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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则及审核要点

发布时间:2021.12.22 来源: 浏览量:16721

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是指拟IPO企业在上市申报前制定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规定在上市后的期权激励计划。2019年3月3日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2、2020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以下简称“《首发审核问答》”)问题25以及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深证上〔2020〕510号)(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审核问答》”)问题23均对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作出了规定,本文主要通过相关规则和案例对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则及审核关注点进行归纳,以期为拟IPO企业及律师同仁提供参考。


一、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

期权激励计划之相关规则梳理


目前针对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规则如下:


(1)证监会层面:


《首发审核问答》问题25“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2)交易所层面:


①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2


②深交所:《创业板首发审核问答》问题23


《首发审核问答》及《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首发审核问答》对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极权激励计划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应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原则上应符合下列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三)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以上要求;


2、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3、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


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

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要求


前述证监会及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审核问答中对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基本一致,主要需满足包括的激励对象、计划内容、行权价格、激励比例、行权期间、控制权稳定、锁定期在内的七项要求。以下以《首发审核问答》为例,分析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要求:


1、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8.4.2条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


①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


②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③独立董事和监事除外;


④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拟上市企业的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更广,有利于拟IPO企业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激励计划,留住人才,提高自身竞争力。


2、激励内容要求:


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1)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股权激励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等事项。


(2)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4)回购或终止行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5)实施程序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至五十二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终止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的职权:①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②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③董事会应当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④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⑤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等。


一般而言,非上市公司不会考量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制定期权计划较为灵活多样,在上述规则对拟上市企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作出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拟上市企业如计划制定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必须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


3、行权价格


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上市后股价会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参考企业上市前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确定的行权价格,相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规定的根据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的行权价格会更低,更具激励效果。


4、股票数量


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权益是指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由此可见,拟IPO企业的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数量限制更低,但不允许设置预留权益。


预留权益会导致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存在不确定性的变化,影响企业控制权的稳定,不得设置预留权益的规定,体现了期权计划对拟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得产生重大影响的监管思路。


5、行权期间


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控制权稳定


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前述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数量的限制和不得设置预留权益的规定亦是为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设置的限制条件。


7、锁定期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行权后三年不能减持的规定,使期权计划激励对象的变现周期延长,有助于提高核心团队的稳定性,避免出现核心团队减持变现后离职导致企业人才流失的情况。


三、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

上市后实施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核关注要点


经检索公开案例,格科微、青云科技、上海合晶、博众精工、中控技术、沪硅产业、格力博、海和药物、仁会生物等案例在上市审核中审核机关均关注了拟IPO企业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激励对象、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批决策程序、期权的行权安排、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利润的影响,股份支付的处理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格科微688728(2021年8月上市)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尚未行权期权的具体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条件、股份锁定等事项。


2、请发行人说明:…(3)结合历次修订条款、行权时间、履行程序,说明历次已行权人员、行权条件和行权价格差异情况;(4)区分授予对象离职自动失效、公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各类失效原因,说明失效期权的具体情况,包括对应人员、职位、失效份额;(5)未行权与已行权期权在人员、行权价格、安排、条件、锁定期方面的差异;(6)历次行权是否符合相应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是否存在员工未达行权条件而行权或满足行权条件但公司未办理行权、失效期权人员主张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因期权激励计划修订导致不能行权的情形,以及发行人与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其他期权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


3、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对已行权、失效期权、未行权期权人员进行了充分且必要的核查程序;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青云科技688316(2021年3月上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上海合晶(已终止审核)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第12条的规定,是否存在预留权益。(2)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出资资金来源、决策机制,发行人是否建立健全了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股权管理机制;(3)钟腾辉出资份额的转让对象和进度。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第12条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博众精工688097(2021年5月上市)


发行人存在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制定、并准备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发行人《期权激励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2条的相关规定。


(五)中控技术688777(2020年11月上市)


发行人于2019年9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合计向217名激励对象授予1200万份股票期权。补充说明发行人实施的股票期权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2的相关要求。


(六)沪硅产业688126(2020年4月上市)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相关假设依据,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和各期摊销的具体金额;(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2条的规定,未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预留权益;(3)公司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为最近一次投资者增资硅产业集团的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七)格力博(创业板审核中)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制定了拟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请发行人:(1)进一步披露期权计划的相关必要内容和信息及会计处理情况,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3题的相关规定逐一说明相关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则关于激励对象、相关内容及行权安排、授予价格和数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2)说明相关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并论证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3题的相关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八)海和药物(已终止审核)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激励对象情况,是否为发行人员工,是否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2问相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上述事项及《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11问、12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就员工持股平台、期权激励计划的设置、信息披露、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仁会生物(注册终止)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91人,其中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182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员工总数为520人。


请发行人说明:股权激励对象中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选择标准,是否能发挥激励核心人员的作用。


请发行人律师就上述期权激励的程序,对象,实施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交易所关注要点通常会一一对应《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创业板上市审核问答》中关于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且较多情况下由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行权价格公允性、股份支付费用等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发表意见,也会要求发行人律师对期权激励计划的合理性、合规性发表意见。依据对拟IPO企业期权激励计划的关注要点,中介机构可以围绕相应板块的《审核问答》中关于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逐条核查并发表结论。


根据上述案例中对审核问题的回复,对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手段归纳如下:(1)审阅发行人股(期)权激励的具体方案和相关制度;(2)审阅发行人设立股(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3)审阅员工持股的《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册和工商档案;(4)审阅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5)审阅员工持股平台出具的关于发行人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6)审阅发行人的花名册、发行人人事部门提供的在职、离职员工统计明细,激励对象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核查其任职、离职情况;(7)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对股份期权计划的激励对象的适格性进行查询;(8)就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因期权相关问题涉诉进行网络核查;(9)查阅《招股说明书》等。


拟IPO企业期权激励的程序、对象、实施合规性等情况律师回复思路:


(1)根据审查公司章程等文件,核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各版块审核问答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核查发行人期权激励计划符合《首发审核问答》问题25、《科创板审核问答》问题12、或《创业板首发审核问答》问题23的具体要求;


(3)核查拟IPO企业期权激励的授予和实施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照发行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执行。


根据已有案例检索,暂未发现因期权激励计划导致审核不通过的情况,拟IPO企业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应严格依据相应板块的审核问答中关于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来设计期权激励计划,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根据相应板块审核问答中的规定,逐条对照核查拟上市公司期权激励计划和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