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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的规则与程序
作者:朱锐、覃宇
一、 合伙型基金可进行强制清算
(一)普通合伙人不可以直接强制清算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可以强制清算
二、 合伙企业申请强制清算的具体程序
(一)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三)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强制清算案件的程序
[1] 相关案例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进行查询。
[2] 北京高院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京高法发〔2009〕473号)中,将“自行清算出现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列为强制清算的一项理由。
[3] 此处为上一程序与下一程序的间隔时间。
[4] 通常,为了证明基金强制清算的事由已经成就,申请人可能需要先获得确认解散事由已经成就的生效法律文书。最高法院《强制清算纪要》规定,基金股东、合伙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基金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据,如果对于基金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出现争议的,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应当先就该争议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后,再行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
但对于基金到期(即公司营业期限或合伙期限届满)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可此情形下无须就此提起前置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解散事由成就,从而直接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例如: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清申27号、上海三中院(2020)沪03强清54号、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以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为由,直接受理了强制清算申请。
[5] 清算财产按下列顺序分别支付:(一)清算费用;(二)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三)缴纳所欠税款;(四)清偿被申请人债务;(五)剩余财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