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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关于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奖励机制的思考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1.11.03 来源: 浏览量:9140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热点,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纳入了“十四五规划”纲要中,而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转化中尤为重要的因素,如何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成为热议的话题。


2019年,国务院出台《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其中提及“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虽然该方案针对的是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但并未禁止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在核心员工跟投方面做出创新尝试。


202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强调了以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全球视野,发挥上海科技创新资源禀赋与市场要素资源优势为基本原则,推动国企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健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和各类股权激励试点,推动国企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国有创投企业市场化运作实施细则。探索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国有资产考核、退出机制等。该方案为国有企业在科技人员奖励制度的建立方面提供了政策指导及创新的空间。


本文拟从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员工的参与、分配角度出发,以现有政策依据、实践经验为背景,参考国有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对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的建立提出建议。


一、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种:1)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企业获取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对价;2)自行实施投产,企业在一段时间内通过成果的销售获取利润;3)与第三方合作实施投产(包括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及委托第三方开发),企业在一段时间内通过成果的销售获取利润;4)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在一段时间内享受被投资企业的收益。


二、员工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参与、

获取奖励的方式


1.科技人员参与方式


目前,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规定中,对于科技人员的奖励集中于现金奖励而非类似权益奖励的方式,因此目前实践中多数科技人员均以隐名方式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即通过企业内部分红的方式取得相应转化奖励。但在各项规定中亦无禁止权益奖励的规定,从探索和鼓励的角度,笔者认为可考虑尝试科技人员显名,即以个人名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而言可通过企业与科技人员、第三方合作机构签订协议或项目公司股权投资的方式实现。


此外,科技人员项目跟投在无禁止性规定出台的情况下,可作为激励员工进行科技创新并积极实施转化的较好形式。科技人员项目跟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类比于股权投资,在政策方面,国有企业员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存在一定限制,即国有企业员工“上持下”的限制,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可见,国有企业员工一般而言不能持有该国有企业投资企业的股权,但该限制中的例外情形为科技人员的持股留有了余地。


在跟投数额方面,参考关于国有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股权激励的总额存在上限(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且单个员工的持股比例亦存在上限(《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规定了3%的上限,《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规定了1%的上限)。


鉴于上述员工持股比例存在限制,笔者认为,从另一角度来看科技人员的跟投也可理解为“合作实施”的合作内容,即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科技人员的出资及利润分成,从而无相应持股及持股比例之限制。因此,国有企业可尝试在制度建设方面为科技人员参与项目跟投做出突破。跟投机制示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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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人员跟投的实现形式,一是直接跟投,即科技人员直接出资投资新项目或新设公司。这种方式较为简单直接,前文亦已述及对科技人员的显名合作目前无禁止性规定,但科技人员直接作为股东,往往会造成决策权和分红权难以分离,或将导致项目公司管理上较为复杂,公司控制权分散。二是通过持股平台跟投,企业管理层人员和科技人员通过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新项目或新设公司,企业管理层人员作为普通合伙人行使管理职权,科技人员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仅提供跟投出资。该种方式能够实现决策权和分红权的分离,便于企业对项目进行管理及决策,在进行了科技人员激励尝试的企业中,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的跟投机制即采取该等方式。另外,通过基金份额跟投也是可供考虑的间接跟投方式。


在科技人员跟投的出资方面,参考国有企业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限制性规定,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等财务资助。故企业若考虑进行科技人员项目跟投的尝试,不宜对跟投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在目前实施员工跟投机制的国有企业中,海康威视在其《核心员工跟投创新业务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获得国资委批复并实施后,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大幅提升,实现了企业高速发展。根据其披露的方案,海康威视投资设立的创新业务子公司,海康威视持有60%的股权,保持控股地位,员工跟投平台持有40%的股权。出资跟投的核心员工分为强制跟投与自愿跟投两种,自愿跟投的员工基于风险自担的原则,通过跟投平台投资创新业务子公司并拥有相应的股权份额;另有经公司认可的核心员工,在未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平台指定主体将跟投平台的股权增值权授予员工。虽然海康威视的跟投管理办法存在特殊性,但对于其他国有企业依然存在一定借鉴意义。


2.科技人员奖励方式


1) 相关依据


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结构上来看,国家层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国企激励办法》”)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规则进行了指导性、原则性的规定,各省市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了细化规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企激励办法》主要在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奖励时限及企业内部相关奖励制度制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以收入提成、股份奖励、营业利润提成的方式对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重要人员进行奖励,《国企激励办法》将该等奖励人员限定于科技人员,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无此限制。奖励数额由企业自行制定制度规定或与具体人员协商确定,若未规定或约定的,则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企业内部奖励规定的制度建设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企激励办法》均对该等制度的民主性、公开性做出要求,即均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上海市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两部条例,《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提高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企业在未规定或约定奖励数额情形下的提取比例,具体而言,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下,将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提取比例提高至70%;作价投资的,将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提取比例提高至70%;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此外,《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对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也提出了要求。


其他省市在相关提取比例方面也做出了不同规定,如《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科技成果之营业利润提取比例提高至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每年10%。《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则将提取比例进行了下调,具体而言,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所得使用费或转让费提取比例下调至不低于20%;股权奖励为不低于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权;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所得销售额的提取比例下调至三至五年内每年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亦对奖励时限进行了规定,在企业未规定或约定奖励时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奖励;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或者变更时完成股权奖励。


2)奖励方式


根据上述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后,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无相关奖励制度,亦与科技人员无约定的情况下,对于科技人员的奖励方式为:


a)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奖励(上海市相应比例为70%)。


b)自行实施或与第三方合作实施:


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的一定年限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利润用于奖励(上海市相应规定为5年内每年5%)。


c) 作价投资:


应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出资用于奖励(上海市相应比例为70%)。


3)奖励实施方式之思考


本部分主要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第三方合作或自行实施投产过程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问题进行思考。在考虑上述问题时,前述依据的规范中对于奖励方式的规定主要倾向于指导性、引导性而非禁止性,因此在该等规范下,国有企业可以考虑对于奖励的具体方式做一定程度的灵活变通,并借鉴其他类型国企改革方案进行创新。


分析前述规定中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有关比例的设定初衷,在转让或许可所得提取不低于70%的规定中,因该等转化为一次性转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收益按照转让或许可合同所约定的价款一次性获得,故成果转化收益的市场化因素较小,奖励科技人员的分配权重考虑较多,所以才会有不低于70%的指导性规定;而在企业自身参与实施(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投产的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市场化因素较多,评估价值或无法准确反映科技成果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因此对科技人员的奖励设定了期限(5年)和比例(每年5%)的指导性规定。


科技成果在具有市场推广经济价值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市场化收益将大于单纯的许可或转让收益,但在转化过程中需要另行投入,该等投入包括资金的投入及相关科技人员的进一步技术投入,比如在科技成果市场化过程中对相应成果进行完善、升级等。因此,笔者认为在市场化推广的情况下,确定科技人员每年利润提成比例不宜直接按照评估价的70%,而应当从科技成果推广的市场前景等角度考虑,另行设定每年高于5%,且总额不高于评估价值70%的提成比例,该等比例亦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盈利、市场竞争情况、科技人员是否对成果进行追加投入等情况适当浮动。在奖励的年限方面,应限定为5年(从盈利年度开始计算)。


三、相关制度建设思考


1.制度层级


在存在上级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应考虑相应制度设计的层级:


1)上级国有企业制定指导意见:笔者认为,一级国有企业应对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进行框架性的规定(包括对员工股权投资、分红激励等方面进行规范),而对于具体制度的制定应适当放权,由下级企业自主决定;


2)决策权限:在具体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权层级方面,应考虑是否采取报送上级国资审批、企业自主审批或部分报审、部分自主审批的方式。为兼顾奖励的公平性及效率性,笔者倾向于采取部分报审、部分自主审批的方式,企业可从奖励数额、成果转化周期、投入要求等方面考虑,合理确定相应报审标准;


3)下级企业制度备案:在企业制度不违反上级国资要求及规定的情况下,该等制度应提交上级国有企业进行备案;


4)职工大会民主决策程序:根据前文相关规定,奖励制度在制定过程中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并需将具体制度提交职工大会经民主决策程序决定。


2.人才评价机制


根据前文规定的要求,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人员需为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完成人、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技术人员,故制度内容中应包含人才评价机制,由此确定成果转化的奖励对象和奖励方式、参与人员分配比例等标准。如,可采用积分制确定科技人员在该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贡献程度,并根据该积分确定各参与人员的分配资格及比例。在制定人才评价机制时,应考虑科技人员的本职工作、绩效评价与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是否重叠。


3.具体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


对于具体成果的转化方式,鉴于前述相关规定中强调“约定”的概念,故制度内容中应明确相关成果转化方式的申请、决策程序。笔者建议,在前述规定及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可考虑在科研活动开展之初或者形成成果后通过内部审批或者协议的方式约定,最终转化方式由企业作出决策。


4.科技人员跟投机制


若企业考虑采取科技人员项目跟投的方式参与分红的,同样,基于前述强调“约定”的概念,制度内容中应明确跟投方式的申请、决策程序。


在跟投数额及资金方面,鉴于上文所述各项规定均要求国有企业在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时保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并对员工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故建议企业在制度中注意在该等持股限制的范围内确定跟投数额,并明确企业不对该等跟投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


若企业采取类似股权跟投的方式,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考虑,还应在制度内容中明确跟投人员的退出方式,参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之规定及实践经验,制度设计应保证科技人员所持份额不随其离开企业而流出,同时保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参考海康威视的管理办法,“不论何种原因(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休及执委会同意的例外情况除外),一旦员工与公司或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该员工所持有的跟投平台股权或增值权即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转让(且只能转让)给平台指定的主体,跟投平台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该等转让的对价依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而以不同标准计算。


实践中,国有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处行业、业务特点,结合企业发展情况、竞争态势、人才流动情况等,统筹运用好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现金奖励与权益奖励等不同激励方式,探索多元化的激励模式,发挥好各类激励的综合效用,提高核心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注释:[1] 详见海康威视公告:

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bulletinDetail/index.html?7f765a95-ec6f-489e-b5e0-98518f0ef5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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