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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枫视角
国枫观察 | 新《公司法》有何溯及力?——《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解读(四)
为妥善解决新旧《公司法》及相关规范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其已与新《公司法》同步施行。本系列文章旨在对这一司法解释作出解读,以期为新旧《公司法》的平稳过渡和妥当实施提供实务建议。
四、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在尊重当事人合理预期下填补立法漏洞
脚注
[1] 学理中的观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88页;王建文:《再论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的履行》,载《法学》2017年第9期,第87页;刘敏:《论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6期,第92页。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6043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5941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林一英:《未缴纳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规则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第42-58页;李志刚、李后龙、叶林等:《认缴资本制语境下的股权转让与出资责任》,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3期,第105-111页;王东光:《论股权转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责任》,载《法律科学》2020年第2期,第186—187页。
[3] 参见陈甦:《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规则建构分析》,《环球法律评论》2023年第3期,第66-71页。
[4] 参见李志刚、李后龙、叶林等:《认缴资本制语境下的股权转让与出资责任》,载《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第13期,第105-111页(刘凯湘教授持此观点)。
[5] 参见王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128页。
[6] 参见林一英:《未缴纳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规则构建》,载《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1期,第50-51页。
[7] 参见沈朝晖:《重塑法定资本制——从完全认缴到限期认缴的动态系统调适》,载《中国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第66页。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
[9] 上海二中院:《2019-2022年涉股东出资责任案件审判白皮书|至正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P3ylwMYqt70LexLy_uq8Hw,载微信公众号“至正研究”,2023年9月6日发布。
[10] 参见《渝中法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未届期股权转让案件》,https://mp.weixin.qq.com/s/4JX8C4CMeodQZxMkNBF0gw,载微信公众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4年7月5日发布。
[11] 与之十分相似的是,“面对高度组织化的利益集团,处于松散状态的民众更加虚弱,毫无对抗能力。一旦前者以‘公意’名义,介入立法过程与政策制定过程并将最终决定强加给社会,后果也就常常变成了卢梭的那句经典‘强迫你自由’。”参见熊静波、林洹民:《由内在态度决定的权威——对指导性案例规范性的再评估》,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6期,第185-186页。
[12] 参见王湘淳:《角落的参与者:小股东参会行权的正当性及其法律应对》,载《北方法学》2023年第5期,第92-105页。
[13] 例外的案例参见“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14] 参见王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26页。
[15] See Holger Fleischer, Compara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rporate Law and Governance, Edited by Jeffrey N. Gordon and Wolf-Georg Ring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
[16] 刘斌:《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5期,第86页。
[17] 参见刘斌:《重塑董事范畴:从形式主义迈向实质主义》,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5期,第95页。
[18] 参见郑彧:《实质董事的法律规制:因何、为何与如何》,载《财经法学》2024年第3期,第88页。
[19] 参见潘林:《控制股东义务的法构造》,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