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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5.05.25 来源: 浏览量:1264

    作者:黄娟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性质与监管机制

    (一)定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无需向中国银监会申领《金融许可证》,但其经营的却是金融业务,在此意义上可称其为“准金融机构”。

    (三)监管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推动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但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前述主体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也即,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为省级政府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通过与省级金融办公室或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小额贷款公司间接施加影响。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中国银监会监管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以小额贷款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证券化无需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同时,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小额贷款资产不宜认定为信贷资产。

    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看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如下两点制约因素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有着内在的、迫切的需要:

    1.经营模式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贷不存;

    2.资金来源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注:根据网络流传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比例有望取消。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因此,即使50%的比例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好仍有限。]

    经营模式限制和资金来源限制最终统一体现为现金流的短缺。在此情况下,能将未来可预测的现金流变现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便成了小额贷款公司提前收回资金、获得流动性的重要途径。

    三、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法律分析

    (一)基础资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基础资产即小额贷款资产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即原始权益人(小额贷款公司)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通过向借款人(债务人)提供贷款服务而对借款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包括未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依据原始权益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应由借款人向原始权益人偿还的款项,及基于前述债权请求权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如有)。

    (二)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特点

    1.原始权益人属于特定原始权益人,其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2.需要资产服务机构,通常由计划管理人委托基础资产转让方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资料保管、对借款人应还款项进行催收、用前期基础资产回收款滚动投资后续资产包等。

    3.审核趋势:一次审批,分期多期实施;单一专项计划存续期限较短,规模较小。

    4.存在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安排

    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是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特点,其存在的原因和必要性主要是为了解决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较长与小额贷款还款期限较短所导致的期限错配问题,能最大限度盘活存量资金。

    一种可行的操作方式是:在首批受让的基础资产产生回收款后,资产服务机构向计划管理人提交再投资拟受让的基础资产清单及再投资金额的建议,经过计划管理人的审核和确认后,资产服务机构根据约定继续将该款项投资于符合合格投资约定的小额贷款资产,并按照约定进行保管和催收等管理工作,计划管理人每日对前一日的基础资产再投资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划拨进行核对。以此类推,直到专项计划按照约定停止再投资。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循环购买的相关规定如下:

    (1)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2)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有关基础资产循环购买的入池标准、计划购买规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安排。

    (3)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循环购买安排的合法有效性发表专业意见。

    (4)信用评级报告应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进行量化分析。

    (5)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对循环购买机制有效性作出分析。

    (6)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定期披露循环购买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及循环购买的实际操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