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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相关法律实务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12 来源: 浏览量:800

    作者:陈威

    【引言】

    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早已不再满足于仅仅消费国内琳琅满目的商品。“外国的月亮比较圆,外国的商品质量好”之类的消费意识在人们心中较过去有了更加广阔的市场。这样的消费意识带来的消费行为变化是巨大的。人们不再满足于刚刚富裕起来时对一些境外名牌奢侈品的追求,越来越多的目光转向了境外各式各样的电子产品、生活用品、食品(包括保健食品)或服务。去日本旅游买个马桶,到美国买齐一个集装箱生活用品运回国,到韩国整整容的新闻比比皆是。

    不论是外贸进口企业通过一般进口贸易模式将海外货物集中运回国内清关后进行销售,又或是海外亲友“云中谁寄锦书来”,又或是海外代购们“蚂蚁搬家”,都为国内消费市场提供了丰富的境外商品消费渠道。如今,跨境电子商务(以下为方便表述,称“跨境电商”)为国人“买买买”的消费欲望提供了新的平台。跨境电商企业则通常通过备货于国内试点跨境电商城市的保税区再通过国内快递业邮寄予消费者(保税进口模式),亦或将集中贮存于海外仓的商品通过国际邮政邮寄的方式将境外商品直接邮寄至境内消费者手中(海外直邮模式)。

    随着商务部提出跨境电商的概念,国家各项利好政策出台,李克强总理赴郑州保税区考察期间专门视察了园区内一家跨境电商企业。种种迹象都在表明国家重视跨境电商产业的发展,希望跨境电商企业能够做大做强,成为对外经贸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也确实卯足了劲头发展,有数据显示跨境电商2016年的交易规模增长率将在25%[1]左右[1]。整个跨境电商产业一片欣欣向荣。跨境电商有着国内贸易电商的通性,也有着其跨境性带来的自身特性。跨境电商这一新的外贸模式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在跨境电商进口方向上,职业维权人向跨境电商企业维权的事例屡见不鲜。本文试着浅析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在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为方便表述,除【主要法律条文】部分所涉法条,其他部分所述法律法规条文虽未写明,但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版】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中文标签】

    无论以保税直邮还是海外直邮方式,邮寄至消费者手中的商品由于直接采购自境外,而跨境电商企业多认为“海淘消费者想要的就是原装海外产品”,另外由于在跨境电商产业建设初期几个试点城市并未强制要求加贴中文标签,导致经由跨境电商渠道入境的食品往往未能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加贴中文标签。

    实务中,即便跨境电商企业在销售进口食品时知道《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却往往主张海关、检验检疫局均对跨境电商进口食品予以放行,是认可该食品入境的表现,或主张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经营食品是为自用,需要消费者自行向海关填写个人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消费者已经认可商品,又或是跨境电商提供的仅是代购服务不是销售商品,甚至是主张《食品安全法》中所述的“进口”并不能指代跨境电商模式下的“入境”,跨境电商经营的商品只能算“物品”而非“货物”等等理由欲免除自身加贴中文标签的义务。

    然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中已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商负有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义务。在“进口”这一概念上,大多数人包括法律从业人员都会做广义的理解,即“进口”一词当然涵盖跨境电商进口模式。尽管《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甫制定时尚未有跨境电商的概念出炉,但法律自离开立法者向社会公布时即享有了其自由的生命,法律可以通过解释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执法、守法过程中不应一味强调法律有滞后性,甚至因为法律有滞后性就认为法律无效。跨境电商企业如继续我行我素,则着实难以规避“中文标签”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

    尽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5年10月13日发布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规定“……经营企业可采取产品随附纸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产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电子信息,两种方式应当供消费者在填写订单时选择……”,但其适用范围狭窄,并不当然免除经营企业提供纸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义务,且该管理细则尚为征求意见稿未生效。最重要的是《食品安全法》作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该管理细则,一旦发生争议诉诸裁判机构,人民法院将如何适用尤未可知。笔者接触的一些跨境电商企业在初见此管理细则时草草认为未来可以通过让消费者选择而免除自身加贴、附随中文标签义务仅提供电子中文标签的想法,恐难以实现。

    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中,曾有职业维权人向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企业未加贴中文标签。虽经笔者努力沟通将监管部门予以的处罚争取到最低,但企业却仍因受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而致合法合规经营记录受损。

    纵观目前已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案例,如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5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中即认定涉案企业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涉案企业赔付消费者货款十倍的赔偿金。又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677号[2]民事判决书,亦以无中文标签支持了赔付消费者货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求。尽管在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中仅判令涉案企业退还所涉货款,但通观判决书全文可以看出未依法加贴、附随“中文标签”仍是涉案企业无法回避的违法问题。

    可见,在实务中,“中文标签”是跨境电商企业在经营跨境进口食品过程中应该予以重视的一个大问题。值得说明的是,不管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年9月25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中要求的“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还是根据前文提及的《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前就需要“直接印制”中文标签,不得为“加贴”、“附随”,且此举动须在境外完成。经营海淘婴幼儿乳粉的跨境电商企业尤应注意以上规定。考虑到目前跨境电商企业与境外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的市场地位、谈判议价能力、境外厂商合作意向等商业因素,不得不说一些经营海淘婴幼儿乳粉的跨境电商企业在“中文标签”这一问题上“形势严峻”。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作为食品中特殊一种,国家通过法律法规为其制定了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要求。《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德国双心、澳洲Swiss、美国GNC等保健食品厂商作为保健食品海淘达人们心目中的知名品牌成为跨境电商企业热捧的对象。但,跨境电商企业在热捧境外保健食品的时候,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笔者曾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例中,企业销售一种名为“GNC大豆异黄酮”的保健食品。该产品含有的“大豆异黄酮”作为一种女性补充营养素在国外使用较多,但在我国,《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以及《卫生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目录(更新至2013年2月28日)》两份文件中均未将大豆异黄酮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进行罗列。《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亦没有罗列大豆异黄酮。

    2015年3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发布《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其中表述有“科学研究表明,大豆异黄酮具有类雌激素样作用,不宜作为普通食品使用”。虽然该说明并非部门规章,但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大豆异黄酮在政府管控层面目前还难以直接认定为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境外生产的大豆异黄酮产品亦大多未履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相关注册手续,难以被认为符合《食品安全法》。

    纵观目前已公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案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中即认定广东晶东贸易有限公司需退还货款并赔付十倍于货款的赔偿金。又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民终字第03086号民事判决书中亦认定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恒隆广场店需退还货款并赔付十倍于货款的赔偿金。因销售“大豆异黄酮”而遭判罚的案例还有很多,跨境电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销售商品的筛选制度与流程,勿售卖尚不能为我国认可的保健食品。

    对于境外保健食品的经营,跨境电商企业确需慎之又慎,勿因境外市场有售,境内市场热捧就仓促上架出售。

    【广告宣传】

    电商行业的广告宣传天然带有“美颜”效果,君不见各大电商平台上的产品经过电商美工工作人员的加工,从图片到文字说明都能够充分激发消费者的消费欲望。然而电商行业美工工作人员对于《广告法》的了解确实还十分不足,在制作商品介绍页面时经常能看到一些触及《广告法》禁止的表述。这一现象到了跨境电商企业亦同样普遍存在。

    以笔者曾提供服务的案例为例,跨境电商销售页面上出现“最好”、“最佳”等字样,销售保健食品的页面上出现医疗功能表述的语句,凭空撰写商品性能、功能等信息等等遭到职业维权人投诉的情况不胜枚举。而根据现行《广告法》,一旦违反则可能将面临需要承担《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等条文规定法律责任的后果,甚至可能面临百万元级的行政处罚。

    广告宣传法律风险的规避需要跨境电商企业重视对美工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养,拒绝商品宣传推广时出现法律禁止的字句,拒绝美工工作人员对其他电商企业宣传文案的照搬照抄,并积极自查已发布的商品在广告宣传上是否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当然,目前大部分的电商企业都处在高速发展期,工作人员工作强度比较高,适当考虑自身情况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为法律顾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培训、协助整改可以减少相关法律风险。

    【结语】

    综上所述,跨境电商企业在经营进口食品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甚至数种法律风险同时发生,一旦这些法律风险发生不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企业商誉,而且可能影响后续的资本运作。尽管跨境电商近年在国家利好政策的影响下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获得了资本的青睐,但也吸引了不少职业维权人的目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那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跨境电商企业勿以自身的互联网属性、跨境属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对于跨境电商行业的相关规定尚不完善等理由作为规避合法合规性要求的借口。跨境电商企业在积极做大做强的同时,也需要张开双臂欢迎职业维权人“挑刺”,积极开展合法合规性的自检。

    跨境电商行业因其实务中采购模式的多样、销售模式的多样、支付方式的多样、进出口有别等等因素,造成行业所涉法律法规浩若烟海。本文所尝试探讨的法律问题只是跨境电商相关法律实务中的冰山一角,但可以预想的是跨境电商的发展仍然需要国家在立法层面予以足够的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只有重视合法合规经营、及时规避法律风险才能够在未来获得更好的发展。

    [1]数据引自《2016-2022年中国跨境电商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

    [2]彼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公布版】,但当时有要求更加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公布版】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