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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股东人数超200人公司的核查要点
【本文背景】
在试点注册制背景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A股IPO项目审核过程中,证监会及交易所对拟IPO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信息把握较为严格。尤其是新年伊始,中国证监会重磅推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发行人“突击入股”“影子股东”的信息披露指引。
在涉及IPO项目股东人数的反馈及问询问题中,审核机构通常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穿透披露追溯至最终自然人或国资主体的合并计算发行人股东人数,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故意规避200人股东人数限制的变相公开发行情形发表意见,因此,中介机构在核查发行人股东人数时,尤其是非自然人股东的核查,通常采取较为严格的口径,根据非自然人股东的设立时间、设立目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符合惯常的投资安排等方面寻找证据用以说明股东不存在故意规避200人限制的情形。
本文通过梳理关于发行人股东人数的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原则及发行人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案例,总结发行人股东人数超200人的主要情形及核查要点。
一、发行人股东人数的相关法律法规
序号 | 法规名称 | 相关规定 |
1 | 《公司法2018修正》 |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2 | 《证券法 (2019修订)》 | 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
3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
4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0修正)》 | 《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 一、审核标准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 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大风险隐患。 (二)股权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 1.股权权属明确。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 2.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 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80%以上(含8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 (三)经营规范 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 |
5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1.10 挂牌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股东人数未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股东人数超过二百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
6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7 |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 | 问题24、新《证券法》实施后,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二)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
二、发行人股东人数的计算原则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务案例,发行人股东人数的计算原则如下:
序号 | 股东类型 | 是否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 | 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
1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投资计划 | 是 | 1名 |
2 | 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 是 | 1名 |
3 | 非专门投资发行人的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未备案) | 是 | 实务中有按照穿透后的结果合并计算股东人数的案例,也有作为1名股东认定的案例; 笔者认为,IPO项目中需根据股东是否存在故意规避200人的情形审慎认定计算股东人数的口径。 |
4 | 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 是 | 按穿透后的自然人、国资主体、上市公司、事业单位合并计算股东人数 |
三、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核查要点
(一)案例:彩虹集团(003023)
【问询问题】发行人为定向募集公司,请披露(1)发行人设立、发行股票的审批、历次增资、股权转让、股权托管的真实性、合法性,说明历次增资、非自然人间股权转让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是否已采取补救或规范措施,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瑕疵,是否已经有权部门确认,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未将所有股份进行集中托管的原因及后续落实进展,是否已对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的一致性进行核查。(3)进一步明确落实尚未确权的股东相关股权确认及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基本情况】发行人成立于1994年3月2日,是依据《规范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1993年3月16日经成都市体改委成体改[1993]096号《关于同意设立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成都市电热器厂等8家法人单位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成都托管中心出具的《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情况证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彩虹电器所有股东合计2,584名均已在成都托管中心办理托管。
【核查要点】
1.核查发行人设立、发行股票取得的审批文件,并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的函》,确认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不影响其有效设立,合法有效存续;
2.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签署的协议、《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股东出资凭证及履行的审批、评估、备案等程序性文件;并访谈发行人的20名机构股东(持股数量占发行人机构股东合计持股总数的99.94%)及2375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数量占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合计持股总数的96.04%)并取得前述股东书面股权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3.核查发行人存在的瑕疵或潜在风险的股权转让及增资行为进行的登报公告文件等瑕疵补救措施,并取得主管部门的专项确认意见,实控人进行兜底性承诺,确认发行人瑕疵行为已采取补救措施且未争议纠纷事件,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本结构、公司治理和正常经营;
4.核查发行人内部职工股的股权确权及集中托管的《托管证明》、成都托管中心提供的托管名册及过户明细等材料,并取得发行人股权托管部门成都托管中心出具的《关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托管情况证明》,确认发行人股权托管的真实性、合法性;
5.核查发行人就未确认股份的保护机制及后续确权程序,确认发行人未确认股权处置方案的可操作性。
(二)案例:确成股份(605183)
【问询问题】发行人是否存在因做市交易和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情形;若有,是否己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回复思路】发行人穿透计算后人数超200人情形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后所发生的股份做市转让所致,发行人已于2016年11月2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提示性公告》,无需要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三)案例:设研院(300732)
【反馈问题】历史上的代持、隐名股东、工会持股、工会预留股等问题的清理情况、是否已彻底解决、有无潜在纠纷,目前直接、间接的股东结构是否清晰,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基本情况】发行人前身的有限公司设立时共有309名股东。其中由省交通厅持有300万股,为国有法人股;剩余股权由308名自然人股东认购。在自然人股东认购后,仍剩余101股,将其作为交设院工会预留股。由于公司持股人数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50人上限,因而选出37名股东作为显名股东,其余271人的出资由交设院工会代替持有。
【核查要点】
1.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有限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缴款凭证及由工会代持的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收据确认工会代持情况;
2.核查发行人工会解除代持还原的协议、价款支付凭证、工商变更资料,并对退出股东的访谈取得其出具的承诺函确认发行人股权代持解除过程的合规性;
3.律师及保荐机构现场核查的历史退出股东人数占全部退出股东人数比例91.91%、核查的历史退出股东所持股权比例占所有退出股东股权比例94.12%,确认发行人历史上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
三、小结
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案例总结,发行人股东人数超200人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实施前,经过体改部门批准设立,但存在内部职工股超范围或超比例发行、法人股向社会个人发行等不规范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或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导致股东人数超200人的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20修正)》的规定,该种情形下200人公司申请证监会行政许可应当同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形成、规范的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承担相应责任确认函。
二是在股转公司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因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做市交易方式转让导致挂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在挂牌期间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可以直接申请IPO;如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
三是国企改革,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时辅业企业改制,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代职工持股导致股东人数超200人的公司,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规定,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发行人应当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股权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