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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中国公司能索回多付的美国“301关税”吗?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浏览量:2126
2017年8月,在中美两国贸易争端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ade Representative)在特朗普总统的指示下发起了对华301调查。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b)款和(c)款的规定,经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调查认为外国法律、政策或实践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且对美国商业产生负担或限制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以依法按照总统的特别指示(如有)采取一切适当且可行的措施以消除该外国法律、政策或实践的影响,包括在合理期限内对外国商品或服务施加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301调查”)。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经调查后认定中国政府有关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对外投资、网络知识产权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制度不合理或者具有歧视性,且已给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据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产品范围涉及钢铝制品、机电机床、汽车及零部件、航空船舶和化学品等众多高新技术领域(“对华301关税”)。

对华301关税措施的实施不仅严重影响了中美之间的正常贸易往来,同时也加重了国际贸易中大量进口商和出口商的关税负担。2020年9月10日,美国进口商HMTXIndustries LLC联合其两家子公司以美国政府、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美国海关及其相关官员为被告,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nited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提起对华301关税措施的诉讼,请求认定关税清单3和关税清单4A违法并应予以撤销,同时请求退还按照关税清单3和关税清单4A缴纳的加征关税。

那么,受到对华301关税措施影响的中国出口商,是否还可以起诉以及该如何起诉,本文将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301调查及301关税措施诉讼演进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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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提起301关税措施诉讼的可行性


1)法律依据

根据《美国法典》第1581条和第2631条的规定,因美国政府、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非为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税费或其他税种的行为而受到不利影响或侵害的个人,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在美国过往涉及的301措施诉讼的案件中,原告都是依据《美国法典》第1581条的规定起诉。因此,此次因受对华301关税措施影响而独立支付了关税的美国进口商或中国出口商,应当可以据此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时效

根据《美国法典》第2636(i)条的规定,原告依据《美国法典》第1581条起诉的,应当自诉讼事由首次发生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within two years after the cause of action first accrues)。因此,如何界定“诉讼事由首次发生之日”,将决定有关当事人现在起诉是否仍在诉讼时效期限内。

一般来说,“诉讼事由首次发生之日”被理解为联邦政府公报上宣布实施关税措施的日期,因为关税措施一经公布,相关当事人即有权提出异议并行使诉讼权利。按此观点,到目前为止关税清单1、2、3均已超过诉讼时效,极有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与上述观点不同的是,部分美国律师则主张“诉讼事由首次发生之日”应当为海关在清算过程中最终决定关税的日期,或者是纳税人实际支付关税的日期,因为此时纳税人才实际的受到对华301关税措施的不利影响或侵害。按照此种观点,如果相关出口商或进口商在近2年内仍在缴纳关税清单1、2、3或关税清单4A中的加征关税,仍然受到诉讼时效的保护。

3)起诉理由

根据《美国法典》第706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认定如下政府行为、调查结果和结论非法并应予以撤销:(a)武断、任性、滥用裁量权或在其他方面违反法律规定;……(c)超越法定管辖范围、授权或限制范围,或者无法定权利;(d)未履行法定程序……”

a)超越法定管辖和授权范围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3条和第304条的规定,当301调查涉及某贸易协定且不能通过磋商解决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应首先迅速启动该贸易协定下的争端解决程序,且仅能在争端解决程序完成之后再决定采取何种措施。而对于不涉及贸易协定的情况,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才可以在与外国政府磋商未果时单边做出决定和措施。而美国国会批准的《<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行政行动声明》中第365段也明确表明,对于涉及WTO协定的301调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并基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结果再做出是否启动301调查的决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采取报复措施之前将先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DSB)的授权。换言之,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仅有权对不涉及WTO协定的301调查直接作出决定。

本次对华301调查中涉及的中国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中外合资要求等内容事实上分别涉及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的多项规定,如知识产权保护、国民待遇、市场准入等等。因此,美国试图规避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显然不符合上述《1974年贸易法》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行政行动声明》的规定。

b)关税清单3和关税清单4A的颁布存在武断、任性和滥用裁量权之嫌

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4条的规定,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301调查结果认定外国实施了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法律、政策或实践,且对美国商业产生了限制或负担,其有权在发起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决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上所述,此次对华301调查开始于2017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2018年9月和2019年8月才分别公告实施的关税清单3和关税清单4A,已然超过了第304条规定的12个月期限要求。

虽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在公告中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7(a)(1)(B)条的规定,认为其有权在所采取的措施与调查的外国不合理或歧视性法律、政策或实践对美国商业的影响不匹配时,相应的“修改或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特朗普总统后续发出的一系列指示、建议、声明以及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公告中,都表明关税清单3和4A的出台实际上早已与对华301调查中涉及的中国法律、政策和实践无关,且已不再是以评估被调查的中国法律、政策和实践对美国商业的影响作为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据,而仅仅是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制措施而实施的。因此,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实施关税清单3和关税清单4A明显的“武断和任性”的意味。

退一步讲,即使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有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7(a)(1)(B)条的规定,认为关税清单1和2已不能弥补中国不合理或歧视性法律、政策或实践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但直接将关税清单范围从500亿美元翻数倍增加到3000亿美元,却并未对301调查结果进行重新评估,也确实过于随意。

3. 结语

综上所述,美国对华301关税措施,尤其是关税清单3和关税清单4的颁布和实施可以视为存在武断、任性、滥用裁量权的行为,或超越《1974年贸易法》授权的管辖范围,中国出口商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当然,考虑到诉讼时效的要求,建议已按照关税清单4A缴纳了关税的出口商尽快在美国时间2021年8月19日之前起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HMTXIndustries LLC起诉后,数千家企业也以相同的案由提起诉讼,截止目前为止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已收到近4000纸诉状。现法院已决定将此类案件合并,并选取代表性案件进行审理。如果代表性案件中原告胜诉,那么胜诉判决将同样适用于其它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已起诉的对华301关税案件。因此,接下来准备起诉的中国出口商可以参考代表性案件的诉由提交相同或类似的起诉文件(“metoo”case),以加入到301关税案件中,这将会极大的节约诉讼所需的律师费以及其他成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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