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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续人员任职上市公司条件及限制的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25 来源: 浏览量:1210

作者:唐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重组实施完毕后,相关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及限制等问题进行梳理,具体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任职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规范指引》的有关规定
1、根据《规范指引》3.2.3条的有关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2、根据《规范指引》3.2.4条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任职的有关规定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的有关规定(详见前述《公司法》一百四十六条对于公司董事的要求)
(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三、关于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4)本公司现任监事;(5)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综上,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及市场相关案例,重组的实施应保证相关资产在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保持必要的独立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四、其他法律法规
(一)《公务员法》
1、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综上,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相关人员对外担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职务时,须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