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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IPO企业股改所涉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小结

发布时间:2024.05.21 来源: 浏览量:3702


企业股改时将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资本公积,涉及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实务中对于税法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税务机关的执行标准不一,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多样化。本文通过梳理法规和案例,对IPO企业股改时自然人股东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小结并提出建议。


在IPO语境下,“股改”通常系指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从会计科目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一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组成。净资产折股通常涉及以下情形:一、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故本文以上述三种情形为基础,就不同情形下自然人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小结。


一、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情形


企业的留存收益包含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故企业将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包括两种可能——未分配利润转增或盈余公积转增。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本质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投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其实质都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缴纳分下属两种情况处理:


1.外籍个人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非居民投资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2.非外籍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非外籍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上市类中小高新技术”,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因此,拟IPO企业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非外籍自然人股东可额外享受五年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


综上,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所涉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税规则如表一所示:


表一: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自然人股东缴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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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改中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自然人股东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现行的政策来看,主要参考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国税发〔2010〕54号这个文件及现行其他有效的政策文件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要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这行为中涉及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税务局对此态度也各不相同。


实务中,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其一,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观点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官网回复。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0年11月30日在官网上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和资本公积,个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下,明确回复了“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资本公积不计个人所得税”,前述咨询答复现已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删除,但实践中仍然对地方税务机关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川宁生物(301301)、铁拓机械(873706)、玉马遮阳(300993)等企业即按此处理,具体如表二所示:


表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IPO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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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均取得了主管税务部门对股改过程中个人所得税认定的批复或证明。实务中,也存在未取得税务机关相关意见或说明,认定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税的案例,如敷尔佳(301371)、荣泰电工(603119)等,具体如表三所示:

表三: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IPO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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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省市税务局就该问题曾明确回复,公司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视为公司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表四所示:

表四:税务局就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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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认为企业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IPO案例有:北路智控(301195)、科强股份(873665)、雷尔伟(301016)等,详见表五所示:


表五: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IPO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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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情形


从资本公积形成的过程来看,资本公积分为两类(对应于资本公积的两个二级会计科目):一是资本溢价,二是其他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由投资者投入超过股本的部分,财务上计入资本溢价科目,可以用于转增股本;其他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较多,对于已经实际取得的,通常可以转增股本,但尚未取得的,不得转增股本。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改过程中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应当如何处理,实务中颇具争议。税务机关自1997年至2013年期间前后发布了多份文件,但文件中对于此问题的规定或答复并没有形成前后统一的口径,有些关键地方的描述也是语焉不详,这就导致实务中对此问题的看法也莫衷一是。直至2015年之后发布的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才算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指示,但之后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77号文,又再次使该问题引发争议。笔者就该问题做一梳理,试厘清其个中演变:


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就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首次明确了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正如上文所说,资本公积的形成来源有多种,包括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是否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国税发[1997]第198号通知并没有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在1998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进行了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针对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该规定进一步印证了股份制企业将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结论。


上述结论看似明确,但在财税〔2015〕116号文出台之前,实务中对于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一直颇有争议:“股份制企业”是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是否包括资本溢价?直至财税〔2015〕116号文的出台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规则得以明确。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却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股息、股利、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116号文不再区分资本公积是否“为股票溢价发行形成”,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给予备案后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的规定:“(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从上述最新的税务规定来看,税务机关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规划了三级金字塔形的差别化纳税体系:1)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2)非上市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3)非上市类其他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有限责任公司符合非上市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位,则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可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若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个人股东适用股息红利所得额按照20%税率征税,由公司一次性代扣代缴。


2018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确认国税发[1997]第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文继续有效,这使得原本已趋于明确的规则又引发争议。


目前实务中较多案例的做法是: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企业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如仁度生物(688193)、盛景微(603375)、联特科技(301205)等企业,具体如下:


表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IPO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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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部分企业,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说明,免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例如中伟股份(300919):2019年1月,中伟新材料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32,857.1429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确认函》,鉴于邓伟明所转增的注册资本均为邓伟明前期投入,本次转增注册资本,邓伟明未实际获得相关收益,确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中,邓伟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自然人股东邓伟明未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极个别企业,认定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腾亚精工(301125):本次公司整体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相关主体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国税发[1997]第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2010〕54号文与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的规定并不冲突:


1.关于“股份制企业”,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规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尽管体改生[1992]30号已在2016年被废止,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理解在那个国营企业改革的大浪潮下“股份制企业”所代指的含义。因此,国税发[1997]第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文中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2.关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证才称为“股票”。在我国境内依法可以发行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因此,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有限责任公司并不适用。这也就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改时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并不视资本公积的来源而区别对待,个人股东一律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进一步细化,将未上市、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视同有限责任公司,同等对待,对其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针对已上市、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则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总体而言,税务监管层面是将免税政策的口径进一步扎紧,将原先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优惠政策限缩为“已上市、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而针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非上市、挂牌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则给予分期缴纳的优惠待遇。

四、结语


综上所述:

1.拟IPO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非外籍个人自然人股东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在符合中小高新技术的条件下,可最长于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外籍个人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2.拟IPO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由于并无法规明文规定,实务中做法各不一致。笔者认为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过程中,如要对自然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会造成重复征税的可能。因此,企业以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公积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实务中企业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希望遵循税收政策不明确时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按照不征税处理。如经沟通无法取得主管税务部门认可的,且股东当下缴税困难的,建议全体自然人股东就可能产生的补缴义务及处罚责任出具兜底承诺函。


3.拟IPO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虽然目前仍存有争议,但IPO案例中多数企业选择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少部分案例中税务部门认为股东未实际获得相关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故企业应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意见,以税务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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