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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作为一个有点“污”的企业——你需要一张排污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6.09.02 来源: 浏览量:899

    作者:谢阿强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海洋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综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均对排污活动需要政府部门许可事项作了基本的规定,这些规定为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提供了依据。

    二、地方政府规章

    在上述法律规定基础上,为完善地方性排污管理,部分地方政府在各自环境保护规章中亦明确规定了排放污染物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内容,如:

    1、《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污染物排放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运营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12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

    (三)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

    (四)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

    3、《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4、《广东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排放含重、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需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

    5、《甘肃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

    (三)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

    (五)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除地方政府规章外,一些省市环保厅(局)颁布规范性文件对排污许可作出了规定,以指导其管辖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如:《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5]2号)第三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七)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规定,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核与辐射以及居民生活中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

    综上,尽管《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还未正式颁布实施,但已有一些地方政府先行一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各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细化办法,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管理范围作了详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四、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归纳总结

    根据以上阐述,我们可以大致框定出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经营者的范围:

    1、大气污染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2、水污染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和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均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此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排放污水的也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3、固体废弃物污染

    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单纯倾倒固体废物的无需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依照《海洋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予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4、噪音污染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申报登记和申领噪声排放许可证。广东省噪声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除此之外,笔者尚未发现其他省市就噪音污染作出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专门规定。

    5、核污染和电磁污染

    根据查阅公开资料,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单位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

    以上是笔者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公开资料按不同的污染种类总结的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各地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自己地区的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建议涉及企业在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不同的规定准确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人,从而避免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法合规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