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精研思 笔耕不辍

出版物/Publications更多分类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

电话:86 10 8800 4488, 6609 0088

传真:86 10 6609 0016

邮编:100005

国枫视角

拟IPO企业股东中存在工会股东情形的法律规定和处理要点

发布时间:2016.07.04 来源: 浏览量:2510

作者: 唐诗



一、相关法律法规
经梳理,涉及工会持有拟IPO企业股份的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会也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二、具体分析


根据前述《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拟IPO企业的工商登记股权情况,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鉴于民政部门已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且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建议在拟IPO企业前期的股权结构设计阶段即对工会股东情况进行逐一清理;

其次,在清理工会股东之时,应尽量保证清理彻底,访谈、问卷及承诺文件应尽量覆盖全体工会股东成员,避免潜在的股权纠纷,并在清理工会股东股权彻底完备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至实际股东情形,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确保拟IPO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的情形。

再次,虽然根据“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但是,若该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股东的子公司系拟IPO企业的重要子公司,从合并报表的角度,贡献了较大的收入和利润,属于IPO企业下属的核心企业,则该子公司股权结构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的情形将使得子公司存在潜在的股权争议风险,进而可能影响到作为母公司的拟IPO企业的正常收入及利润的稳定性,从此角度,则若该类核心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存在工会持股情形时,出于项目稳健的考虑,仍有清理该类工会或持股会持股事项的必要。

最后,从披露角度而言,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要求,对于拟IPO企业曾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股东数量超过200的,应详细披露有关股份的形成原因及演变情况;进行过清理的,应当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