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8层
电话:86 10 8800 4488, 6609 0088
传真:86 10 6609 0016
邮编:100005
国枫业务
国枫业绩 | 国枫代理新氧医美取得胜诉判决,同时在两类认定“新氧”为驰名商标并予以跨类保护
近日,由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代理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氧医美”)诉长寿区新隆酒店(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22) 渝01民初3615号)。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新氧医美作为互联网医美行业的龙头企业,运营业内最大的在线提供美容整形信息、挑选和预约医美服务的平台,是一家“电商+新媒体+大数据”的新型互联网公司,美国纳斯达克股市上市企业,是国内互联网医美平台第一股。
“新氧”注册商标长期使用并在互联网医美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重庆市长寿区新隆酒店擅自在“酒店、住宿”服务上使用“新氧”商标,国枫代理新氧医美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诸重庆一中院。
判决中首次认定“新氧”商标同时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以及第35类“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并予以跨类保护。
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具有较大难度,争议焦点不但涉及互联网医美这一新型业态中商标权保护范围的界定,还涉及原告放弃主张同类注册商标,而选择跨类认驰保护,更有原告同时要求在多类要求多个商标认驰等难点问题。该案判决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具有较高的创新价值和示范效应,取得了司法规范和社会评价的双重积极效果。
本案代理人是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晓飞律师和张洋律师。国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较为专业水准,诉前进行大量类案研究,制定有效诉讼策略,搜集整理提交了九千多页证据,代理观点得到了法院认可和采纳,最终判决认定“新氧”同时在第9类及第35类构成驰名商标,并予以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跨类保护。
本案也是国枫自2021年成功代理新氧医美APP标识按有一定影响装潢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取得一审胜诉判决后,为新氧医美赢得的又一重要胜绩,国枫律师的工作成果,得到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