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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一诺千金重——关于科创板IPO中股东与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签署的承诺函
笔者在文末整理了相关承诺的速查表,便利快捷查询。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出具之承诺,发行人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的承诺本文将不涉及。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未盈利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股东
2. 应承诺事项:锁定期为3年,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三)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6)【未盈利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适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在前述期间离职的仍需遵守。
(四)突击入股的股东
(五)其他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情形
位列上述应予以锁定51%股份范围的股东,如为员工持股计划,或持股5%以下股东,或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指符合《私募基金监管问答一一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的创业投资基金),则可以不适用上述锁定36个月规定。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
应注意的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的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数量
(二)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承诺主体: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问答》
2. 应承诺事项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公司股票”可以作为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具体措施之一。
董事的范围可以限缩在非独立董事和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累计12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增持股份的价格则多数为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承诺主体:控股股东
1. 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承诺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老股配售的股东
(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2. 应承诺事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承诺并保证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如欺诈发行,将购回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承诺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2)《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2. 应承诺事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承诺(同意)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承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
(1)《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2. 应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应当与发行人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的相关内容相匹配。
八、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承诺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1)《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二十条、九十八条、九十九条
2. 应承诺事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承诺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承诺招股书及其他信披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十、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承诺主体:全部出具承诺的主体
2. 应承诺事项:承诺应说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对于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承诺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多数案例选择采取“及时、充分披露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的措施。
对于非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除了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外,市场案例常见的约束措施如下:
除前述发行人股东、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出具的承诺外,实践中,根据审核要求及项目具体情况,前述主体通常还需出具如下承诺函:
(1)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需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自觉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回避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具有公允性,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利用自己的特别地位,就发行人与其及其控制/关联的任何主体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2)避免资金占用/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需出具避免资金占用/不占用资金的承诺函,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或资产。
(3)针对专门事项的承诺函
针对发行人可能涉及的一些合规性瑕疵或特殊情况,相关人员可能需出具针对专门事项的承诺函,常见的承诺主要包括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关于租赁房屋瑕疵的承诺、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等。
针对上述非强制要求的承诺事项,建议相关主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就具体承诺内容充分沟通,以期对签署与否达成一致意见。
速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