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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浅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发布时间:2015.08.05 来源: 浏览量:1239

作者:王凤 孟文翔


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权,通常基于其自身意愿,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所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等方式自由交易,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对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来说,其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权除要履行上述法律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需履行国有股权转让审批等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因此,笔者专项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要求及履行的程序进行了如下汇总研究:

 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的主要动因及方式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的主要动因

1、增持原因:对国有控股股东而言,增持股票以加强其控股地位、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份额、增持少量股票以提振中小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信心等情况。

2、减持原因:股份锁定期满交易变现、根据国有股东资金需求减持变现等情况。

3、国有股东对下属上市公司等单位持股情况进行内部整合,采用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整合。

4、其他增持或减持原因:国有股东出于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配股股份的需要、上市公司向国有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行政或政策原因实施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等。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上述公司国有股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增持或减持股份:

1、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所系统)增持或减持股份

优缺点分析:

    此种方式适用股东增持或减持金额较小金额的情况;
    交易方式便捷,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即可交易完成,交易股份比例不超过5%的,国有股东内部决策后即可实施交易,交易后到国资机构办理备案即可;
    国有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少量、逐步增持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向市场传递其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
    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相对当天市价没有折扣;
    增持内部决策需要较长时间,无法适应二级市场价格的随时变动,给增持成本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增持或减持效果受市场波动影响大。

交易成本:包括印花税及券商佣金。

2、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增持或减持股份

优缺点分析:

    国有股东可在短时间内以确定的成本增持或减持较大规模的股票;
    选择窗口的灵活度更高,且成交价格相对收盘价一般有一定折扣,成本相对较低,并易于锁定理想价格;
    对国有股东而言,成交价格不低于当日股票交易均价;
    交易对手方通常仅为一家,单次可增持或减持规模有限;
    成交价不计入行情,对股价难以起到提振作用。

交易成本:包括印花税及券商佣金,若规模较大,券商佣金部分可有一定优惠。

3、委托投资银行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进行询价、配售

优缺点分析:

    可由投资银行协助寻找交易对手方,适用于更大规模的增持;
    对于国有股东而言,成交价格不低于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限制依然适用;
    成交价不计入行情,无法对股价起到提振作用。

交易成本:包括印花税及券商佣金,若规模较大,券商佣金部分可有一定优惠。需向投资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承销费或财务顾问费。

4、协议转让方式

优缺点分析:

    转让价格无严格限制,但国有股东协议转让股权需要进行评估及评估备案,按照评估价值定价,价格确定的时间较长;
    需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交易,审批及交易时间较长;
    仅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流通股转让。

交易成本:可能需要支付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办理审批的有关费用。

5、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优缺点分析:

    仅适用增持股票,但股份增持量相对较大,可以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手续;
    定向增发、配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均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增持股票的周期较长,能否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亦存在不确定性;
    如国有股东有资产需要注入上市公司,同时可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则可以原则适用此种方式。

交易成本:上市公司需支付申请定向增发、配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范成本及费用,同时需支付较高的财务顾问、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

6、无偿划转方式

优缺点分析:

    通常适用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的国有股权划转;
    价格为无偿,没有交易成本,可以申请豁免发出要约;
    无偿划转审核条件严格,审批和交易首期较长。

交易成本:零成本。

 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必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编制有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的手续,根据国有股东股份增持或减持的比例,需履行如下的信息披露义务:

增持或减持主体持股情况

增持或减持范围

具体增持或减持范围

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后持股比例30%以下

5%以下增持至5%以上

 

增持后持股5%20%

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协议收购,增持完成后需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增持后持股20%30%

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协议收购,增持完成后需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持股已经达到或超过5%

 

每新增持或减持后5%,且增持后持股5%20%

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协议收购,增持完成后需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每新增持5%,且增持后持股20%30%

可以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协议收购,增持完成后需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后持股30%以上

增持前持股超过30%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5%或以上

应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

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增持前持股不足30%

 

对增持后不超过30%的部分

可以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

对于增持后超过30%的部分,

视剩余部分是否超过2%决定发出要约或者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二)增持股份触发要约收购,可以申请豁免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了股东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触发要约,可以申请豁免发出要约的如下情况:

1、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发出要约的情形(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 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2、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发出要约,中国证监会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可直接办理股权转让或过户登记手续: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直接豁免发出要约的主要情形

(1)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注:采用上述方式增持股份的,“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 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第(2)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 个月。”

 

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需履行的国资审批程序

(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国资审批有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除应履行《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一般国有股东转让需履行的必要审批程序外,还需履行《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特别规定,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序号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主要法律依据

1

《企业国有资产法》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3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4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5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6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7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8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10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11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股份需履行的国有审批或备案程序

结合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同方式,分别列示需履行的如下国有资产审批或备案程序:

1、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含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1)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权的审批权限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1.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重大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

(2)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

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3)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3.1)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3.2)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3)国有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4)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3.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通过协议转让

(1)通过协议转让股权的审批权限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通过协议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

(2.1)一般原则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2.2)特殊情况

(2.2.1)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司,并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股份转让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2.2.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其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3)通过协议转让股权需报送的材料

(3.1)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2)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3.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无偿划转

(1)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无偿划转需报送的材料

国有股东无偿划转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2.1)国有股东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

(2.2)国有股东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3)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

(2.4)划转双方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2.5)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2.6)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及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

(2.7)划入方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

(2.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股份的间接转让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转让是指国有股东因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1)股份间接转让的审批权限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实施前(其中,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在办理产权转让鉴证前;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应在公司工商登记前),由国有股东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2)股份间接转让需报送的材料

(2.1)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2.2)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3)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2.4)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2.5)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2.6)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2.7)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2.8)国有产权拟受让方或战略投资者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2.9)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2.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1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