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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知网垄断案件的反垄断合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5.18 来源: 浏览量:9284

文章作者:刘华英 聂开琪 李明恺


2022年5月13日,同方股份(600100)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同方知网”)、同方知网数字出版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知网数字出版”)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同日开始对同方知网和知网数字出版进行反垄断调查。一时间,该则消息迅速获得社会的高度关注,反垄断合规又成为热点话题。


一、知网的前世今生


(一)知网的由来


1998年,世界银行《1998年度世界发展报告》提到在交通、能源、通信等三大有形基础设施外的第四类基础设施,即国家知识基础设施(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NKI)。同年,由清华大学主办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正式成立,开始承办中国知网的建设任务。1999年6月,清华大学、清华同方正式建立中国期刊网,作为中国知识基础设施(CNKI)工程的服务网站,并于2003年更名为中国知网。


(二)知网相关实体


目前,中国知网网站主要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和同方知网共同运营管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目前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华控股”)全资控股,属清华大学的校属企业,主要负责知网的前台内容建设,即相关知识资源的组织与采集、资源产品策划与设计、内容编辑与产品出版,拥有CNKI数据库的总体和内容编辑版权。同方知网则系上市企业同方股份的全资子公司,背后控股股东原本同为清华控股,2019年底变更为中核资本。同方知网主要为后台CNKI数据库及相关服务提供技术支持,并作为各高校、机关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收取服务采购费用。(详见图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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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一  知网相关实体关系示意图


二、知网实体的主营业务及相关争议


(一)知网实体的主营业务


目前,同方知网对外提供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CNKI数据库(又称为知网数据库)与TMLC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又称为查重系统)。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内各大高校采购知网数据库的成交金额总计超 6000万元,每所高校单次平均采购服务费用近 70 万元,且绝大多数采购项目的使用期只有一年。单所高校对查重系统单次的采购费用同样在数十万到上百万元不等。


从采购方式来看,目前各大高校、机构往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知网数据库和查重系统。知网的主营业务具体独特优势,由于知网数据库收录的学术资源往往具有不可替代性,且知网在国内收录文献覆盖面最广,掌握众多学术期刊、文献的独家授权,因此使得采购方在采购时“别无选择”,同时对知网的高额报价和连年上涨也往往缺乏议价能力。


知网凭借其主营业务,多年来保持着高额的营收和高于50%的毛利率。根据同方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同方知网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2.89亿元,毛利率高达53.35%。(详见图表二)


图22.png

图表二  同方知网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及毛利率情况

数据来源:同方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


(二)知网近年所涉争议


据悉,知网在保持高利润率的前提下,每年对采购方续订费用有10%以上的涨幅。此前已有多所高校先后因知网费用涨幅过高表示暂停使用知网。今年4月15日,中科院更表示已无法接受近千万元的续订费用,暂停与知网14年的合作。


除与高校、机关的合作费用争议外,知网在内容收录方式上也一直受到质疑。2021年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知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擅自收录其100多篇论文,全部胜诉且累计获赔70多万元,引发广泛关注。今年5月,赵德馨教授妻子周秀鸾起诉知网侵权的10起诉讼案件也均得到了法院支持。


此外,在查重系统限定服务对象方面也存在一定争议:2021年底浙江理工大学教授郭兵因知网不向个人用户开放查重系统,起诉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今年3月,该案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后续进展及最终结果尚待观望。


三、知网垄断案件分析及可能走向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的类型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知网独家授权(合作)协议、定价策略等方面来看,知网垄断案件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知网垄断案件分析


1.知网独家授权协议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1)纵向垄断协议的界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主要分为有竞争关系经营者间的横向垄断协议及统一产业上下游间的纵向垄断协议。虽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再售价格二种具体情形以及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一兜底类型。实际上,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独家合作协议,若约定交易相对人只独家经营经营者的产品而排斥其他经营者同类产品的,则该独家合作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作用,因此也应当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


(2)知网的独家授权(合作)协议


从知网实际情况来看,自2008年起知网开始与各学术期刊签署独家授权协议。除学术期刊外,知网还与大量高校签署独家合作协议,获得其硕博士论文的独家数字出版权。所谓独家授权模式即将期刊的数字化汇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版式权等著作权,通过合法许可,授权给被授权方独家使用,未经期刊与被授权方同意,他人无权使用。据统计,2019年,中国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已收录了独家与唯一授权期刊3964种,其中核心期刊778种,约占全部核心期刊的42%。知网与各期刊、高校处于学术文献数据资源交易的上下游,而双方间的独家授权协议使得其他数据库服务商无法获取使用相关学术资源,限制了学术数据库市场的竞争,可能构成纵向垄断协议。


(3)纵向垄断协议的豁免分析


尽管《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证明相关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而获得豁免。但从现有情况来看,知网的确凭借独家合作协议获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在各类采购中形成了产品的“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使得其他数据库服务商完全无法有效参与竞争;而对于实际使用学术资源的消费者而言,知网的文献下载费用也难以称得上与消费者“分享利益”,相反,消费者正因知网独家掌握学术资源而丧失选择权和议价能力。


参考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九条,从独家授权协议导致限制竞争、服务价格上涨、市场进入难度提高、损害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来看,很有可能在调查中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2.知网定价策略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所称垄断行为还包括第三条第(二)款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知网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要件包括以下三点:


(1)知网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参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市场的具体界定方法包括替代性分析、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


对于知网而言,其核心服务主要包括学术文献检索、阅读、下载服务以及学术不端检测(查重)服务,其相关商品市场应为学术资源数据库服务市场。而由于其收录数据以国内文献为主,主要服务客户基本均在中国境内,因此相关地域市场应限于中国。


(2)知网是否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其他因素。而第十九条则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知网先前在官网中的介绍,其自称在高校市场占有率为100%,其他主要市场占有率为60%以上。由此看来,知网在中国学术资源数据库服务市场份额大概率能满足具有推定的市场支配地位。除市场占有率以外,还需结合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其他特点进行判断,如“知网收录的中文学术文献种类与数量、期刊数量以及独家期刊的数量和质量、用户规模及覆盖率、用户依赖程度、市场销售额等均长时间明显处于领先地位,基本可以认定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观点)。从知网以及整个学术数据库市场的现状来看,本次调查中认定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不存在较大问题。


(3)知网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知网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包括: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产品


参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主要可以从与相同或相似市场横向价格比较,以及成本-价格比较。横向对比国内其他学术数据库供应商,以2021年北京师范大学数据库采购为例,中国知网数据库采购费用为198.4万元,而万方数据为51.2万元,超星读秀为26万元。各高校采购知网数据库的费用普遍为其他数据库产品的二倍以上。当然,客观来说知网数据库内容与使用量更大,收取更高服务费用具有一定合理性,是否属于“不公平的高价”还需结合其他情节进一步判断。


而从成本-价格比较角度来看,知网的成本主要包括版权购买成本与人力成本。由于版权购买成本逐年上涨,从同方知网历年的利润率来看,2011年毛利率达72.05%,此后则逐年下降,至2021年为53.35%,单看知网每年的涨价幅度,如果与其成本增加幅度相匹配,则可能有一定合理性。但考虑到知网采取的低价收录、高价出售的模式,以及仍居高位的毛利率,其成本与价格很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差额,而最终被认定为“不公平的高价”。


②拒绝交易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以2021年浙江理工大学郭兵教授起诉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为例,“知网”仅面向各机构提供服务,拒绝向个人用户开放查重服务,即属于拒绝与个人用户进行交易。知网自称查重系统是“严肃的管理工具,只可用于机构的业务管理流程”的理由,不应视为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知网若不能对拒绝与个人用户交易给出法律层面的“正当理由”,则有可能在调查中被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此外,知网限定由图书馆工作人员提交查重,且各机构仅能检测本单位的论文。若知网在交易协议中对采购单位使用服务的方式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则可能属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③价格歧视行为


知网目前对于不同机构收费差异较大,单个机构数据库每年采购费用从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定价的差异主要与购买的数据库种类、数量,机构人员的使用和下载频次等因素有关。但由于知网从未公开具体的费用计算标准,其有可能存在对不同机构的价格歧视。


(二)知网垄断案件可能走向


由于知网产业集团中负责取得内容授权、签订授权协议的主体一般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其并非同方股份的子公司。鉴于目前尚不确定其是否同样受到市场监管总局的反垄断调查。因此,本文仅对已知纳入调查范围的同方股份旗下二家企业,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案件走向作如下分析:


1.知网垄断案件的调查程序及周期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宣布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对知网采取现场检查、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询问、查阅复制知网的有关单证、协议等文件资料等措施。参考近二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相关案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调查周期大致在6个月左右,本次调查有望在今年年底公布调查结果。


2.知网相关实体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经营者存在着垄断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此,假设最终调查确认知网构成垄断行为,将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仅罚款一项,按照同方股份公布的2021年度同方知网主营业务收入12.89亿元计算,可能被处以1289万至1.289亿元间的罚款。


不过,参考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反垄断执法案件最终结果,涉及垄断协议的案件罚款比例普遍在1%-3%之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罚款比例在1%-6%之间,如美团、阿里即分别被处以3%、4%的罚款。参照先前的执法标准,若最终知网构成垄断,则相应最高的罚款金额大致不会超过上一年度销售额6%(即在7.7亿元以内)。


四、案件对上市公司反垄断合规的思考


本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上市公司同方股份旗下同方知网、知网数字出版正式启动反垄断调查,有望从反垄断合规层面回应社会各界对知网主营业务模式的质疑,同时也说明了反垄断合规对上市公司,尤其是行业头部企业或者平台型头部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引起重视。


(一)反垄断合规类型的区分


上市公司开展反垄断合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垄断风险发生与否等实际状况,划分为事前型的反垄断合规与事后型的反垄断合规。所谓事前型的反垄断合规是指上市公司有潜在或现实存在的垄断风险,但并未实际发生或者未被反垄断执法调查的,为有效识别、防范垄断风险而开展的反垄断合规类型。事后型的反垄断合规则是指上市公司的垄断风险已经明晰,且可能面临反垄断执法调查或处于反垄断执法调查阶段而开展的合规类型。


(二)事前型的反垄断合规


事前型的反垄断合规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一般而言,需要上市公司依据反垄断合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合规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公平竞争合规文化培育等工作。


1.反垄断合规依据


现行的反垄断合规依据大多以事前型的反垄断合规逻辑设置,概言之,即以“管理制度(包括合规管理机构)-合规风险识别-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的事前型合规预设逻辑,并不能直接对进入反垄断执法调查的上市公司直接起到豁免或减轻处罚的作用,但是能在事前为上市公司避免被纳入反垄断执法调查提供重要操作指引。


涉及反垄断合规依据除《反垄断法》以外,还包括为供企业参考的具有一般性指引效力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强制性),如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此外,还包括原料药领域、平台经济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汽车业等多个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及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等案件实务操作层面的指南。


从地方来看,浙江、上海、山东、河南、河北、天津、湖北、湖南、陕西、四川等地均发布了地方性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此类地方《指引》仅作为经营者反垄断行为自律的参考依据,并非规范性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


2.上市公司事前型反垄断合规的重点


与通常的企业合规相比,事前型的反垄断合规也同样具有合规的“四要素”,即合规管理架构、合规管理制度、合规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保障等内容。在事前型的反垄断合规层面,以下重点内容值得关注:


(1)合规管理架构。


通常需要根据上市公司合规管理架构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若在上市公司董事会项下设置了合规管理委员会,通常也须明确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上市公司若仅由法务或审计部门承担合规职责的,基于合规职能的独立发挥需要,仍应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同时承担反垄断合规管理职责。


(2)上市公司反垄断专项合规计划。


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合规管理制度而言,应当作为合规管理专项制度。除包括合规承诺、合规报告、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等具体制度以外,还应当以制度为基础建立并执行反垄断专项合规计划,以此作为未来申请适用行政和解的前提条件。


(3)上市公司反垄断合规风险识别。


通常合规风险借助“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技术路径进行管理。然而,对上市公司而言,自身垄断合规风险精准识别则是风险管理的重点。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应当按照主营业务规模、行业特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市场销售额、执法环节等因素综合识别自身可能存在的垄断风险,这对上市公司境外垄断风险识别亦是如此。


(4)上市公司反垄断合规的持续有效性。


对事前反垄断合规而言,需要建立内部举报和调查、合规培训、合规奖惩等稳定的合规管理保障机制,确保上市公司的反垄断合规自律机制持续有效。上市公司的反垄断合规应当重视信息化建设,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手段,赋能反垄断合规管理。


(三)事后型的反垄断合规


事后型的反垄断合规属于行政监管合规范畴,其目的在于有效控制风险并及时止损。通常来看,若上市公司垄断风险处于暴露状态,尤其是在反垄断执法调查初期,应及时发挥合规机制效用,合法应对反垄断执法调查,尽可能达成处罚的减免以及减少伴生损失。


以知网垄断案件为例,同方股份除做出配合调查、承诺消除垄断行为后果等常规性动作之外,还应当在内部及时开展全面自查,推进事后型的反垄断合规机制发挥效用。事后型的反垄断合规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用尽相关反垄断合规依据,寻求宽大处理的最优化解决路径。


从现行相关反垄断合规依据来看,知网相关实体在垄断案件调查中,首先可以尝试适用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制度,以书面方式就被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及影响、承诺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的有效性、履行承诺的时间安排及方式等内容向执法机构作出承诺,争取执法机构接受承诺并决定中止或终止调查。从实践情况来看,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比例整体较低,2020年查处的 143 件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中,仅有2件成功适用了经营者承诺,承诺内容及实际履行较为关键。


此外,倘若涉及垄断协议,则知网可以通过证明相关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之豁免情形。但从目前实践情况来看,垄断协议豁免的适用空间不大,亦缺乏实际成果获得豁免的案例支持。知网还可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据,争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宽大处理,近年实务中适用宽大处理的比例也有明显增加。


2.重建反垄断合规计划,争取在反垄断领域达成行政和解。


针对反垄断执法调查的方向和内容,知网应当重建有效的反垄断合规计划,结合经营者承诺、反垄断合规承诺、合规报告等机制,增强内部合规管理能力,并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通过有效实施重建后的反垄断合规计划,争取在反垄断领域与执法机构达成行政和解,推动反垄断治理模式的更新(即主动整改换取宽大处理的合作治理模式)。


3.提升反垄断合规管理能力,争取行政监管领域的“合规不处罚”。


针对反垄断执法调查的方向和内容,知网应当参照事前型的反垄断合规要点,设置具有针对性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机制、流程及内容,以此提升企业整体的反垄断合规管理能力。另外,参照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结合我国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首违不罚”制度,争取在反垄断行政监管领域,对主动整改并且实施有效合规管理的涉垄断的企业进行“合规不处罚”。


结语


知网及其母公司同方股份除了应对当前的调查外,应借此机会重新审视和完善企业自身的反垄断合规建设,剔除企业存在的“垄断基因”。从长远来看,知网如何真正走向市场、参与竞争,如何在此后的常态化监管下实现长期健康经营,如何重塑企业形象、重拾社会各界的信任,或才是其更需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当前我国将合规治理机制引入上市企业、行业头部企业、平台型头部企业的反垄断规制和监管领域,具有现实迫切性和治理必要性,更是合作协商型企业合规治理模式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同方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

2.《专家谈知识资源平台常态化监管》,《光明日报》2022年05月14日04版。

3.陈强:《反垄断合规监管制度之审视》,《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8月。

4.陈兵:《我国反垄断执法十年回顾与展望——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为例的解说》,《学术论坛》,2018年第6期。

5.喻玲:《企业反垄断合规制度的建立路径》,《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6.本文涉及知网的相关数据,还参考了网易数读:《能买得起知网的中国的大学,不多了》,来源:网易新闻(https://www.163.com/data/article/H64MI5BL000181I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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