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精研思 笔耕不辍

出版物/Publications更多分类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

电话:86 10 8800 4488, 6609 0088

传真:86 10 6609 0016

邮编:100005

国枫视角

浅析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23 来源: 浏览量:912

    作者:孙林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的个人投资者接近9000万人,其中5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资者完成的交易量约占股票交易总量的60%。然而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我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上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缺乏,权利行使存在很多障碍。

    (一)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条款散见在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投资者受损害时主要的救济渠道有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强了对投资者尤其是实力弱小的中小投资者的关注、保护力度,第76、77、79条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69条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若干规定》对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从主体资格、举证责任到诉讼时效、赔偿数额的计算等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目前投资者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

    1.中小投资者弱势且维权意识薄弱

    中小投资者个体力量与强势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公司内部人员相比过于薄弱,信息不对称,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单个中小投资者很难自我救济。

    2.司法程序复杂且困难重重

    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导致行为违法性和损害认定的困难。证券违法行为与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投资者遭受的损失难以界定。冗长的司法调查和裁判程序使得诉讼成本往往超出胜诉利益,受害投资者的赔偿救济实践中常常难以充分实现。

    3.监管执法仍存在一些困难

    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立法瑕疵和立法失位,使投资者权益保护缺乏重要的法理支撑,违法失信成本相对较低,执法体制机制以及执法环境有待优化。民间自律组织的缺位、失声、使投资者权益保护亟需重要的第三方力量。

    (三)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是由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利用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收入来源,为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侵害的投资主体设立专项的赔偿基金,当实际违法侵害发生时,通过该项基金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1]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具体明显的救济性和非诉讼性。

    首先,它通过设立专项赔偿基金,当特定赔偿事由发生时,如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及信息披露、股价操纵或关联性交易等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时,投资者可以作为救济对象,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经济赔偿。

    其次,它的赔偿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来执行的,从而避免了以往证券纠纷时可能遭遇的复杂的司法诉讼程序,属于典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实现由“一对多”到“多对多”的突破。当前是众多的投资者面对着一个证券公司展开诉讼,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构建使无数个权利受到侵犯的投资者来面对多个责任主体,这里面不仅有上市公司同时也包含了高管、券商以及涉案的会计师等。从一对多到多对多,不仅仅是责任制度的完善,可以将责任归到具体的主体中来,让投资者的诉求更有针对性,而且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并提高投资者的获偿率。

    (四)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意义

    对投资者来说,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建构更好的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法理精神,为中小投资者的求偿权提供了一条快捷有效的途径,从民事角度保护投资者。

    对违法行为者来说,加大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遏制多度投机,威慑潜在的欺诈者,使其能够兢兢业业为公司服务,为投资者服务。同时这一制度还有助于违规公司尽快摆脱诉讼纠纷,将精力集中在发展主业。

    [1]孙国珍:《关于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载《时代金融》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