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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证券法出炉:为证券服务机构戴上了“紧箍咒”吗?

发布时间:2020.02.29 来源: 浏览量:2021

作者:李静  丁笑笑

随着新冠疫情接近尾声,全国的工作重心将逐渐从疫情防控向经济发展转移,而作为经济发展“血液”的资本市场也将步入全新的历史阶段。因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证券法》(2019年修订)将于202031日正式实施。《证券法》自199971日实施至今,共经历两次大修:2004年,《证券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0611日起实施;2019年,《证券法》启动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为本次修订),20203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本次修订对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对其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有人说,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为证券服务机构戴上紧箍咒

一、涉及证券服务机构条款的修订背景

证券服务机构是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本次修订的证券法的实施,我国将全面推行注册制,注册制最核心的特征就是充分的信息披露。在注册制下,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实质审查主要依靠证券服务机构的核查,证券服务机构的“勤勉尽职”将变得更为重要、不可或缺。另外,过去几年,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20171月至今,就有36家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未勤勉尽责、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履行查验义务等原因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其中,10家证券公司,15家会计师事务所为,4家律师事务所,7家资产评估机构)。因此,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证券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才能使证券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于新时代资本市场。

二、涉及证券服务机构条款的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涉及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证券交易行为更加严格监管

本次修订对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直接参与证券交易的内容作了较大删改。一是明确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二是扩大了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持有买卖证券的范围。这两项变动均传达出一个信息:对于证券公司以及其从业人员参与证券交易的行为加强监管和约束。

(二)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纳入证券服务机构范围

本次修订之前,律师事务所的证券服务机构“身份”未被明确认可,导致律师事务所对于自身责任范围缺乏明确界定。2018年,某律师事务所起诉证监会案中,就曾以“律师事务所不属于证券法所指的证券服务机构”为由进行抗辩。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首次明确将律师事务所纳入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为律师事务所的证券服务机构“身份”进行了“正名”。

(三)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本次修订将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由原来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简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流程,鼓励更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加入证券服务市场。

(四)取消对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本次修订删除了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取消了该条款要求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二年以上经验”的资格要求,从而降低了上述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门槛。

(五)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

相较于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证券法》显著增加了证券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幅提高了证券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对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2、大幅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3、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应对受害投资者承担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由原来规定的三至三十万元,提高到五十至五百万元。

4、新修订的证券法增加了“集体诉讼制度”,将使得投资者要求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得更为可行。

三、本次修订对证券服务机构带来的挑战

(一)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数量将大幅提升

   从事投资咨询服务外的其他证券服务从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取消对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发行条件简化等因素,将使得大量的服务机构和人员涌入证券服务行业,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数量将大幅提升,证券服务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激烈。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将大幅提高

     由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大幅提高,最高的罚款数额将达到几百万元至几千万元,因此在新的《证券法》实施后,如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情况下,则可能面临破产或倾家荡产的巨大法律风险。

  (三)证券业务的服务费收费将有所增加

    本次修订对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加重了证券服务机构的处罚力度,这使得证券服务机构必须对辅导项目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心血。责任越大,风险越高,收益越高。为了使得证券服务机构的风险、责任与收益相匹配,新证券法实施后的一定期限内,证券服务的服务费用将会有所增加。

  (四)证券服务行业的“优胜劣汰”将加速

   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合规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强监管的大环境下,合规性不达标、专业性不强的证券服务机构将被法律、市场、投资者淘汰,因此证券服务行业的“优胜劣汰”将加速。

四、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对措施

   面对本次修订,证券服务机构如何能够顺应时代的号召,在提供高质量的证券服务的同时“保全自身”呢?

(一)完善合规体系与风控制度

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完善内部合规体系,修订风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流程,调整组织架构、业务范围,落实风控部门和风控人员的职责,使本机构的合规体系与修订《证券法》及业务规范相吻合。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证券服务机构应定期对证券服务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复盘并根据复盘情况进一步完善合规系统,使证券业务的合规化管理成为常态化。

   (二)勤勉尽责

本次修订第十条、九十二条、一百三十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三条、二百一十三条均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应勤勉尽责。“勤勉尽责”不仅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要求,更是对证券服务从业人员的要求。

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服务过程中应公正、诚信、恪尽职守地履行审慎核查职责,对企业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严格审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督导企业规范运作。

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证券服务机构的风控管理制度。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证券服务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尽调标准和流程履行核查职责、完善工作底稿、慎重发表专业意见等,同时还要保持敬畏之心,敬畏法律,敬畏市场,不行违法之事,不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三)提高证券服务水平

经分析证券服务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其中,重大遗漏是占比较高的被处罚原因之一。重大遗漏存在意识疏忽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证券服务水平不足。因此,证券服务机构应通过人员招聘把控、内部培训、业务指引、业务合作等多方面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提高项目价值灵敏度和风险捕捉能力

发行条件的简化将使得更多的企业迈进资本市场,在众多的发行项目中,证券服务机构应提高灵敏度,善于发现、鉴别、把控有价值的项目。对于项目开展过程中,应提高风险捕捉能力,对于发现的项目风险,应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帮助企业完善和规范。

 

综上,新修订的证券法虽赋予证券服务机构在资本市场运作中更大的权利和更广阔的空间,但同时也加大了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本次修订貌似给证券服务机构戴上了紧箍咒,实质是对证券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一种督促。本次修订对证券服务机构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证券服务机构应抱着敬畏法律、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证券服务业务开展过程中勤勉尽责,与其他证券市场参与者共同营造一个更为公正、透明的资本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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