    1、应每年制定辖区内上市公司现场调研计划并提前通知,调研通知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调研时间、内容、需要配合的主体工作等)。

    调研结束后应进行:一是地方局出具调研通报,明确上市公司实际公司治理中的问题,并提供整改建议,并由上市公司公告;二是自我改进分析,答复上市公司对于监管部门配合服务的提问(如有),并出具相应的回复函,并由上市公司公告。地方局在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还应帮助上市公司优化治理。

    2、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辅导培训,建立信息披露政策通报机制,及时通告最新监管政策,辅导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管理能力建设,并形成管理手册或辅导指南等学习文件并及时推广。

    (二)证监会

    1、建立日常化的主动巡视机制,联同地方局,定时抽查(每年出具巡视计划并公告),定时检查申报的IPO项目、重组项目。

    2、尽可能不搞或少搞运动式的大检查,一阵风式的检查即使是狂风暴雨、台风来袭,终究也会停歇,终究也不会长久。监管应常态化、制度化,避免运动式地突击财务检查及核查底稿,造成市场恐慌和监管无序的错觉,同时也滋长了造假、炒作等恶劣市场行为未必一定会被选中的侥幸心理。

    3、建立中介机构协同机制,定期与资质优秀、业务水平较高的中介机构开展沟通交流,建立证监会人力资源合作人才库,定期组织中介机构配合证监会审核项目(去年底至今年初,北京证监局就曾就北京地区挂牌新三板的审核委托国枫所参与,效果良好),而不止局限于发审委、重组委层面,在审核员阶段就可以外聘第三方专家,该机制类似于高校博士论文送交“外部盲审”的机制。

    四、交易所

    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审核机构,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服务机构。建议交易所在管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同时,也应“走出去”,主动建立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互动联系,现时的媒体见面会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就交易所的问询函制度而言,交易所应在专管员的层面建立提问汇总的机制,专管员毕竟精力有限且同时管着若干家上市公司,个人的监督必然不如市场投资者的监督,也易滋生灰色地带,故建议建立专管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渠道,股东向负责该上市公司的专管员提供涉及上市公司的问题、建议、举报,专管员负责汇总,反馈上市公司,必要时发布问询函,让上市公司回复并公告。

    专管员是监督者,却与利益方(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缺乏充分的沟通渠道,专管员的监管标准秘而不宣、专管员的监管名单秘而不宣,致上市公司对于交易所的日常监管缺乏统一认知;建议交易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的公开披露信息要求的同时,也应适当考虑对专管员工作内容及成果信息进行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专管员“专管”了哪些内容,有哪些成果,上市公司因此有了哪些改进等等,上述内容都应形成专管员监管报告并公告投资者。

    五、中介机构

    1、建议在证监会的统领下,选取若干家优秀中介机构发布市场指导案例,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推动证券市场的更加规范化运行。可在证监会的统筹下建立并公布行业专家数据库,发布优秀中介机构中的业务专家,发布优秀的项目咨询。

    2、建议监管部门引导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开明的政府及市场环境,双方进行积极沟通,可尝试通过“函-回函”的文件征询方式,确定业务及方案设定、执行、操作的具体边界,确定执业的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因“特殊案例”“特事特办”等事项导致中介机构推出的方案“极其大胆”而造成市场对于相关项目“背景很深”“不按套路出牌”的无端猜测。

    3、可能的情况下,开通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的直接沟通渠道,使交流直接,不仅提高效率,更能推进市场的透明公开,从最有力的角度改进中介机构的现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