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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从黔轮胎A中小股东的提案谈下去

发布时间:2015.06.08 来源: 浏览量:1125

  作者: 曲凯

 

    事由:2014年股东大会召开前夕,持股比例高达7.74%的天弘基金因不满黔轮胎分配预案,向该公司提交了一份临时提案,要求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而黔轮胎A的分配预案是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

  天弘基金已经将上述提案当面递交给黔轮胎A董事长马世春,并同时呈送给了贵州省证监局。按照《公司法》规定,黔轮胎A应该在收到提案2天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黔轮胎A称,该提案不规范,没有写明提案的具体日期,提案股东也必须说明临时提案对市场及其他股东的影响,因此公司不会公告。后在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刻才予以公告,但同时提出对天弘基金的临时提案将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表决(即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才视为通过的表决机制)。

笔者认为,只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超过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案,如其内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范围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均应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收到提案的时间为准,提案落款的具体时间只要不晚于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的时间,均应视为有效。

此外,在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董事会都是将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合在在一起作为一项提案(即利润分配的议案)提出,如果采取三分之二表决机制,则构成了对公司章程的违反,因为其中的现金红利内容是无可争议的普通决议事项!黔轮胎A董事会坚持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的理由无外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结果是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了,因此按章程的规定必然要采取特别决议。笔者认为,该观点没有厘清其中的因果关系。假如公司采取股票红利的方式,比如说每10股送5股,其结果也是使公司股本增加了,为什么只能采取普通决议呢?很显然,股票红利是起因,股本增加是结果;因为要送红股,这属于利润分配,因此这一议案是普通决议事项;如果通过了送红股的议案,导致公司股本增加了,要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这时再作为特别决议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修改章程以反映股本变动情况。可见,以注册资本可能发生变化为由要求作为特别决议的论据是不充分的,以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能导致注册资本增加为由要求作为特别决议的论点缺乏法律依据。换言之,结果导致注册资本增加的议案不构成列入特别决议的充分条件。既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被纳入利润分配预案的一部分已被A股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所普遍接受并形成惯例,则该议案被列入普通决议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笔者又回溯找到了黔轮胎A201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样是“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0元,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以上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须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却未见董事会将该议案列入特别决议事项。

笔者认为,黔轮胎A董事会应妥善处理投资者关系,以避免公司治理出现僵局。试想在董事会不顾及中小股东在利润分配方面的诉求、差别对待中小股东提案的同时,中小股东反过来就有可能在本次股东大会的七项关联交易议案中投反对票。关联交易事项如未获得黔轮胎A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的同意,上市公司再与关联方发生经济往来在程序上就不合法,而这七项关联交易事项又是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所必需的。

当然,黔轮胎A的控股股东仅持有公司25.20%的股权,在除关联交易事项外的其他议案是否能通过,也存在较大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